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5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07 日
- 法官李音儀、馮君傑、周宛瑩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鄒振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訴字第58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鄒振玴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952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犯個人資料保護法第四十一條之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處有 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乙○○於臺南市○○區○○路000000號經營「霸龍薑母鴨」餐廳, 因丙○○前往該店用餐與員工發生口角衝突,員工拍攝現場衝 突影像。乙○○因此對丙○○心生不滿,竟意圖損害丙○○之利益 ,基於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犯意,於民國113年1月19日凌晨某時,使用其社群軟體TikTok(俗稱抖音)帳號「BaLong 兄 弟茶」,發佈上開有丙○○個人影像之錄影影片,並於影片下 方標註「生死門要看吼準#抖音網紅#丙○○#」,復於留言區 留言「不想工作求認養」、「嘴臭就爽全身上下邪靈怪氣」,使不特定人得以觀看上開影片及相關留言內容,以此方式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足生損害於丙○○。 二、案經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判決下列所引用具傳聞性質之證據資料,業經檢察官、被告同意作為本案證據使用,或知有傳聞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本院審酌該等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無何取證之瑕疵或其他不當情事,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 之5規定,均具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對上開客觀事實除爭執有標註丙○○姓名外,其餘均 坦承不諱,惟否認該當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辯稱:我沒有透露丙○○的個資,因為我沒有打上她的名字,只有貼她的 影片云云。經查: (一)被告於113年1月19日凌晨某時,使用其抖音帳號「BaLong兄弟茶」,發佈有丙○○個人影像之錄影影片,並於影片 下方標註「生死門要看吼準#抖音網紅#丙○○#」,復於留 言區留言「不想工作求認養」、「嘴臭就爽全身上下邪靈怪氣」等情,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有發佈上開影片並於留言區為上開留言(院卷第73頁),並經證人丙○○於警詢及 偵訊指訴明確,且有抖音帳號「BaLong 兄弟茶」之影片 畫面截圖1張、該帳號張貼丙○○影片及下方留言畫面之手 機翻拍照片1份可稽(警卷第13、31-33頁)。又該帳號為被告所使用,則有該帳號首頁畫面翻拍照片、該帳號影片頁面截圖各1張為憑(警卷第35頁、偵卷第23頁)。被告 雖辯稱其僅張貼影片,並未打上丙○○姓名,然觀之上述影 片畫面截圖(警卷第13頁),影片下方確有標註「生死門要看吼準#抖音網紅#丙○○#」,被告所辯,無可採信。 (二)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款定有明文。被告使用其抖音帳號,發佈其員工所錄得有丙○○個人 影像之影片,並於影片下方標註「生死門要看吼準#抖音 網紅#丙○○#」,已足使不特定人觀看該影片時,得知影片 中之人姓名為「丙○○」,是該影片中之人物影像結合文字 標註,自屬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之個人資料無誤。 (三)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本文規定:「非公務機關 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6條第1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之。」被告因所營餐廳員工與前來用餐之丙○○發生衝突,取得員工現場拍攝有丙○○影像 之影片,此屬個人資料之「蒐集」,依上開規定,應於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內為利用,亦即必須與該衝突相關,諸如作為該衝突事件之舉證、求償等等,然被告使用個人抖音帳號發佈該影片,於影片下方標註「生死門要看吼準#抖音網紅#丙○○#」,經不特定人觀看後於留言區為相 關評論,被告復於留言區留言「不想工作求認養」、「嘴臭就爽全身上下邪靈怪氣」而參與評論,被告上述利用丙○○個人資料之行為,顯已逾越蒐集之特定目的必要範圍, 且讓不特定人得以對該衝突事件及丙○○個人加以品頭論足 ,使丙○○受到眾人議論,主觀上顯有損害丙○○利益之意圖 。 (四)綜上,被告所辯,並無可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 三、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0條第1項之規定, 而犯同法第41條之非公務機關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本院審酌被告因不滿丙○○前來所營餐廳用餐發生糾紛,竟為本案犯 行,非法利用丙○○之個人影像及姓名資料,侵害其資訊自主 權,所為實屬不該,且犯後始終否認犯行,態度難認良好,兼衡其於本院所述之教育程度、工作及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不另為無罪諭知 (一)公訴意旨認為:⑴被告於113年1月19日凌晨某時,使用其抖音帳號「BaLong 兄弟茶」,發佈有丙○○個人影像之錄 影影片,復於影片下方留言區留言「不想工作求認養」、「嘴臭就爽全身上下邪靈怪氣」,除非法利用丙○○之個人 資料外,亦貶抑丙○○之社會人格;⑵被告為上開行為後, 並於抖音帳號「BaLong 台南龍仔」上張貼公告丙○○之住 所及地址地圖畫面,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⑶被告復 於同日凌晨2時50分,在抖音直播平台「2486」與主持人 「財哥」對話,於「興旺發」發問時,被告稱「網音大姊頭,你不認識?抖音網紅丙○○,號稱沛沛姊、黑豬肉」, 又罵「妳娘的,身上東西都是假的,話也是假的,奶仔、眼睛、鼻子…都是假的…奶仔作假的,人家黑是叫黑美人, 她是黑得像垃圾鬼」,主持人問「她胸部是假的?」被告說「假的啦!」,以此貶抑丙○○之社會人格,並於留言對 話中張貼丙○○姓名、車輛(含車號)、住址之街景擷取畫 面及照片,非法利用丙○○之個人資料,因認被告上開所為 ,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第1項非法利用個人資料罪嫌。 (二)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 1、上開公訴意旨⑵指稱被告使用抖音帳號「BaLong 台南龍仔 」張貼公告丙○○之住所及地址地圖畫面,固提出「BaLong 台南龍仔」網路群組對話擷取畫面1紙在卷(偵卷第27頁),惟被告否認其為該帳號使用人(院卷第73頁),依現有卷證,亦無證據足認該帳號確係被告所註冊使用,是該帳號使用人雖有張貼公告丙○○之住所及地址地圖畫面,但 本院無從認定是被告所為。 2、上開公訴意旨⑶指稱被告於抖音直播平台「2486」與他人對話時,留言張貼丙○○姓名、車輛(含車號)、住址之街 景擷取畫面及照片一情,固提出該直播對話群組擷取畫面2紙在卷(偵卷第29-31頁),但觀之該擷取畫面,張貼上開丙○○個人訊息之人暱稱為「新化我最大丙○○我最喜歡約 人輸贏」,而被告於本院否認其為張貼者(院卷第74頁),遍閱卷證,亦無證據顯示使用上開暱稱之人為被告,自不得認定被告即為行為人。 (三)公然侮辱部分 1、刑法第309條第1項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係指依個案之表意脈絡,表意人公然貶損他人名譽之言論,已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而語言文字等意見表達是否構成侮辱,不得僅因該語言文字本身用語負面、粗鄙即認定之,而應就其表意脈絡整體觀察評價,除應參照其前後語言、文句情境及其文化脈絡予以理解外,亦應考量表意人之個人條件(如年齡、性別、教育、職業、社會地位等)、被害人之處境(如被害人是否屬於結構性弱勢群體之成員等)、表意人與被害人之關係及事件情狀(如無端謾罵、涉及私人恩怨之互罵或對公共事務之評論)等因素,而為綜合評價,例如被害人自行引發爭端或自願加入爭端,致表意人以負面語言予以回擊,尚屬一般人之常見反應,仍應從寬容忍此等回應言論;並應考量表意人是否有意直接針對他人名譽予以恣意攻擊,或只是在雙方衝突過程中因失言或衝動以致附帶、偶然傷及對方之名譽,尤其於衝突當場之短暫言語攻擊,如非反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即難逕認表意人係故意貶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行為人陳述具有貶抑性之語句,縱或侵及被害人之名譽人格,並使被害人心感不快,法院仍應就雙方爭執之前因後果、案發情境、行為人之個人條件、與被害人之關係等項,依社會共同生活之一般通念,具體判斷行為人所為言論,僅係一時情緒之抒發,而與個人修養有關,或有意針對他人名譽恣意攻擊,及該言論是否已達致被害人自我否定人格尊嚴之程度,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綜合認定依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予以論罪,是否使司法不致過度介入個人修養或言行品味之私德領域,亦不致處罰及於兼具社會輿論正面功能之負面評價言論,而與刑法最後手段性原則無違。 2、上開公訴意旨所指:⑴被告於113年1月19日凌晨,以其抖音帳號「BaLong 兄弟茶」,發佈有丙○○影像之影片後, 於留言區留言「不想工作求認養」、「嘴臭就爽全身上下邪靈怪氣」;⑶復於同日凌晨2時50分,在抖音直播平台「 2486」與主持人「財哥」對話,於「興旺發」發問時,表示「網音大姊頭,你不認識?抖音網紅丙○○,號稱沛沛姊 、黑豬肉」,又罵「妳娘的,身上東西都是假的,話也是假的,奶仔、眼睛、鼻子…都是假的…奶仔作假的,人家黑 是叫黑美人,她是黑得像垃圾鬼」,於主持人問「她胸部是假的?」,表示「假的啦!」等事實,業據被告於本院坦承確實有為上開留言及對話,並有「BaLong 兄弟茶」 帳號留言畫面之手機翻拍照片(警卷第31-33頁)、檢察 官勘驗直播平台「2486」錄影檔案之勘驗筆錄(偵卷第47頁)各1份在卷,復經本院勘驗上開錄影檔案屬實,有勘 驗筆錄及畫面截圖各1份可稽(院卷第76-84、89-90頁) 。 3、依前開憲法法庭判決就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作成限縮可罰範疇之意旨,並非被告有粗鄙、貶抑或令人不舒服之言詞即必然該當公然侮辱罪,仍須就表意脈絡、故意公然貶損他人名譽、對他人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之影響,是否已逾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等節,檢視其行為是否該當侮辱、是否造成他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等法益侵害,以及被告之言論自由與告訴人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間基本權之利益衡量。準此,關於公訴意旨⑴部分,被告係因其餐廳員工與丙○○發生衝突,遂以個人抖音帳號公布該衝突影 片,經不特定人觀看後於留言區為相關評論,被告亦留言「不想工作求認養」、「嘴臭就爽全身上下邪靈怪氣」,雖語帶嘲弄,甚至謾罵,然衡酌其之所以為上開留言,顯係對該衝突事件至為不滿,於眾人為相關評論或詢問時,方以上開文字宣洩情緒,因該等嘲弄或謾罵性用語係與該衝突影片相連結,任何人觀看該影片,就其中是非曲直必有各自評價,不必然受被告留言所影響,且上開留言僅有2句,係摻雜在留言區的多則留言之中,被告留言後,未 在持續反覆以文字攻擊丙○○,是被告為上開留言,是否足 以貶損丙○○之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已逾一般人可合理 忍受之範圍,仍值存疑。 4、至公訴意旨⑶部分,被告在抖音直播平台「2486」與他人對話時表示「網音大姊頭,你不認識?抖音網紅丙○○,號 稱沛沛姊、黑豬肉」、「妳娘的,身上東西都是假的,話也是假的,奶仔、眼睛、鼻子…都是假的…奶仔作假的,人 家黑是叫黑美人,她是黑得像垃圾鬼」,除「黑得像垃圾鬼」明顯具有貶抑性質外,其中關於胸部、眼睛、鼻子均係後天修整部分,依現今醫美盛行之程度,豐胸、隆鼻等美容整型極為尋常,被告用語「都是假的」雖有輕蔑之意,但所述內容並不當然足以損及丙○○之社會評價,而其餘 發言內容亦難認具有貶抑他人人格之表意成分。至「黑得像垃圾鬼」雖屬抽象謾罵,然此係被告在與網友互動中,以上開語句對丙○○所為短暫、偶發性之言語攻擊,並非反 覆持續出現之恣意謾罵,且依本院勘驗結果(院卷第77-80頁),該「2486」直播平台雖屬不特定人得隨時加入聊 天或觀看之公然狀態,但實際上當時線上人數僅有數人,見聞者不多,是被告之言語固屬粗俗,但依當時客觀情境,此種冒犯及影響程度尚屬輕微,未必會直接貶損丙○○之 社會名譽或名譽人格,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四)綜上,依檢察官所舉之證據,就非法利用個人資料部分,不能證明使用抖音帳號「BaLong 台南龍仔」及在抖音直 播平台「2486」以暱稱「新化我最大丙○○我最喜歡約人輸 贏」張貼丙○○個人訊息之人為被告,無從認定被告有何非 法利用個人資料犯行;就公然侮辱部分,僅能證明被告確實有為公訴意旨所指之留言或對話,但基於前揭憲法法庭就公然侮辱罪之可罰範疇已作成限縮解釋,尚難逕為有罪之認定,因上開部分如成立犯罪,與前開有罪部分具有接續犯、想像競合犯之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 官 李音儀 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周宛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附錄論罪法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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