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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1 月 01 日

法官鄭燕璘莊玉熙郭瓊徽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莊志賢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 林宜靜

上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營偵字第162號、113年度營偵字第10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年○○月○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原定民國000年00月00日下午2時25分宣判。惟因原訂該期日適逢颱風假,致無法如期宣判,為保障被告權益,爰前揭規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燕璘

          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郭瓊徽

書記官 徐慧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13 年 11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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