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17 日
- 法官鍾邦久、高如宜、蔡奇秀
- 法定代理人鄭德勝
- 原告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統勝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黃健銘、蔡松波、林琨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重附民字第16號 原 告 全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統勝企業有限公司 共同代表人鄭德勝 被 告 黃健銘 蔡松波 林琨富 上列被告等因公共危險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63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高如宜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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