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簡字第3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劉昭宗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3年度金簡字第350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昭宗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113年度偵字第14375號)及移送併辦(113年度偵字第18664號),而被告於偵審時自白犯罪(113年度金訴字第1258號),佐以 卷內事證,本院認本件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劉昭宗幫助犯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叁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劉昭宗係具一般智識之成年人,能預見提供金融帳戶可能作為他人收受、提領財產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金流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竟基於幫助洗錢及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3年1月22日,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統一超商西門門市,將其申設之彰化商業 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彰銀A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彰銀B帳戶)、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帳戶(下稱郵局帳戶)、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帳戶(下稱中信帳戶)之提款卡,以交貨便寄交與真實身分不詳人士,並透過LINE告知提款密碼,容任該人或所屬詐欺集團成員用以接收並提領行騙匯款,而幫助他人掩飾、隱匿騙款之去向暨所在。嗣取得上揭帳戶使用之不詳詐騙者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以如附表所示之詐騙方式,對如各編號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術,使渠等均陷於錯誤,依指示於附表所示匯款時間,將附表所示之金額,匯入劉昭宗上揭各帳戶,旋遭人持提款卡提領一空而不知去向暨所在,資金流動軌跡遭遮斷,後續難以循線追查不法犯罪所得,致生掩飾不法犯罪所得真正去向之結果。 二、訊據被告劉昭宗於警詢供認提供上揭4帳戶之提款卡及密碼 予不詳之人使用之客觀事實(見警卷第4至5、10至11頁),且於偵審時坦承上開犯罪事實並認罪不諱(見偵卷第33至34頁 、金訴卷第117頁),核與證人即附表所示各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相符,並有附表證據欄所示各被害人提出之轉帳(匯款)交易明細及遭詐騙對話紀錄(警卷第75至84、88、115至177 、219至233、254、261至268、294至319、348、354至355、388、390、422、455至460、490、510至516、549至558、569至627、700至706、716頁、併辦警卷第53至55、59至60頁)、被告上揭彰銀A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1頁)、彰銀B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32頁)、郵局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7頁)、中信帳戶交易明細(警卷第23頁)等件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認無誤。本案事證明確,應予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人提供金融帳戶予不認識之人,非屬洗錢防制法第2條 所稱之洗錢行為,不成立同法第14條第1項一般洗錢罪之正 犯;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該帳戶可能作為收受及提領特定犯罪所得使用,他人提領後即產生遮斷資金流動軌跡以逃避國家追訴、處罰之效果,仍基於幫助之犯意而提供,應論以幫助犯同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 大字第3101號刑事裁定意旨參照)。而被告提供上揭帳戶與 身分不詳詐騙份子,當可使該不詳詐騙份子自該帳戶提領詐得款項轉為現金而遮斷資金流動,故依上開說明,被告將帳戶交付他人之行為,亦對洗錢犯行產生助益,而應論以幫助一般洗錢罪。是核被告提供上揭帳戶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幫助犯一般洗錢罪,併犯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 ㈡被告以一個交付帳戶之行為幫助詐欺集團成員分別詐騙如附表所示12位被害人,係以一行為侵害數法益而同時觸犯幫助洗錢、幫助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從一重以幫助犯一般洗錢罪論罪。 ㈢檢察官就如附表編號12所示部分移送併辦,雖未在檢察官起訴範圍,然因與起訴部分有想像競合之裁判上一罪關係,已如前述,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㈣被告本案幫助洗錢犯行,係基於幫助之犯意而為一般洗錢罪,應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 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幫助洗錢之犯行,已如前述,應依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輕之 。 ㈤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提供金融帳戶助益他人詐欺取財及掩飾、隱匿犯罪所得之去向暨所在,雖其本身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行,相對於正犯之責難性較小,然造成被害人等之財產損害,且致國家查緝犯罪受阻、所生危害非輕,兼衡酌被告於偵審時認罪悛悔,節省司法資源,迄未能賠償被害人等之犯罪後態度,及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被害人等所受財損金額、素行(見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陳明之智識程度與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金訴卷第117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並就併科罰金刑部分,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㈠被告固有將上揭帳戶提供予他人使用,幫助詐欺集團遂行詐欺及洗錢之用,惟卷內尚乏積極證據證明被告就此獲有報酬或因此免除債務,自無從遽認被告有何實際獲取之犯罪所得。 ㈡洗錢防制法第18條第1項前段固規定:「犯第十四條之罪,其 所移轉、變更、掩飾、隱匿、收受、取得、持有、使用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沒收之」,其無「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之要件(絕對義務沒收),當以屬於(按指實際管領)犯罪行為人者為限,始應(相對義務)沒收。茲遭被告幫助掩飾暨隱匿之詐欺取財犯罪所得款項,業遭不詳之人提領一空(見被告上揭帳戶交易明細),不屬於被告之財物或犯罪所得,自無從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3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淑妤提起公訴及檢察官郭文俐移送併辦,檢察官蘇榮照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31 日刑事第九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50萬元以下罰 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洗錢防制法第2條 本法所稱洗錢,指下列行為: 一、意圖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來源,或使他人逃避刑事追訴,而移轉或變更特定犯罪所得。 二、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 三、收受、持有或使用他人之特定犯罪所得。 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 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匯入帳戶 1 顏雅琇 暱稱「金昱伶特助」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初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顏雅琇後,向其佯稱:在「勝凱國際」網站(網址:https://www.liojlo.com/)上註冊帳號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顏雅琇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66至69頁) 113年1月26日9時50分許 100,000元 彰銀A帳戶 2 陳美璐(提告) 暱稱「短沖媽媽桑」、「郭勝楠」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3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美璐後,向其佯稱:在「勝凱國際」APP(網址:https://app.yoklso.com/)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美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92至99頁) 113年1月23日10時55分許、58分許、同年月24日9時47分許 50,000元、50,000元、100,000元 彰銀A帳戶 3 蔡晶晶(提告) 暱稱「施昇輝」、「郭勝楠」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8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蔡晶晶後,向其佯稱:在「勝凱國際」APP(網址:https://app.yoklso.com/)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蔡晶晶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191至192頁) 113年1月24日9時31分許 100,000元 彰銀A帳戶 4 呂宜洳(提告) 暱稱「陳金媛」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呂宜洳後,向其佯稱:在「勝凱國際」APP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呂宜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235至238頁) 113年1月25日9時32分許、46分許 100,000元、50,000元 彰銀B帳戶 5 黃麗君(提告) 暱稱「林筱柔」、「林哲群」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月初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黃麗君後,向其佯稱:在「勝凱國際」APP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黃麗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269、273至274頁) 113年1月22日9時8分許、9分許、10分許、11分許 50,000元、50,000元、50,000元、50,000元 彰銀B帳戶 6 劉育如(提告) 暱稱「施昇輝」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育如後,向其佯稱:在「勝凱國際」APP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劉育如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321至335頁) 113年1月24日11時22分許 100,000元 彰銀B帳戶 7 劉怡美(提告) 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3年11月9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怡美後,向其佯稱:在「瑞泰公司」網站(網址:https://www.ncxvmh.com)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劉怡美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359、361至362頁) 113年1月23日11時20分許、23分許 100,000元、100,000元 郵局帳戶 8 邱秀鳳(提告) 暱稱「蘇松泙」、「江亦孄」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邱秀鳳後,向其佯稱:在「大發國際證券」APP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邱秀鳳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395至398頁) 113年1月24日10時5分許、51分許 50,000元、50,000元 郵局帳戶 9 邱久玲 暱稱「助理陳佳茹小姐」之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10日某時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邱久玲後,向其佯稱:在「千興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邱久玲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429至431頁) 113年1月25日14時22分許 100,000元 中信帳戶 10 戴珺璘(原名戴芷琳) (提告) 暱稱「陳嘉馨」、「大發國際-官方中心」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底某日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戴珺璘後,向其佯稱:在「大發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網站(網址:https://www.yolisg.com)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戴珺璘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494至497頁、第629至634頁) ①113年1月22日9時24分許 ②113年1月25日9時8分許 ①100,000元 ②100,000元 ①中信帳戶 ②郵局帳戶 11 陳仕君(提告) 暱稱「羅安琪」、「大發國際-官方中心」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陳仕君後,向其佯稱:在「大發國際」APP(網址:www.xbvncmjdu.com)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陳仕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警卷第653至656頁) 113年1月29日9時11分許、15分許、17分許 50,000元、50,000元、40,000元 中信帳戶 12 ︵ 併 辦 ︶ 劉裕順(提告) 暱稱「吳安琪」、「王國雄」等不明詐欺集團成員於112年12月27日某時透過通訊軟體LINE結識劉裕順後,向其佯稱:在「裕杰投資」APP上投資股票可獲利云云,致劉裕順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左列併辦警卷第33至36頁) 113年1月23日15時21分許 30,000元 中信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