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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金訴字第2420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07 日

法官高如宜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玉鈴

張靜儀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9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所犯罪名宣告刑」欄內關於「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

應更正為「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所犯罪名宣告刑」欄內關於「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

應更正為「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二編號3「所犯罪名宣告刑」欄內關於「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及「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年」之記載,參照該判決附表二其餘編號之內容,可認顯係「陳玉鈴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及「張靜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之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茲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7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420號於民國 114 年 04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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