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25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林欣玲
- 當事人李禹賢、陳鴻誠、黃詠盈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259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禹賢 陳鴻誠 黃詠盈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6603、19545號、113年度偵字第11593、17241、18830號),被告 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皆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李禹賢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陳鴻誠犯如附表一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陸月。 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沒收。李禹賢、陳鴻誠就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36「盜刷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犯 罪所得,與黃彥霖、楊宗德共同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與黃彥霖、楊宗德共同追徵其價額。 黃詠盈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拾月。 犯罪事實 一、李禹賢、陳鴻誠基於參與犯罪組織之犯意,自民國112年2、3月間起,受黃彥霖(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6月 )招募加入由黃彥霖所發起、指揮之以對不特定被害人發送釣魚簡訊,進而騙取被害人信用卡個資(包含信用卡卡號、 有效年月、安全碼等)再加以盜刷詐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 目的,具有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犯罪組織(下稱本案詐欺集團)。李禹賢、陳鴻誠受邀加入後,便與黃彥霖、楊宗德(另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三人以上共同詐欺 取財(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聯絡,由黃彥霖設計釣魚簡訊及架設釣魚詐騙網站兼發送釣魚簡訊、收購人頭門號SIM卡及儲值發送詐騙簡 訊門號之電信費用、蒐集被害人門號清單、提供附表二編號3、4所示電腦設備予陳鴻誠、李禹賢發送釣魚簡訊;楊宗德除提供其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租屋處作為釣魚簡訊之處 所(參見附表一編號6至10、15、20、22、23)外,並依黃 彥霖指示收購人頭門號SIM卡、出資儲值電信費用、轉發被 害人門號清單予陳鴻誠、協助至實體店盜刷被害人信用卡;陳鴻誠、李禹賢則負責接收釣魚簡訊、測試釣魚詐騙網站是否正常後,依黃彥霖指揮,在電腦上或遠端連線插用人頭門號SIM卡的手機或用貓池(發送簡訊的設備)發送釣魚簡訊, 自112年3月起,以附表一所示之人頭門號及手機序號,對不特人發送內含釣魚網站網址之簡訊,適有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於附表一「詐騙時間及方式」欄所示時間,接獲釣魚簡訊後,遂點進釣魚簡訊內之網址連結,並依網站上之指示輸入如附表一所示之信用卡資訊等個人資料予以回傳,本案詐欺集團成員即非法蒐集取得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信用卡個人資料。再由黃彥霖於附表一「盜刷時間及金額」欄所示時間,以被害人信用卡資料綁定具行動支付功能之手機進行付款,或直接於商品網站上輸入被害人信用卡資料方式付款,而偽造如附表一所示不實之刷卡消費電磁紀錄,進而向附表一所示之特約商店進行刷卡交易而行使之,藉以表彰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即信用卡持卡人本人確認各該筆交易之交易標的、交易金額,並向發卡銀行請求撥付消費款項予特約商店之意思,致使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36所示各發卡銀行陷 於錯誤,誤信各筆交易均係由信用卡合法持卡人親自或授權他人所為,進而撥付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36「盜刷時 間及金額」欄所示金額之消費款項予各特約商店,而詐得如附表一所示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附表一編號15部分,則因發卡銀行查覺有異、未予付款而未遂,足以生損害於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發卡銀行及各家特約商店。嗣附表一所示之各被害人發現信用卡遭盜刷後報警處理,經警調閱相關雙向通聯、監視器影像後,發現黃彥霖等人涉有重嫌,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進行搜索,當場扣得如附表二所示之物,而悉上情。 二、黃詠盈於112年2月間起,與陳鴻誠共同居住於楊宗德承租之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明知陳鴻誠、李禹賢依黃彥霖之 指揮,在楊宗德提供之上址發送釣魚簡訊用以取得被害人之信用卡資料再盜刷消費而詐欺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竟仍基於幫助陳鴻誠等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得利)、行使偽造準私文書、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意,以自己名義申辦行動電話門號SIM卡提供陳鴻誠、李禹賢發送釣魚簡訊或 接收、測試釣魚簡訊使用,期間並依陳鴻誠之要求,將手機借予陳鴻誠接收、測試釣魚簡訊及釣魚網站使用,以此方式幫助陳鴻誠、李禹賢等人為附表一所示之非法蒐集利用他人個人資料、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及加重詐欺犯行。 理 由 一、證據能力部分 ㈠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關於訊問證人之筆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之規定,係排除(一般)證人於警詢陳述之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然就被告於警詢之陳述,對被告本身而言,則不在排除之列(最高法院102年度台上字 第2653號判決意旨參照);且上開規定,必以犯罪組織成員係犯本條例之罪者,始足語焉,若係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即使與本條例所規定之罪有裁判上一罪之關係,關於該所犯本條例以外之罪,其被告以外之人所為之陳述,自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最高法院103年度台上 字第2915號判決意旨參照)。準此,本件證人即本件被告李禹賢、陳鴻誠本人以外之人於警詢之供述,均非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程序而為之證述,依上規定,皆不得作為認定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犯罪事實之證據,惟就非屬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之其他犯罪事實,則不受上開規定之限制,仍應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定其得否為證據得作為證據。 ㈡本件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黃詠盈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亦非屬高等法院管轄之第一審案件,其等於本院準備程序期日,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本院合議庭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進行簡 式審判程序,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同法第273條之2之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所規定證據能力認定及調查方式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黃詠盈於警、偵訊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警卷一第126至128、146至151、175至181、214至218、263至265、288至289、311至312、320至323頁、113偵17241卷第491至493頁、112偵16603卷一第512至513、520頁、卷二第107至110、243至247、349至360頁、本院卷一第286、287頁、卷二第274頁、卷三第155、186 頁),彼等供述大致相合,且與同案被告黃彥霖於警、偵訊 之供證(警卷一第21至22、47至56頁、113偵17241卷第329至333頁)及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證言大致相符,並有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提出之釣魚簡訊擷圖、鈞魚網站頁面擷圖、信用卡遭盜刷交易明細及簡訊通知擷圖(警卷二第15至26、30 至35、38至40、43、44、47至49、51、61至63、69至71、79、87至88、93至94、101、109、110、115、116、121至126 、135、145、151、159、161、169、175、181、189至191、197、205、206、217、218、225、226、231至237、245、246、251至253、259、260、267、273、274、281至283、291 至293、299、307至309、315至317、319至323、329、330、335頁)、警方於112年6月7日14時58分至17時26分持本院搜 索票,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對被告陳鴻誠、黃 詠盈執行搜索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照片(警卷二第361至369、393至396頁)、扣案被告陳鴻誠之桌上型電腦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警卷一第353至388頁)、扣案被告陳鴻誠之iPhone XR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電磁紀錄採證(112偵16603卷二 第21至25頁)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12偵16603卷二第277至325頁)、扣案被告陳鴻誠之三星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12偵16603卷二第327至344頁)、扣案被告黃詠盈之iPhone6S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數位證 物勘察報告(112偵16603卷二第171至192頁)、扣案被告黃詠盈之iPhone 8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數位證物勘察報告(112偵16603卷二第193至240頁)、被 告陳鴻誠持用之扣案0000000000門號插用扣案iPhone XR手 機(IMEI:000000000000000)於112年1月11日至同年6月5日 之雙向通聯記錄(警卷一第159至165頁)、被告陳鴻誠持用之0000000000門號插用涉案(附表一編號31、32)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於112年4月15日至同年6月3日之雙向通聯記 錄(112偵16603卷二第267頁)、被告黃詠盈持用之扣案0000000000門號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6月12日之雙向通聯記錄(112偵16603卷二第155至169頁)、被告黃詠盈持用之扣案0000000000門號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5月23日之雙向通聯記錄(警卷一第197至203頁)、被告黃詠盈持用之扣案0000000000門 號於112年1月1日至5月23日之雙向通聯記錄(警卷一第205至212頁)、警方於112年6月29日16時22分至17時20分持本院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對被告李禹賢執行 搜索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警卷二第383至389、421至429頁)、扣案被告李禹賢之Vivo手機(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警卷一第406至410頁)、扣案被告李禹賢之iPhone 12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警卷一第389 至404頁)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警卷一第567至585頁)、扣案被告李禹賢之iPhone手機數位證物蒐證報告(警卷一第404至405頁)、被告李禹賢持用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插用涉案( 附表一編號31、32)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於112年1月1日至同年6月2日之雙向通聯記錄(警卷一第299至305頁)、 被告李禹賢持用扣案之0000000000門號插用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於112年4月14日至同年5月22日接收來自詐騙持用門號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25)、0000000000(附表一編 號31至34)、0000000000(附表一編號35至36)簡訊之雙向通 聯記錄(警卷一第325頁)、警方於112年6月7日16時39分至18時13分持本院搜索票,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對被告 楊宗德執行搜索之搜索票、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搜索現場及扣押物照片(警卷二第373至380、409至420頁)、扣案楊宗德之iPhone X手機(含SIM卡2張,IMEI:000000000000000)數位證物勘察報告(警卷一第587至600頁)、被告 黃彥霖於112年5月17日18時17分至22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臺南南園店及臺南北園店持手機綁定行動支付盜刷附表一編號25所示告訴人賴奕妏之國泰世華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及交易明細1份(警卷一第33至34頁)、被告黃彥霖於112年5月15日4時3分至33分許在全家便利商店臺南三順店、臺南南園店、臺南北園店、臺南安通店、臺南安南店持手機綁定行動支付盜刷附表一編號34所示告訴人章菁芬之聯邦銀行信用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之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及交易明細1份(警卷一第35至39頁)、被告黃彥霖iPhone XR手機(門號0000000000,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之勘察採證同意書及數位 證物勘察報告(警卷一第411、413至427頁)、附表一各編號 所示發送釣魚簡訊門號之調取票及雙向通聯節錄(他卷第35 至38頁、本院卷二第37至132頁)、附表一各編號所示發送釣魚簡訊門號、IMEI、基地台位置之一覽表(警卷一第5頁、本院卷二第34頁)等件在卷可稽,及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可 資佐證,足認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黃詠盈於偵審中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可以採信,其等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三、論罪科刑 ㈠罪名部分 ⒈按被告行為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及刑法第339條之4固 分別於112年5月24日及112年5月31日修正公布,並分別於112年5月26日及000年0月0日生效施行。然修正之刑法第334條之4僅係增加第1項第4款之加重處罰事由,對於被告李禹賢 、陳鴻誠、黃詠盈於本案所犯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處罰事由並無影響;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關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參與犯罪組織之法定刑亦未修正,自無須為新舊法比較,而逕行適用修正後之規定論處,先予敘明。 ⒉按本條例所稱犯罪組織,指三人以上,以實施強暴、脅迫、詐術、恐嚇為手段或最重本刑逾五年有期徒刑之刑之罪,所組成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組織;前項有結構性組織,指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不以具有名稱、規約、儀式、固定處所、成員持續參與或分工明確為必要,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定有明文。又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所謂「發起」犯罪組織,係指犯罪組織之創始者,即使 犯罪組織從無到有而成立;所謂「主持」犯罪組織,係指主事把持,即在已成立之犯罪組織中作為首腦而居於領導者地位;所謂「操縱」犯罪組織,指實質領導整個犯罪組織之運作;所謂「指揮」犯罪組織,乃為某特定任務之實現,可下達行動指令、統籌該行動之行止,而居於核心角色,即足以當之;而「參與」犯罪組織,則指一般之聽取號令,實際參與行動之一般成員。且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審酌現今詐欺集團之成員皆係為欺罔他人,騙取財物,方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以詐術為目的之犯罪組織。倘若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行為繼續中,先後多次為加重詐欺之行為,因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為繼續犯,犯罪一直繼續進行,直至犯罪組織解散,或其脫離犯罪組織時,其犯行始行終結。故該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與其後之多次加重詐欺之行為皆有所重合,然因行為人僅為一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侵害一社會法益,屬單純一罪,應僅就「該案中」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時間較為密切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及加重詐欺罪之想像競合犯,而其他之加重詐欺犯行,祗需單獨論罪科刑即可,無需再另論以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罪,以避免重複評價。是如行為人於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同一詐欺集團之多次加重詐欺行為,因部分犯行發覺在後或偵查階段之先後不同,肇致起訴後分由不同之法官審理,為裨益法院審理範圍明確、便於事實認定,即應以數案中「最先繫屬於法院之案件」為準,以「該案中」之「首次」加重詐欺犯行與發起、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罪論以想像競合。縱該首次犯行非屬事實上之首次,亦因發起、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之繼續行為,已為該案中之首次犯行所包攝,該發起、主持或參與犯罪組織行為之評價已獲滿足,自不再重複於他次詐欺犯行中再次論罪,俾免於過度評價及悖於一事不再理原則(最高法院109年度台上字第3945號判決意旨參照)。經 查,本案詐欺集團為被告黃彥霖、楊宗德、李禹賢、陳鴻誠等三人以上所組成之詐欺集團,該詐欺集團係以非法蒐集、利用不特定被害人之信用卡個人資料,並盜刷信用卡,而向特約商店詐取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為目的,具持續性、牟利性、結構性之特徵,而為分工細密、計畫周詳之結構性組織,顯非為立即實施犯罪而隨意組成,自屬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2條第1項所稱之犯罪組織無疑。又被告黃彥霖為本案詐欺集團之創始人,招募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加入本案詐欺集團,並且擔任指揮者,對本案其他被告下達指揮,要求渠等從事如犯罪事實欄所示之分工內容。而被告楊宗德、李禹賢、陳鴻誠之地位,則僅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並依指示從事各自之行為分擔而已,故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就附表一編號20所為首次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犯行,同時構成參與犯罪組織之犯行。 ⒊按個人資料保護法所稱之「個人資料」,係指自然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特徵、指紋、婚姻、家庭、教育、職業、病歷、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聯絡方式、財務情況、社會活動及其他得以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該個人之資料;所稱「利用」則指將蒐集之個人資料為處理以外之使用,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條第1、5款定有明文。又非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蒐集 或處理,應有特定目的,並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9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又對個人資料之利用,應於蒐集之特定目 的必要範圍內為之,同法第20條第1項亦有明定。查本案各 被害人之信用卡上之卡號、有效期限、背面授權碼等資訊,為足以識別各持卡人即各被害人之資料,屬個人資料保護法所規範之個人資料,被告黃彥霖等人利用釣魚簡訊非法蒐集被害人之信用卡資訊,再持以盜刷信用卡購物之用,顯已經逾越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蒐集、利用之特定目的,而屬非法蒐集、利用之行為無訛。 ⒋按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又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刑法第220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再稱電磁紀 錄者,謂以電子、磁性、光學或其他相類之方式所製成,而供電腦處理之紀錄,刑法第10條第6項亦有明定。查本案被 告黃彥霖等人未經被害人之同意,將被害人之信用卡資訊綁定手機行動支付工具後持以盜刷購物,或係於各特約商店網站上直接輸入被害人之信用卡資訊盜刷付費,佯以表示係真正持卡人親自或授權他人向特約商店刷卡付款之意思,自屬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行為無疑。 ⒌按刑法第339條第1、2項分別規定詐欺取財罪及詐欺得利罪, 前者之行為客體係指可具體指明之財物,後者則指前開財物以外之其他財產上之不法利益,無法以具體之物估量者而言,如取得債權、免除債務、延期履行債務或提供勞務等(最高法院86年度台上字第3534號、108年度台上字第4127號判 決意旨參照)。又線上遊戲點數或付費網站儲值點數均非現實可見之有形體財物,而係供人憑以遊玩網路遊戲使用或於付費網站上消耗使用,屬具有財產上價值之利益。基此,被告黃彥霖等人就附表一編號11、13、16、21、26、30所詐得之遊戲點數及編號18、25、32、34所詐得之付費網站儲值點數,均係詐得財產上利益之行為。 ⒍是核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就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後段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刑法第216 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2、14、17、19、22至24、27至29、31、33、35 、3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 、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就附表一編號11、13、16、18、21、25、26、30、32、34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又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非法蒐集個人資料之階段行為,應為其等非法利用個人資料之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其等偽造準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⒎核被告黃詠盈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之幫助犯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罪及刑法第30條第1項、第216條、第220條第2項、第210條之幫 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罪、刑法第30條第1項、第339條之4 第1項第2款之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得利)罪。 ㈡被告李禹賢、陳鴻誠與黃彥霖、楊宗德四人就附表一編號1至 36所為,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㈢被告李禹賢、陳鴻誠等人就附表一編號10、11、14、16、17、18、20、21、24、25、27、29至32、34所為多次盜刷之行為,均係基於單一犯意,而於密切接近之時間、地點為之,且犯罪手法相同,並侵害相同之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較為合理,應各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㈣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就附表一編號20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參與犯罪組織、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至10、12、14、17、19、22至24、27至29 、31、33、35、36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行,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未遂罪;就附表一編號11、13、16、18、21、25、26、30、32、34所為,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之犯行,均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各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得利罪。又被告黃詠盈上開犯罪事實二所為,係以一幫助行為,同時觸犯幫助犯非法利用他人個人資料、幫助犯行使偽造準私文書、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論以幫助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得利)罪。 ㈤按刑法處罰之加重詐欺取財罪係侵害個人財產法益之犯罪,其罪數計算,依一般社會通念,應以被害人數、被害次數之多寡,決定其犯罪之罪數(最高法院108年度台上字第274號、110年度台上字第1812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被告李 禹賢、陳鴻誠就附表一編號1至36所為,雖係向各特約商店 施行詐術,導致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處分如附表一各編號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然而,實際上受有損害者仍係信用卡持卡人即附表一所示被害人,蓋特約商店於處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後,仍可向發卡銀行請款,發卡銀行則會將盜刷之消費額度列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應繳納之帳款,故實際上終局受有損害者仍為附表一所示被害人,故應以附表一所示被害人人數,作為認定被告李禹賢、陳鴻誠罪數之方式。是以,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就附表一各次所為共詐欺36名被害人,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予以分論併罰。 ㈥刑之減輕 ⒈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就附表一編號15所為,雖已著手於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犯罪行為之實行,惟尚未生取得財物之犯罪結果,為未遂犯,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按既 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 ⒉被告黃詠盈以幫助之意思,參與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其所犯情節較正犯輕微,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之規 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又被告黃詠盈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本案詐欺犯行,已如前述,且依卷存事證,查無被告黃詠盈因此獲有報酬或利益之具體事證,依罪疑有利被告原則,僅能認定被告黃詠盈無犯罪所得,自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規定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⒊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於112年5月24日修正公布(同年月00日生效施行),修正前規定「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 其刑」,修正後規定「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修正後之規定較修正前為嚴格,是修正後之規定對被告較不利,惟被告李禹賢、陳鴻誠於偵查中及審理中就附表一編號20部分所從事之參與犯罪組織犯行均坦承不諱,業如前述,依修正前、後之上開規定,均應減輕其刑,並無有利、不利之情形,本應逕適用裁判時法之上開規定減輕其刑,惟因與其等所犯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構成想像競合犯,從一重論以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罪,爰於後述量刑時一併審酌此減刑事由。 ㈦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現今詐欺集團橫行,對於社會治安造成極大之負面影響,而詐欺集團之分工細膩,致被害人經常求償無門、損失慘重;被告李禹賢、陳鴻誠等人正值青壯,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財物,竟加入共同被告黃彥霖所發起、指揮盜刷信用卡之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被告黃詠盈則明知陳鴻誠、李禹賢等人從事釣魚簡訊詐騙,仍提供其名義申辦之門號及手機供陳鴻誠、李禹賢等人使用,非法蒐集、利用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信用卡個人資料,及冒用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之名義,製作不實之消費紀錄電磁紀錄之準私文書,而向各特約商店行使之,造成各特約商店陷於錯誤而處分財物或財產上利益,附表一所示各被害人因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危害金融信用交易秩序及發卡銀行之權益,所為實不可取,均應嚴予非難;考量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黃詠盈犯後於偵審中均坦承犯行,態度良好;又參以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僅係參與本案詐欺集團,尚非居於集團內核心主導之地位;兼衡被告3人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 生危害程度(各被害人損失金額之多寡、尚未與各被害人調解成立及賠償渠等之損失)、各自陳明之智識程度及家庭生活、經濟狀況(見本院卷三第187至188頁),暨被告李禹賢有幫助詐欺犯罪判刑紀錄,並於109年3月12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被告陳鴻誠有施用毒品、持有毒品、藥事法、妨害自由等犯罪判刑紀錄,並於111年12月25日徒刑執行完畢; 被告黃詠盈有施用毒品、幫助洗錢等犯罪判刑紀錄,並於109年4月15日徒刑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均素行不佳(依最高法院110年度台上大字第5660號刑事裁定意旨列為量刑審酌事 由)等一切情狀,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宣告刑,被告黃詠盈則量處如主文第四項所示之刑。再斟酌被告李禹賢、陳鴻誠所犯各罪之不法與罪責程度,係於一定時間內反覆犯之,犯罪類型、行為態樣、動機相似,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犯罪之危害情況、對侵害法益之加重效應、所犯數罪反應出之人格特性,而為整體評價後,分別定其應執行刑如主文第一、二項所示。 四、沒收部分 ㈠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犯詐欺犯罪,其供 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此為刑法沒收之特別規定,故關於本案被告犯詐欺犯罪而供其犯罪所用之物之沒收,即應適用現行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之規定。經查,扣案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均係 被告李禹賢、陳鴻誠等人犯本案犯罪所用之物,詳如附表二「沒收依據」欄所載,自應依上開規定諭知沒收。至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物,依卷存事證,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自不得宣告沒收。 ㈡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7條第1項規定:犯第3條之罪者,其參加 之組織所有之財產,除應發還被害人者外,應予沒收。上開規定旨在剝奪行為人所得支配之源自其本案犯罪行為而取得之財產,乃本案一般利得沒收之規定。且因配合刑法沒收規定之修正,而於105年7月20日修正公布施行(刪除追繳、追徵價額等規定),非屬刑法施行法第10條之3第2項所定不再適用之情形,自應優先適用。故行為人因發起、主持、操縱、指揮或參與犯罪組織,而為本案犯罪行為取得之犯罪所得,除已實際發還被害人者外,均應依法宣告沒收、追徵。不得僅因仍有應發還被害人或得請求損害賠償之人,或其被害人、賠償數額尚欠明瞭,即認無須為犯罪所得沒收及追徵之宣告,俾澈底剝奪犯罪所得,杜絕犯罪誘因;並避免被害人因未求償,而仍由犯罪行為人繼續保有犯罪所得之不合理現象(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2473號、112年度台上字第3236號判決意旨參照)。經查,未扣案如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36「盜刷時間及金額(新臺幣)」欄所示之盜刷金額,係 共同被告黃彥霖發起、指揮本案詐欺集團及被告李禹賢、陳鴻誠、楊宗德參與本案詐欺集團期間,共同實行本案附表一編號1至14、16至36所示加重詐欺犯行而取得之犯罪所得, 屬本案詐欺集團犯罪組織所有之財產,既尚未實際合法發還予各被害人,自應依上開規定宣告沒收,迄全案確定後,始由檢察官另行依法處理。又共同正犯各成員對於不法利得享有共同處分權限時,如彼此分配狀況或數額未臻具體或明確,應負共同沒收之責。所稱負共同沒收之責,參照民法第271條「數人負同一債務,而其給付可分者,除法律另有規定 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各平均分擔之」,民事訴訟第85條第1項前段「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等 規定之法理,即係平均分擔之意(最高法院104年度第13次 刑事庭會議決議及104年度台上字第3937號、106年度台上字第539、3111號、107年度台上字第2542號判決意旨參照)。 經查:共同被告黃彥霖114年1月20日本院準備程序訊問時雖供稱:境外刷卡部分,國外會拿走4成,6成換成虛擬貨幣回給我,其中1成我會分給發送釣魚簡訊的陳鴻誠或李禹賢; 實體店刷卡部分,有拿到商品的,楊宗德會分2成,李禹賢 、陳鴻誠各分1成(本院卷一第285頁);惟其先前於113年5月30日警、偵訊時係供證稱:李禹賢、陳鴻誠各分1至2成,楊宗德獲利2至3成(警卷一第56頁、113偵17241卷第331、332 頁),先後供述不一致,尤其關於楊宗德之獲利,從「2至3 成」變成「只有實體店刷卡部分才分2成」,出入甚大,而 被告李禹賢、陳鴻誠均供稱:對黃彥霖所述沒有意見,被告陳鴻誠並供稱:黃彥霖拿多少給我,我就拿多少(見本院卷 三第190頁),可知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所得係由共同被告黃彥霖分配,然而,共同被告黃彥霖之供述有前後不一之重大瑕疵,且其所述「境外網站是認識的共犯,有分4成」乙節 ,並未提出任何證據以實其說,要難採信。故而被告李禹賢、陳鴻誠、黃彥霖、楊宗德四人彼此分配狀況或數額未臻具體或明確,復酌以被告四人發送釣魚簡訊實行詐騙,須支出購買人頭門號SIM卡費用及電信儲值費用,該等開銷衡情應 會從被告四人本案犯罪所得中支出,則被告四人上開犯罪所得既有部分作為成本支出,自難以區分各人實際獲得之金額,揆諸前揭說明,被告四人就上開犯罪所得應負共同沒收暨追徵之責。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 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欣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徐毓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個人資料保護法第41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他人之利益,而違反第6 條第1項、第15條、第16條、第19條、第20條第1項規定,或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第21條限制國際傳輸之命令或處分,足生損害於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20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被害人 詐騙時間及方式 信用卡卡號 盜刷時間及金額(新臺幣) 特約商店 發送釣魚簡訊所使用門號及所插用之手機序號(IMEI) 宣告刑 1 許惠雯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6時47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許惠雯,使許惠雯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許惠雯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59至60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8時27分許,盜刷20,273元(加手續費304元係20,577元)。 外國網站 (韓國) INISISHU_UEONHO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8時35分許,盜刷9,186元(加手續費138元係9,324元)。 外國網站 (香港) WWW.ADSPOWER.COM 2 吳光舜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6時48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吳光舜,使吳光舜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吳光舜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67至68頁) 聯邦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7時18分許,盜刷46,109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_UE0NH0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 謝福堂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7時11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謝福堂,使謝福堂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謝福堂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75至78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7時58分許,盜刷47,144元(加手續費707元係47,851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_UE0NH0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4 蕭㛄紷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7時36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蕭㛄紷,使蕭㛄紷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蕭㛄紷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83至85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18時26分許,盜刷46,649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_UEONHO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5 賴怡如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6時51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賴怡如,使賴怡如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賴怡如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91至92頁) 第一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8日22時48分許,盜刷46,355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_UEONHO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6 張啓娜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7日17時39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張啓娜,使張啓娜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張啓娜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97至99頁) 玉山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7時56分許,盜刷46,903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 UEONHO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7 顏楷芸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7日17時54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顏楷芸,使顏楷芸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顏楷芸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05至10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8時11分許,盜刷47,135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 UEONHO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8 范心瑜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7日19時12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范心瑜,使范心瑜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范心瑜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13至114頁)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21時48分許,盜刷47,402元(加手續費711元係48,113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SISHU_UEONHOAGYU001518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9 黃耀宗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7日18時23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傳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遠傳電信-您的1230遠傳幣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www.fetnet.shop」予黃耀宗,使黃耀宗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黃耀宗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19至12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9時12分許,盜刷48,172元。 外國網站(韓國) INISISHU UEONHOAGYULJE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0 曾寶儀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7日18時6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cnct.twmobile.top」予曾寶儀,使曾寶儀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曾寶儀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31至133頁) 玉山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8日22時9分許、12分許,接續盜刷8,405元、8,523元,共16,928元。 外國網站(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BIN DAGHER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1 李姿蓉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8時6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逾期作廢https://ct.twmobile.top」予李姿蓉,使李姿蓉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外國網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李姿蓉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39至140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2時2分許、3分許,接續盜刷30,667元、30,667元,共61,334元。 外國網站 (香港) MOVER GAMES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2 裴運鴻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20時5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ct.twmobile.top」予裴運鴻,使裴運鴻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裴運鴻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43至144頁) 玉山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8日16時12分許,盜刷11,218元。 外國網站(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BIN DAGHER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3 傅子紋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18時46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ct.twmobile.top」予傅子紋,使傅子紋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外國網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傅子紋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49至150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7日13時13分許,盜刷15,333元。 外國網站(香港) MOVER GAMES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4 劉鍾溪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7日9時40分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重置後不補償。鏈接: https://telecom.mnstall-vip.ink」予劉鍾溪,使劉鍾溪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㈠所示之愛爾蘭行動支付綁定手機盜刷及㈡所示之外國網站盜刷購買虛擬貨幣,劉鍾溪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55至157頁)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㈠112年3月7日11時33分許,盜刷10,000元(加手續費150元係10,150元)。 ㈡112年3月7日11時39分許、42分許,接續盜刷6,133元(加手續費92元係6,225元)、4,600元(加手續費69元係4,669元)。 合計21,044元(加手續費) ㈠外國行動支付(IE愛爾蘭) Moon Pay ㈡外國網站(EE愛沙尼亞) Mercuryo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5 張力文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13日11時54分許、11時56分許、12時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m.twmobilw.buzz」予張力文,使張力文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不詳網站盜刷消費,惟聯邦銀行發現該筆消費異常,未核准扣款,因而未遂。(警卷二第165至167頁) 聯邦商業銀行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4日18時28分許,盜刷16,392元(信用卡無請款紀錄,見警卷二第16頁及本院卷二第9頁公務電話紀錄) 不詳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捌月。 16 吳佩純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5日10時27分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路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startup.vercremart.ink」予吳佩純,使吳佩純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外國網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吳佩純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73至174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5日12時51分許、52分許、53分許,接續盜刷15,315元、30,630元、30,630元,共76,575元。 外國網站(香港) MOVER GAMES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7 顏碩娜 陳鴻誠於112年3月5日10時49分許在臺南市南區灣裡路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startup.vercremart.ink」予顏碩娜,使顏碩娜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顏碩娜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79至180頁) 華南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5日11時37分許、39分許、40分許,接續盜刷24,848元、25,515元、28,183元,共78,546元。 外國網站(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BIN DAGHER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8 張燕霖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5日15時31分許在高雄市湖内區中正路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tw.hefauavboy.video」予張燕霖,使張燕霖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持綁定前開信用卡資訊之手機以行動支付盜刷儲值日幣至SUICA(俗稱西瓜卡),張燕霖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85至187頁) 永豐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3時許、1分許、2分許、3分許、5分許,接續盜刷4,511元、4,511元、4,511元、4,511元、4,511元,合計22,555元。 外國行動支付 (日本西瓜卡儲值) SUICA MOBILE PAYMENT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19 陳駿模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5日15時6分許在高雄市湖内區中正路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tw.hefauavboy.video」予陳駿模,使陳駿模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加拿大外國網站盜刷購買VPN(虛擬專用網路)軟體,陳駿模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195至196頁) 遠東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5日17時27分許,盜刷1,653元。 外國網站(加拿大) LETSGO NETWORK INC0RP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0 陳麗芬 陳子碩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4日16時24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tw.exchangee.ink/」予陳麗芬之子陳子碩,使陳子碩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陳麗芬之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㈠所示之馬來西亞行動支付以綁定手機盜刷消費及㈡所示該公司開發之17 LIVE 直播APP線上盜刷消費,陳麗芬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01至204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㈠112年3月5日21時9分許,盜刷75,402元(加手續費1,131元係76,533元)。 ㈡112年3月5日21時9分許,盜刷29,900元。 合計106,433元 ㈠外國行動支付(馬來西亞) PAYEX ㈡國内網站綠界-藝啟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21 高焜山 陳鴻誠於112年3月5日14時54分許在高雄市湖内區中正路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預期作廢https://tw.hefauavboy.video」予高焜山,使高焜山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外國網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高焜山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09至212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5日19時5分許、6分許、10分許、11分許,接續盜刷30,630元、30,630元、30,630元、30,630元,合計122,520元。 外國網站(香港) MOVER GAMES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22 陳韋志 陳鴻誠於112年3月9日15時21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m.twmobile.buzz」予陳韋志,使陳韋志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配合的境外網站盜刷消費,陳韋志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15至216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10日19時35分許,盜刷9,366元。 外國網站(阿拉伯聯合大公國) BIN DAGHER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3 温健偉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9日14時23分許在德興路機房(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m.twmobile.buzz」予温健偉,使温健偉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中國移動香港之電信公司網站盜刷購買商品,温健偉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21至223頁) 遠東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9日16時7分許,盜刷52,139元。 外國網站(香港) CMHK E SHOP 27300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4 涂庭宣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3月6日20時許在沐雲頂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信~您的號碼積分5340將於今日到期,請盡快兌換商品,逾期作廢https://startup.gogtranslamte.video」予涂庭宣,使涂庭宣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TIKT0K直播APP盜刷消費,涂庭宣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29至230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3月6日22時9分許、11分許,接續盜刷17,767元(加手續費267元係18,034元)、17,767元(加手續費267元係18,034元),合計36,068元(加手續費)。 外國網站(香港) TIKT0K (抖音)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5 賴奕妏 (提告) 黃彥霖於112年5月17日5時28分許在媜13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黑貓宅急便公司之釣魚簡訊:「包裹單號0000000000000多次派送失敗,煩請填寫正確收件地址,將在重新安排配送https://tinyurl.com/2p4d5tdp」予賴奕妏,使賴奕妏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㈠所示淘寶線上APP盜刷購買商品,惟商店已退款;又於右列盜刷時間及金額欄㈡所示之時、地持綁定前開信用卡資訊之手機以行動支付盜刷消費儲值LINE點數,賴奕妏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41至243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㈠112年5月17日15時38分許,盜刷9元。(商店已退款) ㈡112年5月17日18時18分許、23分許,在全家臺南南園店(臺南市○區○○街000號)接續盜刷6,000元、6,000元,合計12,000元。 ㈠外國網站(新加坡) TAOBAO.COM ㈡實體商店行動支付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26 余能順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4月8日9時16分許在臺南市東區裕義路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用戶提醒】會員積分提示,您還有中華電信5340積分於4月10號全部歸零,homi-point.com立即兌換獎品。」予余能順,使余能順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香港遊戲商城網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余能順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49至250頁) 中華郵政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0日15時38分許,盜刷10,431元。 外國網站(香港) 2000Fun Limited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7 盧嘉明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4月10日14時52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新行街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釣魚簡訊:「台灣大哥大:您的號碼積分5599將於近期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重置後將不補償,詳請:https://plsapdoxx.top」予盧嘉明,使盧嘉明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㈠所示國內網站盜刷購買蔬果農產品;又於右列盜刷時間及金額欄㈡所示之時、地持綁定前開信用卡資訊之手機以行動支付盜刷購買商品,盧嘉明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57至258頁)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㈠112年4月10日15時45分許,盜刷2,995元。 ㈡112年4月10日18時8分許,在遠東百貨台南成功店(臺南市○區○○路000號)盜刷27,900元。 合計30,895元 ㈠國内網站綠界-無毒農 ㈡實體商店行動支付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8 胡煜玄原名:胡以蓁(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4月10日13時52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新行街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釣魚簡訊:「台灣大哥大:您的號碼積分5599將於近期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重置後將不補償,詳請:https://plsapdoxx.top」予胡煜玄,使胡煜玄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國內網站盜刷購買蔬果農產品,胡煜玄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63至265頁) 華南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0日22時51分許盜刷2,995元。 國内網站 綠界-無毒農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29 張育維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4月10日13時9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新行街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釣魚簡訊:「台灣大哥大:您的號碼積分5599將於近期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重置後將不補償,詳請:https://plsapdoxx.top」予張育維,使張育維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㈠所示之Pi錢包,以設定扣款信用卡資訊及㈡所示之國內購物網站盜刷購買商品,張育維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71至272頁) 永豐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㈠112年4月10日13時24分許,盜刷1元。 ㈡112年4月10日22時13分許,盜刷30,088元。 合計30,089元 ㈠Pi錢包線上綁定 ㈡國内網站 Pi-ETMall東森購物網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0 林佳雯 (提告) 陳鴻誠於112年4月10日12時46分許在臺南市永康區新行街一帶,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釣魚簡訊:「台灣大哥大:您的號碼積分5599將於近期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重置後將不補償,詳請:https://plsapdoxx.top」予林佳雯,使林佳雯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國內遊戲商城網站盜刷購買遊戲點數,林佳雯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77至279頁)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1日,接續盜刷4,998元、1,690元,合計6,688元。 國內網站 GASH PLUS COMPANY LIMI(GPY5405GASH)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1 葉恩恬 (提告) 李禹賢於112年4月15日12時17分許在其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住處,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中華電信公司之釣魚簡訊:「中華電訊:您的積分即將過期,請及時兌換chsttw.com」予葉恩恬,使葉恩恬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越南AI公司盜刷購買提貨單和裝運數據,葉恩恬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87至289頁)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6日2時44分許,接續盜刷133,292元、79,975元,合計213,267元。 外國網站(越南) CTY TNHH VIET LONG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32 蘇育增 (提告) 李禹賢於112年4月17日15時58分許在其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住處,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台灣大哥大公司之釣魚簡訊:「親愛的台哥大用戶:您的號碼積分5599將於近期到期,請盡快兌換獎品,重置後將不補償,詳請:https://tw.fentiey.top」予蘇育增,使蘇育增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持綁定前開信用卡資訊之手機以行動支付盜刷儲值日幣至SUICA(俗稱西瓜卡),蘇育增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297至298頁) 玉山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4月17日21時22分許、23分許、24分許,接續盜刷4,626元、4,626元、4,626元、4,626元、4,626元、4,626元、4,626元、4,626元,合計37,008元。 外國行動支付 (日本西瓜卡儲值) SUICA MOBILE PAYMENT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貳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3 吳佳蓉 (提告) 黃彥霖於112年5月13日18時48分許在媜13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黑貓宅急便公司之釣魚簡訊:「包裹單號000000000000多次派送失敗,包裹已滯留倉儲中心,煩請填寫正確通訊資訊,將在重新安排配送https://www.yhnujm.club」予吳佳蓉,使吳佳蓉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國內購物網站盜刷購買商品,吳佳蓉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303至306頁)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13日19時13分許,盜刷36,100元。 國内網站 PChome Online Inc TA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4 章菁芬 (提告) 黃彥霖於112年5月15日2時8分許在媜13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通電收公司之釣魚簡訊:「您於上月有幾筆過路費帳單未繳,已超過繳費通知期,請於今日繳納,未繳納者資料將轉送行政機關依法處理詳請https://f-etc.net/」予章菁芬,使章菁芬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於右列盜刷時間及金額欄㈠~㈤所示之時、地持綁定前開信用卡資訊之手機以行動支付盜刷儲值全家賴點卡(又稱LINE PAY全家點數卡)點數,章菁芬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313至314頁) 聯邦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㈠112年5月15日4時4分許,在全家台南三順店(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盜刷5,000元。 ㈡112年5月15日4時8分許,在全家台南南園店(臺南市○區○○街000號)盜刷3,000元。 ㈢112年5月15日4時12分許,在全家台南北園店(臺南市○區○○街00號)盜刷5,000元。 ㈣112年5月15日4時22分許,在全家台南安通店(臺南市○○區○○路○段00號)盜刷4,000元。 ㈤112年5月15日4時34分許,在全家台南安南店(臺南市○○區○○路○段000號)盜刷5,000元。 合計22,000元 實體商店行動支付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得利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5 徐台華 黃彥霖於112年5月22日16時23分許在媜13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通電收公司之釣魚簡訊:「eTag-您有一筆通行費逾期未繳,已超過超過平信通知期限,112/05/23前仍未繳納者,資料將轉送執法機關:fetc-tw.club」予徐台華,使徐台華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大陸網站盜刷購買瑞士手錶,徐台華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327至328頁)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2日16時26分許,盜刷85,991元。 外國網站(大陸) KIRCHHOFER AG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36 李啟源 黃彥霖於112年5月22日16時22分許在媜13汽車旅館(臺南市○○區○○○路0號),以門號0000000000發送假冒遠通電收公司之釣魚簡訊:「eTag-您有一筆通行費逾期未繳,已超過超過平信通知期限,112/05/23前仍未繳納者,資料將轉送執法機關:fetc-tw.club」予李啟源,使李啟源陷於錯誤,點選進入虛偽之官網頁面,選擇商品後依指示操作輸入右列信用卡卡號等資訊,而回傳OTP驗證碼,嗣黃彥霖將前開信用卡資訊複製填載於右列特約商店欄所示之大陸網站盜刷購買瑞士手錶,李啟源因而受有損害。(警卷二第333至334頁) 聯邦商業銀行 卡號: 0000000000000000 112年5月22日16時51分許,盜刷85,991元。 外國網站(大陸) Kirchhofer AG 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陳鴻誠犯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壹年壹月。 附表二: 編號 物品名稱 持有人 沒收依據 112年6月7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扣押(陳鴻誠、黃詠盈) 1 iPhoneXR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陳鴻誠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手機是我的,0000000000行動電話門號是我今年申辦的,都是我在使用(警卷一第69至70頁);該手機及門號雖非用來傳送本案詐騙簡訊,惟依卷內該手機電磁紀錄採證結果、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雙向通聯記錄,該手機有用來接收及測試詐騙簡訊,其內亦有陳鴻誠與李禹賢討論詐騙簡訊內容、談及日後如何拆帳、分潤之對話紀錄(112偵16603卷二第21至25頁、第277至325頁、警卷一第159至165頁)。 2 三星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陳鴻誠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113年4月22日警詢供稱:手機是李禹賢的,放在我這保管,是用他的GOOGLE登入,他可以遠端控制這個手機(警卷一第69頁)、李禹賢應該是112年6月多才交給我保管,交給我是說要我幫他顧線上遊戲,內容都是發送釣魚簡訊,但不是我在處理,是李禹賢之前操作的(警卷一第146、151頁),被告李禹賢則於113年5月28日警詢供稱:我沒有使用過(警卷一第316頁);該手機及門號雖非用來傳送本案詐騙簡訊,惟依卷內該手機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雙向通聯記錄,該手機內有接收及測試詐騙簡訊之內容(112偵16603卷二第327至344頁)。另該門號曾插用本案涉案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傳送詐騙簡訊予編號31、32被害人之手機)接收及測試詐騙簡訊(112偵16603卷二第267頁)。 3 桌上型電腦1臺(含滑鼠、鍵盤、螢幕、隨身碟1個、其他線材) 陳鴻誠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從事詐欺用的、現場是我在操作,我只負責開機,實際上都是李禹賢遠端連線進來操作伺服器程式,做什麼用我不清楚(警卷一第69、83頁);114年5月22日本院審理時結證稱:是黃彥霖提供的電腦設備(見本院卷三第25、41至42頁);依卷內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電腦內有陳鴻誠與李禹賢談及接收、測試詐騙簡訊、代發詐騙簡訊及向楊宗德拿錢買儲值卡備用之對話內容,亦有黃彥霖設計提供之詐騙網站程式(警卷一第353至388頁、警卷一第54頁黃彥霖供述、調查卷第87頁及112偵16603卷二第358至359頁陳鴻誠供證)。 4 Acer筆電1臺(含滑鼠) 陳鴻誠 被告黃彥霖114年3月24日本院審理時供稱:筆電是我的,是本案詐欺使用(本院卷二第192頁);被告陳鴻誠114年6月5日本院審理時供稱:算我所有,有用來測試詐騙簡訊使用(本院卷三第189頁)。 5 iPhone6S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黃詠盈 被告黃詠盈112年6月7日警詢供稱:手機是我所有(警卷一第168頁);該手機及門號雖非用來傳送本案詐騙簡訊,惟依卷內該手機數位證物勘察報告,陳鴻誠有傳送詐騙簡訊予黃詠盈幫忙測試(112偵16603卷二第171至192頁)。 6 iPhone 8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 黃詠盈 被告黃詠盈112年6月7日警詢供稱:手機是我所有(警卷一第168頁),嗣113年5月23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供稱:0000000000門號是李禹賢叫我去申辦的,後來我跟陳鴻誠於112年5月底6月初搬回國安街住處時我才把門號及手機要回來,不然這個門號一直都是李禹賢在使用,他應該是拿去做釣魚簡訊詐騙用、0000000000是李禹賢叫我辦的,112年3、4月是李禹賢在使用,他用來做什麼我不知道,5、6月是我跟陳鴻誠在用,我知道他們在釣魚,我就想拿回來,後來陳鴻誠說要收簡訊,又插上去手機用(警卷一第214頁、112偵16602卷二第246頁結證);該手機及門號雖非用來傳送本案詐騙簡訊,惟依卷內該手機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雙向通聯紀錄,陳鴻誠有傳送詐騙簡訊予黃詠盈幫忙測試(112偵16603卷二第203至205頁),接收簡訊之基地台位置多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距離德興路機房約200公尺,亦有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4樓頂,距離沐雲頂汽車旅館約67公尺(112偵16603卷二第157至169頁),此外,亦有陳鴻誠請黃詠盈幫忙傳訊息予「摳必」黃詠盈哥哥黃永成幫忙購買人頭門號SIM卡之對話紀錄內容(112偵16603卷二第211至217頁、警卷一第218頁黃詠盈供述)。 7 SIM卡5張(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門號) 黃詠盈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黃詠盈的(警卷一第69頁)、被告黃詠盈112年6月7日、6月8日警詢供稱:SIM卡5張是我申辦,那時候我住德興路,他們有時候會跟我借SIM卡,應該是他們拿去使用(警卷一第168、173至174、179頁);依卷內0000000000門號及0000000000門號112年1月1日至5月23日之雙向通聯記錄,該二門號接收簡訊之基地台位置多在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距離德興路機房約200公尺,且0000000000門號插用本案涉案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傳送詐騙簡訊予編號10至13、15至23被害人之手機)於112年3月1日至3日、3月8日及0000000000號門號插用本案涉案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傳送詐騙簡訊予編號31至32被害人之手機)於112年2月5日、2月10日、3月5日接收簡訊之基地台位置亦為臺南市○區○○路0段00號(警卷一第197至212頁)。 112年6月29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扣押(李禹賢) 8 Vivo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 本案發送詐騙簡訊予編號1至9、14、24、26至30被害人所使用之手機為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本院於114年3月24日電詢警員,其稱IMEI共15碼,最後1碼為檢查碼,可能變動,僅需前14碼相同即可確認為同一支手機,且查詢時,最後1碼不論輸入0-9哪一碼,都會自動顯示0(見本院卷二第219頁),故左列Vivo手機即為本案發送詐騙簡訊之手機。 被告黃彥霖113年5月30日警詢及檢察官訊問供稱:這支手機是我最後拿給李禹賢,一開始3月多我是拿給陳鴻誠,後來4月多我再拿給李禹賢,給他發送釣魚簡訊用(警卷一第48頁、113偵17241卷第332頁);依卷內該手機數位蒐證報告,該手機內有android電腦發手機的網頁工具瀏覽網頁紀錄,Google 分頁-後台(網址:uber.casa/admin)畫面、Google瀏覽歷史紀錄-「下載SMS Sender Modem」、「電腦控制手機發短信軟體下載」、「電腦群發短信」)及SMS Sender APP下載紀錄(警卷一第406至410頁)。 9 iPhone 12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李禹賢 被告李禹賢112年6月30日警詢及調查處詢問、10月12日調查處詢問、113年5月28日警詢供稱:是我個人使用中之手機(警卷一第245、317頁、調查卷第13頁、112偵19545卷第631至632頁);依卷內該手機數位證物蒐證報告、數位證物勘察報告及雙向通聯記錄,該手機內有與大陸不詳人士聯繫購買人頭門號SIM卡及聯繫使用貓池代為發送詐騙簡訊之對話內容(警卷一第575至583頁),該門號插用涉案IMEI:000000000000000手機(傳送詐騙簡訊予編號31、32被害人之手機)接收詐騙簡訊之基地台位置多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距離李禹賢國安街住處約450公尺(警卷一第299至305頁、325頁)。 10 台哥大SIM卡外殼1張(0000000000門號) 李禹賢 被告陳鴻誠112年8月1日警詢、調查處詢問供稱:該SIM卡應該是李禹賢所有,做什麼用要問李禹賢,我沒有碰過這張SIM卡,應該是李禹賢作為詐騙在使用的(警卷一第124至125頁、調查卷第84至85頁);被告黃彥霖113年5月30日檢察官訊問結證稱:0000000000是我拿給李禹賢(113偵17241卷第332頁);依卷內該門號之雙向通聯記錄,該門號於112年4月15日12:17:06、112年4月17日15:58:17、112年5月13日18:48:32、112年5月15日02:08:13有傳送簡訊予編號31至34被害人(警卷一第5頁、本院卷二第123至129頁)。 112年6月7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扣押(楊宗德) 11 iPhone X手機1支(含SIM卡2張;IMEI:000000000000000)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113年4月25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使用(警卷一第333、345頁);依卷內該手機數位證物勘察採證報告,該手機內有楊宗德傳訊息向「鸿盛集团(不闲聊)」購買人頭電話卡及要求「三金」幫忙發送詐騙簡訊之Telegram對話紀錄(警卷一第593至595頁),又該手機有「免费CVV 钓鱼同步鱼源码分享教程台子出租」群組,楊宗德為其中1位成員,該組群亦有發送詐騙簡訊測試之相關內容(警卷一第596至598頁)。 12 Acer筆電1臺 楊宗德 該筆電內有大量門號檔案,被告楊宗德供稱:是一個釣魚簡訊群組成員暱稱「三金」之大陸人士傳給我參考(警卷一第336至337頁),應係本案犯罪使用。 附表三: 編號 物品名稱 持有人 不予沒收之理由 112年6月7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扣押(陳鴻誠、黃詠盈) 1 安非他命1包(毛重1.12公克) 黃詠盈 與本案犯罪無關。 2 安非他命1包(毛重0.3公克) 黃詠盈 3 安非他命殘渣袋1包 黃詠盈 4 分裝杓2支 黃詠盈 5 玻璃球吸食器1組 黃詠盈 6 玻璃球吸食器1組 黃詠盈 7 塑膠分裝袋(夾鏈袋)1包 黃詠盈 8 電子磅秤1個 黃詠盈 9 筆記1張 黃詠盈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黃詠盈的,記載套房出租地址,是我們在找房子用,要搬出去住(警卷一第69頁);被告黃詠盈112年6月7日、6月8日警詢供稱:筆記1張是我所有、是記載出租套房的紙,目前住在陳鴻誠家中,不方便要搬出去住,找房子用(警卷一第168、173頁)。與本案犯罪無關。 10 存簿2本(郵局、合作金庫;戶名:陳鴻誠) 陳鴻誠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銀行存摺。(警卷一第69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11 筆記本1本 陳鴻誠 被告陳鴻誠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女朋友黃詠盈的,只是都放在我屋內保管,黃詠盈拿來記資料,內容我不清楚(警卷一第69頁);被告黃詠盈112年6月7日、6月8日警詢供稱:筆記本1本是我所有、筆記本內記載多筆個人資料,是我抄的,都是我家人及我另涉及詐欺案的一些個人資料,與本案無關(警卷一第168、173頁)。 112年6月29日在臺南市○○區○○街00巷00弄00號扣押(李禹賢) 12 玻璃球吸食器1組 李禹賢 與本案犯罪無關。 13 分裝杓1個 李禹賢 14 毒品殘渣袋10個 李禹賢 15 凱基銀行金融卡1張(帳號00000000000000) 李禹賢 被告李禹賢112年6月29日警詢、6月30日警詢及調查處詢問、8月18日警詢供稱:凱基銀行金融卡是被告黃彥霖女朋友吳佩綺的,我沒有使用過提款,很久就放在我這裡,寄放一陣子了(警卷一第240、245頁、第284至285頁、調查卷第13頁)、10月12日調查處詢問供稱:提款卡我不確定是誰的,但我確定是黃彥霖朋友借給他使用的,因為黃彥霖有次開車,當時我坐在副駕駛座,黃彦霖請我下車代替他去ATM領錢,金額新臺幣幾千元,我全數交給黃彦霖,他沒有給我任何酬勞(112偵19545卷第632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16 新臺幣1,500元 李禹賢 被告李禹賢112年6月30日警詢、調查處詢問、10月12日調查處詢問供稱:是我做油漆工工作所得(警卷一第245頁、調查卷第13頁、112偵19545卷第632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17 iPhone手機1支 李禹賢 被告李禹賢112年6月30日警詢、調查處詢問及10月12日調查處詢問供稱:是我個人iphone手機,已壞掉,沒在使用(警卷一第245頁、調查卷第13頁、112偵19545卷第632頁、本院卷三第189頁),依卷內現場數位證物蒐證報告顯示,該手機已重置,外觀有漏夜痕跡(警卷一第404至405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112年6月7日在臺南市○區○○路000巷00號扣押(楊宗德) 18 iPhone 12手機1支(含0000000000門號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我平常聯絡、玩遊戲、聽音樂使用(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19 iPhone手機1支(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手機面板已經壞掉了,是我以前做生意用的手機(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0 Redmi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是我要拿來插預付卡用來接收娛樂城申辦帳號的簡訊使用(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1 htc手機1支(含SIM卡1張,IMEI: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是我要拿來插預付卡用來接收娛樂城申辦帳號的簡訊使用(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2 硬碟4個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是監視器的硬碟(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3 USB隨身碟3個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用來儲存公司帳務資料的隨身碟(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4 SIM卡2張(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在網路購買的,是拿來玩遊戲時申辦帳號使用(警卷一第333至334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5 網卡2張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是等我辦完遊戲帳號後,門號卡到期時,我就會換成網卡繼續玩遊戲使用(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6 SIM卡卡套(已使用)4個(不含SIM卡) 楊宗德 被告楊宗德112年6月8日警詢供稱:是我所有,因為我長期都使用門號及網卡來申辦遊戲帳號使用,所以就有那些SIM卡卡套(警卷一第333頁)。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罪有關。 27 毒品咖啡包64包(毛重328.8公克) 楊宗德 與本案犯罪無關。 28 毒品咖啡包4包(毛重16.2公克) 楊宗德 29 K盤1個 楊宗德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