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92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8 月 21 日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洪奕軒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字第929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奕軒 莊哲瑋 莊勝芃 以上被告共同 選任辯護人 賴鴻鳴律師 賴昱亘律師 謝明澂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2901號、第2902號、第6689號、第9485號),經本院審理後判決 如下: 主 文 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均無罪。 洪奕軒其餘被訴部分(附表二編號㈧部分)公訴不受理。 理 由 壹、無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加入由不詳成員組成之詐欺集團,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 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分別提供如附表一所示之帳戶並擔任提款車手,抽取一定金額作為報酬。其等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先後由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向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佯稱可以透過「萬邦」APP投資等語,致如附表二所示告訴人及被害人陷 於錯誤,而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以附表二所示方式,將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匯入如附表二所示第1層帳戶,復由詐欺集 團不詳成員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轉匯至如附表所示第2層、 第3層帳戶內,如附表二所示被告再於如附表二所示時、地 提領如附表二所示金額後,將款項交付與他人(被告洪奕軒所為提供附表二編號㈠所示帳戶後,復於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時 間領取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款項部分,詳下述公訴不受理部分),以此方式掩飾詐欺犯罪所得,因認被告3人均係犯刑法 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 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等罪 嫌。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154條、第30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另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規定:檢察官就被告犯罪事實,應負舉證責任,並指出 證明之方法。因此,檢察官對於起訴之犯罪事實,應負提出證據及說服之實質舉證責任。倘其所提出之證據,不足為被告有罪之積極證明,或其指出證明之方法,無從說服法院以形成被告有罪之心證,基於無罪推定之原則,自應為被告無罪判決之諭知。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公訴意旨認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均涉有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無非以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3人之供述、附表 二所示被害人之陳述,及卷附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匯款憑證、網路銀行轉帳明細截圖、被告3人提供之附表一所示帳 戶及被害人之銀行帳戶明細等資料為據。訊據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固均坦承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並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所示款項,惟均矢口否認涉有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一般洗錢等罪嫌,皆辯稱:渠等均係受案外人陳志秈之託,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並為之領款,因陳志秈為渠等之姊夫,渠等基於信任而幫助陳志秈,並無與詐騙集團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等語。 三、經查: ㈠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於111年初,提供渠等所申辦之 附表一所示帳戶供案外人陳志秈使用,並受案外人陳志秈指示於附表二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所示之款項等情,業據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自承不諱(參見偵一卷第103頁至第107頁、偵二卷第73頁至第77頁、第109頁至第111頁、本院卷第181頁至第184頁),並有莊勝芃提款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參見警一卷第103頁至第107頁同他二卷第117頁至第121頁)、莊勝芃於第一銀行麻豆分行、中國信託銀行佳里分行提款之取款憑條(參見警一卷第109頁 至第111頁、第114頁)、莊勝芃為負責人之和益企業社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 (參見警一卷第116頁至第120頁)、莊勝芃為負責人之和益企業社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及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121頁至第124頁)、莊哲瑋第一銀行佳里分行提款憑條(參見警一卷第148頁同他二卷 第144頁)、莊哲瑋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轉出轉入帳號(參見警一卷第150頁至 第153頁)、洪奕軒第一銀行00000000000號帳戶開戶基本資料、交易明細、約定轉出轉入帳號(參見警一卷第154頁、 第185頁至第186頁)、洪奕軒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提款單、監視器截圖(參見警一卷第175 頁至第182頁)各件在卷可參,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另詐 騙集團成員基於詐欺取財及洗錢之犯意聯絡,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時間,以起訴書附表二所示方式,詐騙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致其等陷於錯誤,於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時間,匯款如起訴書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上開帳戶內等情,業據證人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鄭凱彬、陳信銘、馮天祥、邱杏如、林耀桐、田采茵、粘建財、張麗娟、游勝雄、莊明仁、賴德彰、賴金成、蔡忠暐、鍾秉原於警詢中證述遭詐騙經過稽詳(參見警一卷第329頁至第332頁、第353頁至第356頁、第377頁至第381頁、第382頁至第383頁、第401頁至第402頁、第419頁至第420頁、第429頁至第433頁、第465頁至第466頁、第479頁至第488頁、第539頁至第540頁、第551頁、 第563頁至第569頁、第597頁至第600頁、第649頁至第653頁、第655頁至第657頁、第679頁至第681頁),並有黃意捷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241頁至第272頁同他二卷第173頁至第204頁)、黃文源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約定帳號、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274頁至第282頁同他二卷第206頁至第214頁)、柯宏燁名下合作金庫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約定帳號、交易明細(參 見警一卷第285頁至第290頁同他二卷第217頁至第222頁)、張銘揚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開戶基本資料、約定帳號、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291頁至第312頁)、蔡宗憲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約定帳號、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313頁至第316頁)、丁崧原名下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基本資料、約定帳號、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317頁至第32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竹門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警一卷第327頁至第328頁、第337頁至第347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松山分局中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參見警一卷第351頁至第352頁、第359頁至第363頁)、告訴人陳信銘國泰世華銀行匯出匯款憑證3張(參見警一卷第365頁)、告訴人陳信銘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參見警一卷第369頁 至第37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 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城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375頁至 第376頁、第387頁至第389頁)、告訴人馮天祥網路轉帳交 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392頁至第39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柑園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399頁至第400頁、第407頁至第409頁)、被害人邱杏如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參見警一卷第411 頁至第41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 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忠義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417頁 至第418頁、第423頁至第42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斗六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427頁至第428頁、第437頁至第440頁)、告訴人林耀桐網路轉帳交易明細(參見警一卷第445頁、第449頁至第451頁)、告訴人田采茵匯款申請書(參見警一卷第453頁至第454頁、第456頁、第458頁)、告訴人田采茵、田采茵女 兒丁慧喬合庫銀行存摺封面影本(參見警一卷第460頁至第461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463頁至第464頁、第469頁至第471頁)、告訴人粘建財匯款委託書/取款 憑條(參見警一卷第473頁)、告訴人粘建財存摺及內頁影 本(參見警一卷第474頁)、告訴人粘建財提出與詐騙集團 對話紀錄(參見警一卷第475頁至第47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虎尾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477頁至第478頁、第491頁至第495頁)、告訴人張麗娟存摺存款歷史明細(參見警一卷第497頁、第506頁、第513頁)、告訴人張麗娟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參見警一卷第515頁至第536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屏東分局歸來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537頁至第538頁、第543頁至第546頁)、告訴人游勝雄郵政匯款申請書(參見警一卷第547頁至第548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阿蓮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549頁至第550頁、第555頁至第556頁)、被害人莊明仁兆豐銀行存摺封面(參見警一卷第558頁)、被害人莊明仁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 (參見警一卷第559頁至第560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鐵路警察局臺北分局新竹分駐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560頁至第562頁、第573頁至第57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嘉義市政府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647頁至第648頁)、被害人蔡忠暐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參見警一卷第669頁至第671頁)、告訴人蔡忠暐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參見警一卷第673頁至第675頁)、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市政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參見警一卷第677頁至第678頁、第687頁至第690頁)、告訴人鍾秉原網路交易明細截圖(參見警一卷第691頁至第692頁)、告訴人鍾秉原提出與詐騙集團對話紀錄(參見警一卷第693頁至第695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訊據證人莊景棋於本院審理時結證稱:莊哲瑋、莊勝芃為其大哥跟二哥,洪奕軒是其大嫂,陳志秈則為前夫(參見本院卷第389頁至第390頁);另結證稱:陳志秈曾稱因從事幣商工作,金錢出入額度較大,故需借用帳戶,其有陪同陳志秈回娘家向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借用帳戶,並委請渠等領款,被告3人均有同意;被告3人均係因陳志秈為其配偶之故,而同意幫忙,就其所知陳志秈並未給被告3人好處, 僅係向被告3人提議,日後可共同從事幣商事業等語(參見 本院卷第390頁至第391頁、第393頁、第394頁),此與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所辯,係因案外人陳志秈原係證人莊景棋之配偶,渠等因而同意出借帳戶並為之領款,並未從中獲利等語相符,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前開所辯,尚非全然無據。參以證人即曾為案外人陳志秈向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收取領取款項之周群堯於本院審理時到庭結證稱:其與陳志秈共同從事幣商生意,由陳志秈提供資金,其自行操作賺取價差;其亦投資30至50萬元之資金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77頁第378頁);另結證稱:陳志秈提供之資金係現金,由其至陳志秈住處拿取,有時係陳志秈交付,有時由莊景棋方式交付;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亦均曾幫陳志秈將投資資金交付給其,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交付之款項均係陳志秈指示他們交付,再由其進行虛擬貨幣買賣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80頁);復結證稱:被告洪奕 軒、莊哲瑋、莊勝芃等人日後亦曾自行進行虛擬貨幣買賣,洪奕軒、莊哲瑋買賣虛擬貨幣時,有問題亦曾向其諮詢等語(參見本院卷第381頁)。依此,證人周群堯於收受案外人 陳志秈交付或委請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交付款項時,係認其收受之款項係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之款項,是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3人依案外人陳志秈指示提領並轉交 款項時,亦認係案外人陳志秈從事虛擬貨幣買賣事業之款項,而未能察覺該等款項係詐騙等不法行為所生之款項,即非全無可能,且亦與證人莊景棋前開所證案外人陳志秈曾向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等人提及渠等提供帳戶並為之領款,日後亦可考慮從事幣商事業之證述相吻合。從而,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前開所辯,當非全無可採。復以,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與案外人陳志秈及當時陳志秈之配偶莊景棋均屬至親,渠等彼此間具有相當之信任關係。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等人因信賴彼此親誼而未懷疑案外人陳志秈可能涉及不法,遂同意陳志秈借用帳戶及領取款項之請求,於現行社會並非全無可能。此與現今常見將金融帳戶提供給陌生人,甚至為之領款者,通常均係可預見向渠索取帳戶者可能涉及不法,但因貪圖獲得報酬或其他利益而仍執意為之,而得認提供帳戶或領款者具有不法之不確定故意之情形明顯有別。 ㈢綜上所述,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3人就渠等提供附表 一所示帳戶給案外人陳志秈使用時,就渠等所提供之帳戶將被作為詐財使用是否有所預見乙節,實仍有合理之懷疑,且依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3人之主觀認知,渠等依案 外人陳志秈之指示提領款項時,是否有或能預見該等金錢實屬詐欺所得之贓款,自亦存有合理之懷疑。是以,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辯稱渠等不知提供之帳戶係遭詐騙集團使用,亦不知提領後轉交給案外人陳志秈之款項係屬詐騙集團之贓款等語,要非無據,綜此,尚難認定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與案外人陳志秈及對附表二所示被害人實施詐術之詐欺集團成員間,具有共同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 四、綜上,本件依檢察官所舉事證,尚不足證明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提供附表一所示帳戶及於附表二所示時地提領款項時,主觀上對其行為涉及詐欺集團遂行加重詐欺取財及洗錢犯罪之一環有所認識或預見,而有犯罪之故意,要非得以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及洗錢等罪名相繩,依罪證有疑利於被告原則,自應就被告洪奕軒、莊哲瑋、莊勝芃為無罪之判決。 貳、公訴不受理: 一、公訴意旨略以: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共同基於詐欺取財、洗錢之犯意聯絡,於111年2月上旬先透過不詳群組,以暱稱「陳雨軒」與告訴人張麗娟互加LINE好友,並向告訴人張麗娟謊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告訴人張麗娟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㈧所 示帳戶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輾轉匯入被告洪奕軒提供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帳戶內,嗣經被告洪奕軒於附表二編號㈧所示 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所示款項,因認被告洪奕軒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 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 錢等罪嫌。 二、按同一案件繫屬於有管轄權之數法院者,由繫屬在先之法院審判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七、依第8條之規定不得為審判,刑事訴訟法第8條前段、第303條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洪奕軒提供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帳戶後,經詐欺集團不詳成員作為詐欺取財之工具,並以可投資獲利為由,詐騙告訴人張麗娟,使之陷於錯誤,而於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時間匯款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帳戶內,再由詐騙集團成員輾轉匯入被告洪奕軒提供如附表一編號㈠所示帳戶內,嗣經被告洪奕軒於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時間提領如附表二編號㈧所示所 示款項,因認被告洪奕軒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3 款之三人以上共同以網際網路對公眾散布而犯詐欺取財及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嫌等情,前經臺灣高雄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軍偵字第335號提起公訴,並於113 年5月1日繫屬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3年度審金訴字第680號),此有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112年度軍偵字第335號起訴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然本案 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並於113年5月24日繫屬本院,依此,公訴意旨所指被告洪奕軒此部分犯行,業經起訴繫屬其他地方法院,本院依法不得審理,自應依前開規定為不受理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7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桑婕提起公訴,檢察官莊立鈞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卓穎毓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21 日附表一 編號 提供帳戶之人 所提供帳戶 ㈠ 洪奕軒 洪奕軒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㈡ 莊哲瑋 莊哲瑋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㈢ 莊勝芃 莊勝芃為負責人之和益企業社名下第一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中國信託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告訴人 詐騙方式 被害人/告訴人匯款方式、時間、金額 人頭帳戶 提款時間、地點、車手 ㈠ 鄭凱彬(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3日12時48分,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2月24日12時36分,網路轉帳5萬元 3、111年2月24日12時51分,網路轉帳5萬元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6日15時12分,網路轉帳20萬元 (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1日8時52分,網路轉帳10萬元 6、111年3月1日13時34分,網路轉帳5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74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3日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61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2月23日13時19分,轉入37萬8988元 2、111年2月24日12時43分,轉入24萬8759元 3、111年2月24日16時14分,轉入10萬4988元 4、111年2月26日15時21分,轉入10萬1578元 5、111年3月1日9時5分,轉入26萬7783元 6、111年3月1日16時6分,轉入59萬7659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2月24日16時20分,轉入35萬3,800元 2、111年3月1日16時50分,轉入59萬7,900元 ㈡ 陳信銘(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2日15時50分,臨櫃匯款50萬元 2、111年3月1日15時55分,臨櫃匯50萬元 3、111年3月7日16時29分,臨櫃匯250萬8000元 4、111年3月9日15時20分,臨櫃匯760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1,110萬8,000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3日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61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2月22日16時2分,轉入62萬9842元 2、111年3月1日16時6分,轉入59萬7659元 3、111年3月7日16時34分,轉入33萬6179元 4、111年3月9日16時43分,轉入10萬9124元 5、111年3月10日0時1分,轉入299萬9989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1日16時50分,轉入59萬7900元 2、111年3月10日0時3分,轉入200萬元 3、111年3月10日0時3分,轉入100萬元 4、111年3月11日0時2分,轉入199萬5500元 5、111年3月11日0時3分,轉入100萬4200元 ㈢ 馮天祥(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3日12時36分,網路轉帳5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1日08時46分,網路轉帳10萬元 3、111年3月1日08時47分,網路轉帳10萬元 4、111年3月3日08時48分,網路轉帳10萬元 5、111年3月3日08時48分,網路轉帳2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37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3日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61萬元。 2、莊勝芃於111年3月4日10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0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2月23日13時19分,轉入37萬8988元 2、111年3月1日9時5分,轉入26萬7783元 3、111年3月3日9時4分,轉入98萬4682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3日9時10分,轉入120萬5800元 ㈣ 邱杏如(未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3日08時58分,網路轉帳10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15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3日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61萬元。 2、莊勝芃於111年3月4日10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0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3月3日9時4分,轉入98萬4682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3日9時10分,轉入120萬5800元 ㈤ 林耀桐(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2日09時40分,網路轉帳1萬元 2、111年3月2日09時45分,網路轉帳1萬元 3、111年3月2日09時56分,網路轉帳1萬元 4、111年3月3日09時07分,網路轉帳1萬元 5、111年3月3日09時08分,網路轉帳1萬元 (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3日09時15分,網路轉帳3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10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4日10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0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3月3日10時28分,轉入90萬0462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3日10時29分,轉入90萬1200元 ㈥ 田采茵(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3日15時35分,臨櫃匯款13萬元 2、111年3月1日9時53分,臨櫃匯款60萬元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3日10時22分,臨櫃匯款80萬元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7日10時28分,臨櫃匯款23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7日15時15分,臨櫃匯款100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276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4日10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0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3月1日9時57分,轉入72萬6884元 2、111年3月3日10時28分,轉入90萬0462元 3、111年3月7日10時30分,轉入22萬8959元 4、111年3月7日15時16分,轉入99萬8962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3日10時29分,轉入90萬1200元 2、111年3月7日15時52分,轉入113萬8800元 ㈦ 粘建財(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3日11時14分,臨櫃匯款50萬元 2、111年3月8日13時07分,臨櫃匯款110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160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2月23日18時17分許,在臺南市○○區○○里0鄰○○○0○00號(統一麻學門市),自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萬元。 2、莊勝芃於111年2月24日12時1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佳里分行),自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4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2月23日11時19分,轉入59萬9866元 第三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2月23日11時27分,轉入60萬元 ㈧ 張麗娟(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3日13時09分,網路轉帳20萬元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5日12時56分,網路轉帳5萬元 (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5日12時58分,網路轉帳5萬元 4、111年3月1日11時02分,網路轉帳50萬元 5、111年3月2日09時15分,網路轉帳60萬元 6、111年3月3日09時01分,網路轉帳82萬元 7、111年3月4日12時42分,網路轉帳120萬元 8、111年3月7日10時19分,網路轉帳40萬元 9、111年3月9日12時30分,臨櫃匯款124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506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3日9時15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61萬元。 2、莊勝芃於111年3月4日10時8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00萬元。 3、莊勝芃於111年3月7日13時0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3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2月23日13時19分,轉入37萬8988元 2、111年2月25日13時8分,轉入47萬7587元 3、111年3月1日11時2分,轉入48萬6734元 4、111年3月2日9時16分,轉入58萬7668元 5、111年3月3日9時4分,轉入98萬4682元 6、111年3月4日12時47分,轉入123萬5778元 7、111年3月7日10時21分,轉入44萬1569元 8、111年3月9日12時31分,轉入125萬0889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3日9時10分,轉入120萬5800元 2、111年3月4日13時8分,轉入141萬8800元 3、111年3月9日12時34分,轉入159萬0200元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時09日09時34分,臨櫃匯款200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源),550萬元 1、劉振羽於111年3月9日10時43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中國信託銀行佳里分行),自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劉振羽)提領45萬元。 2、劉振羽於111年3月9日11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佳興門市),自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劉振羽)提領1萬5,000元。 3、陳俊安於111年3月9日11時6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行),自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陳俊安)提領102萬3,000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蔡宗憲) 1、111年3月9日10時,轉入100萬元 2、111年3月9日10時9分,轉入100萬元 第三層: 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劉振羽) 1、111年3月9日10時14分,轉入46萬5700元 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2、111年3月9日10時16分,轉入102萬3000元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25日12時46分,臨櫃轉帳45萬元 第一層: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戶名:柯宏燁),45萬元 1、洪奕軒於111年3月25日14時58分許,在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洪奕軒)提領44萬9,000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丁崧原) 1、111年3月25日12時48分,轉入44萬9494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奕軒) 1、111年3月25日12時52分,轉入44萬9980元 ㈨ 游勝雄(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0) 1、111年3月17日10時15分,臨櫃匯款150萬元 (000-00000000000000) 2、111年3月23日09時19分, 臨櫃匯款50萬元 第一層: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戶名:柯宏燁),200萬元 1、洪奕軒於111年3月18日10時7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洪奕軒)提領20萬元。 2、洪奕軒於111年3月24日9時19分許,在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洪奕軒)提領93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丁崧原) 1、111年3月17日10時31分,轉入127萬9469元 2、111年3月17日10時42分,轉入3589元 3、111年3月18日0時,轉入22萬0127元 4、111年3月18日8時29分,轉入188元 5、111年3月23日9時28分,轉入49萬4598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洪奕軒) 1、111年3月18日0時1分,轉入22萬0100元 2、111年3月23日9時30分,轉入49萬8800元 ㈩ 莊明仁(未報案) 假投資詐財 1、111年3月22日09時52分,臨櫃匯款50萬元 第一層:合作金庫 000-0000000000000(戶名:柯宏燁),50萬元 1、莊哲瑋於111年3月24日10時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莊哲瑋)提領49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丁崧原) 1、111年3月22日9時53分,轉入48萬8865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莊哲偉) 1、111年3月22日9時55分,轉入49萬3500元 賴德彰(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18日11時13分,網路轉帳5000元 第一層:合作金庫000-0000000000000(戶名:柯宏燁),5000元 1、莊哲瑋於111年3月24日10時9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0號(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莊哲瑋)提領49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丁崧原) 1、111年3月20日16時36分,轉入1689元 2、111年3月21日8時26分,轉入2068元 3、111年3月22日8時27分,轉入582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戶名:莊哲偉) 1、111年3月22日9時55分,轉入49萬35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二 蔡忠暐(未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2月25日11時47分,網路轉帳4萬元 2、111年3月4日09時28分,網路轉帳1萬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5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7日13時0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3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2月25日13時8分,轉入47萬7587元 2、111年3月4日9時45分,轉入18萬2658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4日13時8分,轉入141萬8800元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8日08時44分,網路轉帳5萬元 2、111年3月8日08時45分,網路轉帳4萬元 (000-0000000000000000) 0、111年3月8日08時49分,網路轉帳5萬元 4、111年3月8日08時51分,網路轉帳1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源),15萬元 1、陳俊安於111年3月8日10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行),自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陳俊安)提領39萬8,000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蔡宗憲) 1、111年3月8日9時22分,轉入29萬8000元 第三層: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1、111年3月8日10時,轉入39萬8000元 即起訴書附表二 鍾秉原(提告)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 0、111年3時04日08時59分,網路轉帳4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意捷),4萬元 1、莊勝芃於111年3月7日13時0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0號(第一商業銀行麻豆分行),自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和益企業社)提領230萬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000-000000000000(戶名:張銘揚) 1、111年3月4日9時45分,轉入18萬2658元 第三層:第一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和益企業社) 1、111年3月4日13時8分,轉入141萬8800元 假投資詐財 (000-00000000000) 011年3月8日09時01分,網路轉帳4萬元 第一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黃文源),4萬元 1、陳俊安於111年3月8日10時51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0號(台新國際商業銀行海佃分行),自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帳戶人:陳俊安)提領39萬8,000元。 第二層:中國信託銀行000-000000000000(戶名:蔡宗憲) 1、111年3月8日9時22分,轉入29萬8000元 第三層:台新銀行000-0000000000000000(戶名:陳俊安) 1、111年3月8日10時,轉入39萬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