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4 月 30 日
- 法官張婉寧、鄭銘仁、陳嘉臨
- 被告陳柏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 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 113年度金訴字第120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柏翰 選任辯護人 陳進長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7719、11076、13941、14737、17232、18924、19338、19340、20403、21359、21869號、109年度偵緝字第404號 、109年度營偵字第1297號、110年度偵字第5085、5086號)、移送併辦(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及追加起訴(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113年度偵緝字第52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柏翰犯如附表一編號1至102所示之罪,共壹佰零貳罪,各處如附表一編號1至102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參拾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未扣案之犯罪所得新臺幣拾壹萬捌仟零柒拾伍元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被訴如附表二部分不受理。 事 實 一、陳柏翰自民國108年3月間起,與綽號「蛤嘛」之成年男子(真實姓名年籍不詳)等人合組3人以上,以實施恐嚇取財為 手段,並具有持續性、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擄鴿勒贖集團(下稱本案集團),以綽號「蛤嘛」為首,由陳柏翰負責操縱、指揮本案集團關於收購人頭帳戶及提領勒贖款項部分。 陳柏翰、綽號「蛤嘛」等人分別與附表一編號1至18、20至27、29至31、34至38、40至49、52至65、67至75、77至85、87至102所示之提領人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及一般洗錢之犯意聯絡,由本案集團成員網捕他人之賽鴿後,於附表一所示之恐嚇時間,以賽鴿腳環上之聯絡電話致電附表一所示之被害人,恫嚇稱:擄獲渠所飼養之鴿子,如要贖回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 至102所示之被害人心生畏懼,唯恐渠等所飼養之鴿子遭殺 害,而於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帳戶內,再由陳柏翰將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予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之提款人,由提款人或陳柏翰自行於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之提領時間,提領附表編號1至49 、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之金額後交予陳柏翰轉交 上手,以此方式掩飾、隱匿該等犯罪所得之去向(其中附表一編號19經通報警示帳戶而未及提領),陳柏翰從附表一編號1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示各筆提領款項獲取5%,並從附表一編號6至11②、28、32至33①②③、39、51、67② 其自己提領金額之10%作為報酬;另附表一編號50、66、86所示之被害人於接獲恐嚇電話後,或僅匯款10元(以求凍結帳戶)或未支付贖款,致本案集團未能得逞。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T○○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 局歸仁分局、亥○○、戊○○、甲卯○、甲丑○訴由苗栗縣警察局 、g○○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酉○○訴由高雄市政 府警察局鳳山分局、d○○訴由南投縣警察局竹山分局、彰化 縣警察局員林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葉志偉、陳忠益、李南松、郭德明、廖景章、石沛縈、郭嘉鴻、董子誥、劉建廷、蔡易倫訴由苗栗縣警察局及謝茂森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仁武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辦後追加起訴。 理 由 壹、有罪部分 一、程序方面 ㈠證據能力 ⒈按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12條第1項中段規定:「訊問證人之筆 錄,以在檢察官或法官面前作成,並經踐行刑事訴訟法所定訊問證人之程序者為限,始得採為證據。」,以立法明文排除被告以外之人於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中所為之陳述,得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此為刑事訴訟關於證據能力之特別規定,較諸刑事訴訟法證據章有關傳聞法則之規定嚴謹,且組織犯罪防制條例迭經修正,均未修正上開規定,自應優先適用。是在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證人於警詢時之陳述,即絕對不具證據能力,無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2、第159 條之3及第159條之5等規定適用之餘地,自不得採為判決基 礎。從而,本案下列證人於警詢、偵查中未經具結之證述就被告陳柏翰所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部分無證據能力,但仍得為證明被告所犯恐嚇取財、洗錢等犯行之證據。 ⒉本判決下列認定事實所引用之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所為之供述證據資料,並無證據證明係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所取得;除上開㈠⒈所載無證據能力之部分外,檢察官、被告及其辯 護人對本院審判期日提示之卷證,均同意有證據能力,且迄至言詞辯論終結前亦未聲明異議,本案證據資料作成時之情況,核無違法取證或其他瑕疵,證明力亦無明顯過低之情形,認為以之作為證據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自均得作為證據。 ⒊至於非供述證據部分,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均同意或不爭執其等證據能力,復均查無違反法定程序取得或其他不得作為證據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予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而為合法調查,應認均有證據能力。 ㈡審理範圍 本院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3號、113年度金訴字第1208號與113年度金訴緝字第24號,係被告一人犯數罪之相牽連案件, 合於刑事訴訟法第7條第1款規定,且於本院言詞辯論終結前提出,依刑事訴訟法第265條第1項規定,本院自應合併審理;又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移 送併辦部分,與起訴書附表一編號3、10、11、13之犯罪事 實相同,係同一案件,屬本案應予審理之事實,合先敘明。二、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偵查(見聲羈卷第7至11頁、第20頁)及本院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附表一編號1至19、21至67、71至102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之指述、附表一編 號20、68至70所示之被害人於警詢及偵查之指訴、共同被告許德賢、徐光興、游偉傑、景弘逸、葉承維、黃詠鈺、王金生、周文賢、洪棋豐於警詢、偵訊及本院之供述、證人黃詠盈、蔡聖弘、黃沁章、嚴喬蓁(即嚴庭妤)、陳岱吟、蘇氏燕兒、謝碧蓮於警詢及偵訊之證述、證人陳俊霖於警詢之證述、證人林威毅、黃子嘉於偵訊之證述情節相符,且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照片1張(被告)、本院109年聲搜字712號搜索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 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及扣押物品照片8張(被告 )、被告提款相關錄影畫面、七股鴿舍現場照、本院109年 聲搜字712號搜索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學甲分局搜索筆錄 、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無應扣押之物證明書、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張(許德賢)、許德賢提款 相關錄影畫面、本院109年聲搜字712號搜索票及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4張(徐光興)、徐光興提款相關錄影 畫面、本院109年聲搜字712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張(游偉傑)、游偉傑提 款相關錄影畫面、本院109年聲搜字712號搜索票、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2張(景弘逸) 、景弘逸提款相關錄影畫面、自願受搜索同意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扣押物品照片1張(葉承維)、葉承維提款相關錄 影畫面、黃詠盈提款相關錄影畫面、本院109年聲搜字712號搜索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嚴喬蓁)、嚴喬蓁提款相關錄影畫面、陳岱吟提款相關錄影畫面、王金生指認之騎乘MZG-3101號機車及ATM提領之照片、銀行提款光碟2片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事務官勘驗報告、擷取瑞芳農會函附提款提領影像暨嫌犯照片、附表一所示匯入帳戶之交易明細及帳戶基本資料、未○○之通聯調閱查詢單、d○○之竹山鎮農會及竹山 後埔郵局帳戶存摺封面、七股鴿舍旁鐵皮屋現場照片3張、 許德賢超商影像截圖4張、徐光興提款影像截圖4張、被告提款影像截圖14張、凱擘股份有限公司IP位址:180.171.140.102基本資料及通聯紀錄1份、附表一編號3、20、26、31、39、60、63、67至69、70至72所示被害人之匯款明細、附表 一編號1至15、17、18、32至38、40至62、64、65、72至101所示被害人所匯款之帳戶基本資料、徐光興提款影像截圖17張等在卷可資佐證,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均堪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 ㈠新舊法比較 ⒈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律變更之比較,應就罪刑有關之法 定加減原因與加減例等影響法定刑或處斷刑範圍之一切情形,依具體個案綜其檢驗結果比較後,整體適用法律(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303號判決意旨參照)。 ⒉被告行為後,洗錢防制法業經修正,於113年7月31日公布,並自同年8月2日施行,洗錢防制法第2條修正洗錢行為之定 義,惟本案情形於修正前、後均符合洗錢行為之定義。有關洗錢行為之處罰規定,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原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7年 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百萬元以下罰金。」,修正後 則移至同法第19條第1項規定:「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以下罰金。」,並刪除修正前同法第14條第3項「前2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之規定。經查,被告本案所犯洗錢犯行之特定犯罪為恐嚇取財罪,又其洗錢之財物未達1億元,是依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其科刑範圍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而依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其科刑範圍係有期徒刑(2月以上)7年以下。 ⒊有關自白減刑規定,被告行為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犯前2條之罪,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減輕其刑。」,中間時(即112年6月14日修正後至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6條第2項規定: 「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 。」,裁判時(即113年7月31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23條3項前段規定:「犯前4條之罪,在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者,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減輕其刑。」,因依行為時法規定,行為人僅需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即可減輕其刑;惟依中間時法規定及裁判時法規定,行為人須於偵查「及歷次」審判中均自白,裁判時法復增訂如有所得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者,始符減刑規定。經查,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洗錢犯行,則依113年7月13日修正前之規定,可依前開自白減刑規定減輕其刑。 ⒋經比較新舊法結果,若論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 一般洗錢罪,其量刑範圍(類處斷刑)為有期徒刑2月以上5年以下(受刑法第346條第1項有期徒刑上限5年之限制); 倘論以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一般洗錢罪, 其處斷刑框架則為有期徒刑6月以上5年以下。經綜合比較後,應認113年7月31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是被告於本案均應適用較有利之113年7月31日修正前洗錢防制法之規定。 ㈡核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為,係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 項前段之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就 附表一編號2至18、20至49、51至65、67至85、87至102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一般洗錢罪;其就附表一編號19所為,係 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其就附表一編號50、66、86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46條第3項、第1項之恐嚇取財未 遂罪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第1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 ㈢附表一所示同一被害人遭恐嚇之多次匯款、被告與本案集團成員就附表一所示同一被害人之多次提領行為,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行,係為達侵害同一被害人財產法益之目的,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屬接續犯之單純一罪。 ㈣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至102所為,與「蛤嘛」及附表一1至18、 20至27、29至31、34至38、40至49、52至65、67至75、77至85、87至102所示之提領人等本案集團成員有犯意之聯絡及 行為之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所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恐嚇取財及一般 洗錢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依一般社會通念,應評價為一罪方符合刑罰公平原則,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斷;其就附表一編號2至18、20至49、51至65、67至85 、87至102所犯恐嚇取財及一般洗錢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 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一般洗錢罪處斷;其就附表一編號19所犯恐嚇取財及一般洗錢未遂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其就附表一編號50、66、86所犯恐嚇取財未遂及一般洗錢未遂罪間,行為有部分重疊合致,且犯罪目的單一,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以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斷。 ㈥被告所為附表一編號1至102所示之犯行,犯意各別,時間有異,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其中附表一編號68、69之被害人雖係同一人,然渠於相隔28日,在不同地點放飛鴿子,遭捕獲編碼不同之鴿子而先後被恐嚇2次匯款,應認為數罪 )。 ㈦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自白操縱指揮犯罪組織之犯行,爰就其附表一編號1所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依組織犯罪防 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減輕其刑;被告於偵查及本院審理中均自白洗錢之犯行,就其附表一編號2至102所犯洗錢罪,依修正前洗錢防制條例第16條第2項規定,均減輕其 刑;又被告就附表一編號19、50、66、86雖已著手洗錢行為之實行,惟未生洗錢之結果,其犯罪係屬未遂,爰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按既遂犯之刑度減輕其刑,並依法遞減之 。 ㈧爰審酌被告正值青壯,不思以正途賺取所需,竟為一己不法私利,在本案擄鴿勒贖集團內,操縱、指揮關於收購帳戶及提領贓款部分,助長社會財產犯罪之風氣,致使被害人遭擄鴿恐嚇而受有財產上損害,並因集團多人分工遂行犯罪之模式、刻意製造諸多成員間之斷點,使偵查機關不易查緝犯罪行為人,增加被害人求償之困難及破壞社會互信之基礎,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犯後坦認犯行,雖與附表一編號23、48、51、55、80所示之被害人調解成立,然迄未賠償渠等之損失,有本院調解筆錄4份及電話紀錄附卷可稽(見本訴 院4卷第43至45頁、第69至71頁、第85至87頁、第115至116 頁、第151頁),兼衡其自陳國中畢業之教育程度,已婚、 育有3名未成年小孩,中風之前在父親的魚塭工作,入監前 與太太、小孩同住,需撫養小孩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附表一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如主文第1項所示,且就罰金 部分,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四、沒收 ㈠被告供稱:犯罪所得為提領金額5%,若是自己提領的再加10% 等語明確(見本訴院6卷第347頁),故依附表一編號1至102所示之提領總金額5%計算(即2,153,500元×5%=107,675元) ,再加上被告於附表一編號6至11②、28、32至33①②③、39、5 1、67②自己提領金額10%(即〈20,000+11,000+28,000+10,00 0+15,000+20,000〉元×10%=104,000元×10%=10,400元),合 計為118,075元(即107,675元+10,400元=118,075元),並未扣案,亦未發還被害人,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並諭知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 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㈡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至9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及預備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自承在卷(見本訴院6卷第28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宣告沒收。至 扣案如附表三編號10所示之物,據被告陳稱與本案無關(見本訴院6卷第286頁),且依卷附之證據資料無從認定與本案有何關連性,自不予宣告沒收,附此敘明。 貳、公訴不受理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指揮本案集團,由集團成員於附表二所示之竊鴿時間,網捕訓練或比賽中之賽鴿後,依賽鴿腳環上之聯絡電話,以電話向鴿主即附表二所示之被害人恫嚇:所飼養之鴿子中網,如要贖回鴿子,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渠等於附表二所示之匯款時間,匯款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至指定之帳戶內,並由被告本人或指揮車手提領如附表二所示之款項,以隱匿犯罪所得。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46條第1項之恐嚇取財罪嫌及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追加 起訴書誤載為14條第2項,業經檢察官當庭更正)之洗錢罪 嫌等語。 二、按已經提起公訴或自訴之案件,在同一法院重行起訴,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2款定有明文。又訴訟上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原則,關於實質上一罪或裁判上一罪,亦均有其適用(最高法院60年台非字第77號判例可參)。三、經查,被告所屬本案集團成員,於108年10月12日11時30分 許,致電向被害人W○○恫嚇稱鴿子中網,如要贖回鴿子,需 依指示匯款等語,致W○○心生畏懼,委由渠子陳明彥於同日1 2時10分許,自臺灣企銀帳戶(資料詳卷)匯款7,050元至黃詠鈺之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又於108年10月12日10時30分許,致電向被害人子○○恫嚇稱鴿子 中網,如要贖回鴿子,需依指示匯款等語,致子○○心生畏懼 ,委由渠友人黃芳萍於同日12時32分許,自國泰世華銀行帳戶(資料詳卷)匯款6,570元至黃詠鈺之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後,旋遭人提領之犯罪事實,業 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4月30日,以109年度 偵字第7719號等案件提起公訴,於110年5月12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5月12日黃○文義109偵20403字第1109030613號函暨其上之本院收文章在卷可憑(見本訴院1卷第5頁)。觀諸該案起訴書(即附表一編號6、8)之犯罪事實,與追加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3之犯罪事實所記載之被害人(陳明彥、黃芳萍)固有不同,惟被害人W○○、子○○遭 恐嚇取財之時間、情節則屬同一,渠等分別委由兒子陳明彥、友人黃芳萍匯款,應各屬同一被害人之犯罪事實。而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0年10月15日,就與上開前案具 有實質上一罪之同一案件,向本院重行起訴,於110年11月30日繫屬本院,有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11月30日黃○文義110偵9299字第1109075128號函及其上之本院收文章附卷 可按(見追加院1卷第5頁),揆諸前揭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2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鋕銘提起公訴、追加起訴及移送併辦,檢察官張佳蓉追加起訴,檢察官陳擁文、蘇烱峯、白覲毓、宙○○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婉寧 法 官 鄭銘仁 法 官 陳嘉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 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 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 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以言語、舉動、文字或其他方法,明示或暗示其為犯罪組織之成員,或與犯罪組織或其成員有關聯,而要求他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3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出售財產、商業組織之出資或股份或放棄經營權。 二、配合辦理都市更新重建之處理程序。 三、購買商品或支付勞務報酬。 四、履行債務或接受債務協商之內容。 前項犯罪組織,不以現存者為必要。 以第2項之行為,為下列行為之一者,亦同: 一、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其行使權利。 二、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 第2項、前項第1款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46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萬元以下罰金 。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 有第二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前二項情形,不得科以超過其特定犯罪所定最重本刑之刑。 附表一: 編號 (未備註者,該編號即同起訴書附表一) 被害人 恐嚇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人/提領(轉出)時間/提領(轉出)金額 (新臺幣) 宣告刑 1 F○○ 108年5月27日12時30分許 108年5月27日13時8分 7,000元 黃詠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轉出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108年5月27日13時57分/7,000元 陳柏翰犯操縱指揮犯罪組織罪,處有期徒刑貳年。 2 地○○ 108年6月13日13時許 108年6月13日17時44分 80,000元 同上 ①黃詠盈/108年6月13日18時4分/20,000元 ②黃詠盈/108年6月13日18時5分/20,000元 ③黃詠盈/108年6月13日18時12分/20,000元 ④黃詠盈/108年6月13日18時13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 (同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附表一編號1) 亥○○ 108年10月9日11時19分許 108年10月9日12時43分(帳務時間為12時42分) 3,000元 同上 徐光興/108年10月9日13時15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 h○○ 108年10月9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0月9日13時4分 6,51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 甲丙○ 108年10月9日中午某時許 108年10月9日16時8分 30,000元 同上 ①陳岱吟/108年10月9日16時35分/20,000元 ②陳岱吟/108年10月9日16時36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甲壬○ 宇○○ 6 W○○ 108年10月12日11時30分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10分 7,050元 同上 ①徐光興/108年10月12日12時37分/13,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陳柏翰/108年10月12日12時42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③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12日12時53分/15,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 q○○ 108年10月12日11時30分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32分 6,00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 子○○ 108年10月12日10時30分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32分 6,57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 卯○○ 108年10月12日上午某時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36分 10,01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 (同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附表一編號3) 甲卯○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36分 6,06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1 (同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附表一編號2) 戊○○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37分 6,04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2 i○○ 108年10月12日11時30分許 108年10月12日13時55分 5,000元 同上 ①徐光興/108年10月12日14時16分/5,000元 ②徐光興/108年10月12日14時17分/4,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3 (同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移送併辦意旨書併案附表一編號4) 甲丑○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4時15分 4,005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4 庚○○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4時27分 4,015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12日15時50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5 甲子○ 108年10月12日13時30分許 108年10月12日15時32分 6,09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6 X○○ 108年10月13日10時30分許 108年10月13日11時25分 7,020元 同上 徐光興/108年10月13日11時34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7 玄○○ 108年10月13日11時30分許 108年10月13日11時25分 5,04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9) C○○ 108年10月13日11時許 108年10月13日11時28分 8,03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8) u○○ 108年10月16日12時7分前某時許 108年10月16日12時7分 30,000元 同上 通報警示帳戶,未被提領。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0 T○○ 108年10月23日12時34分許 108年10月23日13時58分 8,040元 蘇氏燕兒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新營民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23日14時26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1 Z○○ 108年11月7日14時40分前某時許 108年11月7日14時40分 8,100元 徐光興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某成年成員/108年11月7日14時55分/20,000元 ②某成年成員/108年11月7日14時59分/19,000元 ③某成年成員/108年11月7日15時1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2 j○○ 108年11月7日12時許 108年11月7日14時54分 10,02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3 c○○ 108年11月7日12時許 108年11月7日14時56分 7,00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4 己○○ 108年11月7日12時許 108年11月7日14時56分 8,02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5 b○○ (起訴書誤載為陳貴添,應予更正) 108年11月7日14時57分前某時許 108年11月7日14時57分 6,20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6 z○○ 108年11月11日12時5分許 108年11月11日14時6分 26,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8年11月11日16時18分/6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7 B○○○ 108年12月27日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27日12時許,應予更正) 108年12月27日14時20分 (起訴書誤載為108年11月27日14時20分,應予更正) 15,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8年12月27日14時40分/39,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8 天○○ 109年1月8日12時許 109年1月8日12時30分 11,010元 同上 陳柏翰/109年1月8日12時33分/11,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29 e○○ 109年1月8日12時許 109年1月8日12時56分 11,005元 同上 ①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8日13時7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8日13時8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1月8日12時57分 11,020元 同上 30 P○○ 109年1月7日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月8日12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1月8日12時58分 10,01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1 o○○ 109年1月8日14時許 109年1月8日15時23分 11,060元 同上 景弘逸/109年1月8日15時25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2 R○○ 109年1月8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8日12時37分 11,000元 謝碧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學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陳柏翰/109年1月8日12時41分/8,000元 ②陳柏翰/109年1月8日12時50分/11,000元 ③陳柏翰/109年1月8日12時51分/9,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3 I○○ 109年1月8日12時10分許 109年1月8日12時49分 8,05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4 申○○ 109年1月8日10時許 109年1月8日14時18分 7,05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8日14時48分/7,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5 癸○○ 109年1月8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8日14時56分 10,040元 (起訴書誤載為11,040元,應予更正)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8日15時19分/3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6 壬○○ 109年1月9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9日10時15分 11,000元 同上 葉承維/109年1月9日10時19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7 辛○○ 109年1月9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9日10時41分 8,000元 同上 景弘逸/109年1月9日10時53分/16,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8 t○○ 109年1月9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9日10時53分 10,000元 同上 ①景弘逸/109年1月9日10時54分/7,000元 ②景弘逸/109年1月9日10時55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39 甲庚○ 109年1月9日18時許 109年1月10日9時34分 10,200元 徐光興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翰/109年1月10日10時4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0 甲己○ 109年1月12日12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某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1月12日12時9分 12,005元 謝碧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學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偉傑/109年1月12日12時28分/12,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1 p○○ 109年1月12日中午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上午某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1月12日12時55分 12,035元 同上 ①葉承維/109年1月12日13時6分/20,000元 ②景弘逸/109年1月12日13時20分/16,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2 天○○ 109年1月12日11時許 109年1月12日12時58分 12,015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3 甲甲○ 109年1月12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12日13時54分 12,100元 同上 景弘逸/109年1月12日13時55分/3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4 午○○ 109年1月12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12日14時14分 11,085元 同上 游偉傑/109年1月12日14時22分/11,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5 O○○ 109年1月12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13日9時50分 9,500元 同上 景弘逸/109年1月13日10時6分/19.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6 S○○ 109年1月13日10時許 109年1月13日10時25分 10,030元 同上 ①葉承維/109年1月13日10時29分/10,000元 ②葉承維/109年1月13日10時31分/19,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7 A○○ 109年1月12日9時30分許 109年1月13日10時29分 9,00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8 丙○○ (起訴書誤載為王元師,應予更正) 109年1月13日11時許 109年1月13日11時11分 10,010元 同上 景弘逸/109年1月13日11時22分/12,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49 G○○ 109年1月12日15時30分許 109年1月13日12時32分 11,000元 同上 ①葉承維/109年1月13日12時38分/10,000元 ②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13日13時4分/1,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0 y○○ 109年1月14日16時19分許 109年1月14日16時22分 (僅支付 10元) 同上 無。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1 U○○ 109年1月15日11時30分許 109年1月15日12時4分 13,035元 同上 陳柏翰/109年1月15日12時12分/15,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2 Q○○ 109年1月15日12時許 109年1月15日12時34分 15,020元 同上 景弘逸/109年1月15日12時39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3 辰○○ 109年1月19日12時許 109年1月19日13時26分 18,000元 黃沁章之元大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19日13時27分/9,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19日13時28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4 w○○ 109年1月19日11時許 109年1月19日14時22分 15,000元 謝碧蓮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學甲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19日14時37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王再發 (飼主,起訴書漏未記載,應予補充) 55 D○○ 109年1月19日12時30分許 109年1月19日14時38分 12,02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19日14時38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6 甲丁○ 109年1月19日11時許 109年1月19日14時45分 13,500元 同上 ①葉承維/109年1月19日14時57分/20,000元 ②葉承維/109年1月19日14時58分/3,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7 甲戊○ 109年1月19日11時許 109年1月19日14時46分 10,03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8 戌○○ 109年1月19日14時30分許 109年1月19日15時9分 15,040元 同上 葉承維/109年1月19日15時18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59 r○○ 109年1月19日上午某時許 109年1月19日15時24分 16,060元 同上 葉承維/109年1月19日15時33分/16,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0 x○○ 109年1月19日15時30分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1月20日11時前某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1月20日11時26分 15,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1月22日12時16分/31,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1 H○○ 109年2月7日10時30分許 109年2月7日11時2分 25,000元 黃沁章之元大商業銀行佳里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景弘逸/109年2月7日11時12分/20,000元 ②景弘逸/109年2月7日11時13分/20,000元 ③景弘逸/109年2月7日11時14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7日11時7分 25,000元 62 k○○ 109年2月7日11時30分許 109年2月7日12時9分 20,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2月7日12時25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3 f○○ 109年2月13日11時許 109年2月13日13時14分 25,000元 同上 ①景弘逸/109年2月13日13時19分/20,000元 ②景弘逸/109年2月13日13時19分/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4 L○○ 109年2月13日11時30分許 109年2月13日13時19分 25,000元 同上 ①游偉傑/109年2月13日13時33分/13,000元 ②游偉傑/109年2月13日13時33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5 甲辛○ 109年2月13日1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1時30分前某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2月13日14時3分 20,000元 同上 ①某成年成員/109年2月13日14時11分/20,000元 ②某成年成員/109年2月13日14時12分/20,000元 ③某成年成員/109年2月13日14時13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2月13日14時7分 30,000元 66 g○○ 109年3月3日12時14分許 未支付贖金 0元 洪棋豐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無。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7 未○○ 109年3月3日13時8分許 109年3月3日12時12分 16,000元 陳俊霖之華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某成年成員/109年3月3日13時10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3月3日13時59分 16,000元 洪棋豐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將軍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②陳柏翰/109年3月3日14時22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109年3月3日15時1分 7,010元 周文賢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③許德賢/109年3月3日15時48分/7,000元 68 d○○ 109年4月2日11時許 109年4月2日12時14分 5,021元 阮文路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9年4月2日12時24分/73,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69 109年4月30日11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4月2日11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4月30日13時7分 (帳務時間為13時9分) 8,010元 游偉傑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游偉傑/109年5月5日14時54分/154,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69) s○○ 109年4月20日10時許 109年4月20日12時6分 30,000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綁定實體帳戶為陳柏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撥款至陳柏翰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後,嗣於109年4月22日10時9分匯款14萬2,000元至左列綁定之實體銀行帳戶內,並經提領: ①某成年成員/109年4月22日10時30分/5,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某成年成員/109年4月22日11時46分/14萬2,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4月20日12時13分 30,000元 綠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擬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號(綁定實體帳戶為陳柏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7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0) 酉○○ 109年4月30日15時30分許 109年5月1日13時31分 10,010元 陳柏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9年5月1日13時38分/45,000元(轉出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1) v○○ 109年5月2日9時54分許 109年5月2日10時41分(起訴書誤載為9時54分,應予更正) 11,115元 莊瑞昌之合作金庫商業銀行雲林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徐光興/109年5月2日10時56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②徐光興/109年5月2日10時57分/13,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3 寅○○ 109年5月2日10時56分前某時(起訴書誤載為11時許,應予更正) 109年5月2日10時56分前某時 10,015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4 n○○ 109年05月02日11時許 109年5月2日12時10分前某時 8,015元 同上 徐光興/109年5月2日12時10分/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2) 巳○○ 109年5月2日11時許 109年5月2日12時10分前某時 11,045元 (起訴書誤載為10,045元,應予更正)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5月4日某時許(起訴書誤載為109年5月2日,應予更正) 10,055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5月4日某時許/10,000元 7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5) m○○ 109年5月4日10時30分許 109年5月4日12時3分前某時 10,065元 同上 不知情之嚴喬蓁(即嚴庭妤)/109年5月4日12時3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6) 乙○○ 109年5月26日11時許 109年5月28日8時52分 5,000元 黃丞鴻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麻豆新生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許德賢/109年5月28日9時58分/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7) 丑○○ 109年6月3日10時30分許 109年6月3日10時57分 15,000元 同上 徐光興/109年6月3日11時3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7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8) N○○ 109年6月3日10時30分許 109年6月3日11時20分 30,000元 同上 ①徐光興/109年6月3日11時23分/20,000元 ②徐光興/109年6月3日11時24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6月3日11時44分 30,000元 ①徐光興/109年6月3日11時44分/20,000元 ②徐光興/109年6月3日11時45分/10,000元 8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79) E○○ 109年6月3日11時許 109年6月3日11時49分 30,000元 同上 ①徐光興/109年6月3日12時43分/15,000元 ②徐光興/109年6月3日12時45分/20,000元 ③徐光興/109年6月3日12時46分/1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9年6月3日11時50分 15,000元 8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0) l○○ 109年6月3日13時30分許 109年6月3日14時11分 16,000元 同上 ①徐光興/109年6月3日14時23分/12,000元 ②徐光興/109年6月4日1時23分/4,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2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1) 甲癸○ 109年6月5日11時30分許 109年6月5日13時46分 50,000元 同上 ①某成年成員/109年6月5日13時48分/13,000元 ②某成年成員/109年6月5日13時49分/20,000元 ③某成年成/109年6月5日13時50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3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2) 丁○○ 109年6月11日11時許 109年6月11日11時43分 15,000元 同上 徐光興/109年6月11日11時48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4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3) M○○ 109年6月11日11時許 109年6月11日14時23分 50,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6月11日14時51分/5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5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4) V○○ 109年6月12日11時30分許 109年6月12日12時43分 15,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9年6月12日12時55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6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5) 甲○○ 109年6月17日12時30分許 未支付贖金 0元 (備註:於許德賢扣案手機中之拍攝賽鴿照片,查悉為被害人所有之賽鴿) 無。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之一般洗錢未遂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仟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7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6) 甲寅○ 109年6月18日12時1分前某時許 (起訴書誤載109年06月18日上午某時,應予更正。) 109年6月18日12時1分 20,000元 毛昭文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佳里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9年06月18日13時7分/4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8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7) 甲乙○ 109年6月18日12時2分前某時許 (起訴書誤載109年06月18日上午某時,應予更正。) 109年6月18日12時2分 10,00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89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8) Y○○ 109年6月24日12時許 109年6月24日16時14分 15,000元 同上 徐光興/109年6月24日19時13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0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89) K○○ 109年7月1日11時許 109年7月1日12時38分 20,000元 吳宗翰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田中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徐光興/109年7月1日15時10分/20,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1 (即起訴書附表一編號90) J○○ 109年7月1日12時許 109年7月1日17時56分 15,000元 同上 徐光興/109年7月1日20時5分/15,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2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2) 葉志偉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3時34分 4,500元 黃詠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①徐光興/108年10月12日13時37分/3,000元 ②徐光興/108年10月12日13時39分/1,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3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4) 陳忠益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3時17分 8,030元 同上 徐光興/108年10月12日13時25分/8,000元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4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5) 李南松 108年10月11日13時許 108年10月11日14時14分 5,52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11日14時24分/5,500元(轉出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5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6) 郭德明 108年10月25日13時許 108年10月25日14時26分 6,500元 陳柏翰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25日14時46分/84,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6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7) 廖景章 108年10月25日13時許 108年10月25日14時31分 9,06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7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9) 石沛縈 108年10月25日12時許 108年10月25日14時26分 9,025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8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10) 郭嘉鴻 108年10月25日13時許 108年10月25日14時27分 6,09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99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11) 董子誥 108年10月25日13時許 108年10月25日14時40分 5,100元 同上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0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8) 劉建廷 108年10月25日13時許 108年10月25日15時11分 9,055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25日15時17分/16,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1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12) 蔡易倫 108年10月25日13時許 108年10月25日14時16分 7,000元 同上 某成年成員/108年10月25日14時19分/15,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轉出至其他帳戶後再行提領)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102 (即113年度偵緝字第529號追加起訴書) 謝茂森 108年12月17日12時30分許 108年12月17日13時3分 6,600元 徐偉峯之第一商業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某成年成員/108年12月17日14時/20,000元(含其他不明款項) 陳柏翰共同犯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一般洗錢罪,處有期徒刑拾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附表二: 編號 被害人 竊鴿時間 匯款時間 匯款金額 (新臺幣) 匯入帳戶 提領車手/提領時間/提領金額(新臺幣) 備註 1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1) 陳明彥 108年10月12日11時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10分 7,050元 黃詠鈺之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臺南安南郵局帳號0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陳柏翰/108年10月12日12時37分、12時42分、12時53分/13,000元、20,005元、15,000元 同本訴附表一編號6 2 (即110年度偵字第9299號追加起訴書追加附表一編號3) 黃芳萍 108年10月12日11許 108年10月12日12時32分 6,570元 同上 同本訴附表一編號8 附表三: 序次 品名 數量 備註 1 IPHONE廠牌(玫瑰金)行動電話1支(IMEI:000000000000000) 1支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9年7月28日9時許(執行處所:臺南市○里區○○路0號)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2 SIM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3 點鈔機 1台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109年7月2日10時50分許(執行處所:臺南市○○區○○○00號旁鴿舍)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1 4 彩帶 11個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2 5 無線電 3台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3 6 存摺(戶名:毛昭文、帳號:000-00000000000000) 1本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4 7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5 8 提款卡(卡號:0000-0000-0000-0000) 1張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6 9 網具 1批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8 10 鉛彈 1盒 同上執行時間、地點之扣押物品目錄表編號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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