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3號
- 原告
- 林凱生
- 訴訟代理人
- 何建宏律師
- 被告
- 耐速行銷整合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杜水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被告杜水樹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