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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115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黃琴媛陳鈺雯謝昱

原告
林凱生
訴訟代理人
何建宏律師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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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法定代理人
杜水樹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易字第1140號被告杜水樹過失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損害賠償事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琴媛

          法 官 陳鈺雯

                   法 官 謝 昱

                   書記官 周怡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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