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附民字第587號
- 原告
- 柯侑旻
- 被告
- 陳芊樺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113年度易字第378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訴之聲明及陳述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方面: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原告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者,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芊樺被訴妨害名譽案件,業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378號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