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 原告
-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男 (住址詳卷)
- 被告
- 陳鴻輝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誹謗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2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