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5 月 29 日
- 當事人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男 (住址詳卷)、陳鴻輝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原 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男 (住址詳卷) 被 告 陳鴻輝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誹謗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2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