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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附民字第726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貽明

原告
李唐列即中目黑餐飲商行男 (住址詳卷)
被告
陳鴻輝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誹謗案件(113年度易字第67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因誹謗案件,雖經本院以113年度易字第672號判決無罪在案,然原告已聲請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由本院民事庭審理,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在卷可佐,爰依首揭規定,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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