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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法官鄧希賢陳本良陳貽明

附民原告 林葦庭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林昱安 (住址詳卷)

花旗工業有限公司(設址詳卷)

代表人
藍健綸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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