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附民原告 林葦庭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林昱安 (住址詳卷)
花旗工業有限公司(設址詳卷)
- 代表人
- 藍健綸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附民原告 林葦庭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林昱安 (住址詳卷)
花旗工業有限公司(設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6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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