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0 日
- 法官鍾邦久、蔡奇秀、高如宜
- 原告蘇芷樂、蘇芷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原 告 蘇芷樂 蘇芷漾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偉忠 原 告 蔡金彬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芳 原 告 郭美霞 被 告 林桂好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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