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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4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彭喜有蔡盈貞洪士傑

附民原告 陳穎瑤

訴訟代理人
張素芳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李任量
訴訟代理人
高雄碼頭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王肇慶

上列被告李任量因過失致重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1276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彭喜有

法 官 蔡盈貞

法 官 洪士傑

書記官 陳玫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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