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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鄧希賢陳本良陳貽明

附民原告 郁佳錚

陳春美

丁善敏

丁詠娣

前列郁佳錚、陳春美、丁善敏、丁詠娣共同

訴訟代理人
王怡惠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附民被告 謝德賢
訴訟代理人
喜善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佳珍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交訴字第2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德賢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 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書記官 林岑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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