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0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陳碧玉

原告
吳武雄
原告
吳金山
被告
茂順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文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等案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所定附帶民事訴訟之被告,除刑事被告外,固兼及於依民法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惟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102年度台附字第1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又法院認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之訴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對被告茂順科技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然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454號案件,被告茂順科技有限公司未據檢察官起訴,即非本案被告,且非本案所認定之共犯,此有起訴書及刑事判決在卷可稽,自非屬於本案中依民法應對原告負損害賠償責任之人,原告對被告茂順科技有限公司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顯不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駁回之。另原告對被告陳君曜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本院另以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碧玉

               書記官 詹淳涵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