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31 日
- 法官馮君傑、謝昱、林政斌
- 法定代理人林志聖
- 原告林亞萱
- 被告林沛絨、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23號 原 告 林亞萱 被 告 林沛絨 互助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聖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812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刑事訴訟法第501條固明 定附帶民事訴訟,應與刑事訴訟同時判決,然此不過為一種訓示規定,非謂附帶民事訴訟於刑事訴訟判決後,其訴訟繫屬即歸消滅,換言之,即不能謂對附帶民事訴訟已不得再行裁判(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98號裁定要旨參照),是本案刑事部分固已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仍得移送本院民事庭,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馮君傑 法 官 謝昱 法 官 林政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王震惟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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