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3號
- 上訴人
- 楊雅晴
- 被上訴人
- 沈足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宣示的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是認為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9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即該刑案被告)就車禍的發生存在過失而判決無罪後,依照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的規定,駁回上訴人的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雖然就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但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未經檢察官聲明或提起上訴。依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不得上訴。因此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程序於法未合,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