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4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黃進發
- 被告
- 黃騏蔚
-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 陳韋誠律師(法扶律師)
- 被告
- 邱雨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14年度原簡字第43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宣判,嗣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黃熤方於審判外成立和解,約定由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有被告3人提出之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故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