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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易字第42號

妨害名譽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張郁昇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黃進發
被告
黃騏蔚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陳韋誠律師(法扶律師)
被告
邱雨菁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228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原簡易案件案號:114年度原簡字第43號),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案前經辯論終結,定於民國114年10月29日宣判,嗣因被告3人與告訴人黃熤方於審判外成立和解,約定由告訴人撤回刑事告訴,有被告3人提出之和解書1份在卷可佐,故本案有再開辯論之必要。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張郁昇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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