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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附民字第8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莊玉熙沈芳伃陳澤榮

原告
伍斐綺
被告
郭書維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4年度原訴字第2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114年度原訴字第22號被告郭書維因詐欺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核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莊玉熙

                   法 官 沈芳伃

                   法 官 陳澤榮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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