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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國審交訴字第3號

公共危險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陳本良陳嘉臨廖建瑋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羅暐錫
選任辯護人
楊淳涵律師(法扶律師)

陳于晴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3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羅暐錫犯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三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捌年拾月。

事實

一、羅暐錫曾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以110年度交簡字第146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於民國110年6月29日確定。其又於113年9月20日凌晨1時許至2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0段000號之LV酒店飲用威士忌後,基於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之犯意,於同日凌晨2時30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上路,於同日凌晨3時38分,沿臺南市北區文賢一路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文賢一路與文賢路292巷路口時,因飲酒後注意力、判斷力、反應能力及操控能力均降低,又未注意依號誌指示行駛,闖越紅燈直行,適有行人陳美華沿文賢路292巷由西往東方向經行人穿越道步行至上開路口,遭羅暐錫所駕駛之上開車輛追撞,陳美華因此受有外傷性顱內出血及頭皮撕裂傷、雙側氣胸、全身多處骨折等傷勢,經送往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急救,仍因傷重於113年9月22日19時1分不治死亡。而羅暐錫於肇事後,經警方於113年9月20日7時3分對其施以吐氣酒精濃度測試,測得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每公升0.24毫克,回溯其駕車上路時之呼氣酒精濃度約每公升0.52574毫克。

二、案經陳美華之家屬陳政勲、嚴陳美惠、陳政男、陳美月、陳美芳委由告訴代理人蘇泓達律師告訴暨本署檢察官相驗後簽分偵辦。

理由

一、本案引用之證據(詳如附件一、二所示)均係由檢察官、辯護人聲請調查,並經本院裁定具證據能力及調查必要性且經合法調查(雙方於本院審理時播放之錄影、錄音均經國民法官法庭當庭勘驗,並核與所提出之譯文相符),先予指明。

二、本案被告及辯護人就上開犯罪事實均不爭執,僅爭執有無自首減刑之適用,並有前述證據可以佐證,所以被告的犯行應認定為真實。

三、論罪科刑:核被告的行為,是犯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前段之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致人於死罪。

四、自首的說明:國民法官法庭根據被告審理中的說法、證人即承辦警員陳煌元之證述、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車輛詳細資料報表、車主統編查車籍、車牌號碼查車籍、案發路口監視器畫面、被告113年9月20日110報案電話錄音及譯文,認為基於以下各點理由,被告不構成自首:

㈠、被告於肇事當下雖然有撥打110報案,但這是因為目擊被害人受猛烈撞擊拋飛至遠處,意識到被害人的傷勢嚴重,在心生恐慌下所產生救人的基本良知,並非揭露犯罪、爭取改過,且從報案內容的語氣、前後語意觀察,都無法讓警方知道被告就是肇事者。

㈡、被害人被抬上救護車,救護車尾門關閉後,被告在無任何突發事故或不可抗力之因素下,於救護車離開前,就決定駕駛肇事車輛直接離開現場,未等候警方到場處理了解車禍實際狀況。

㈢、案發後警方據報到場,發現空無一人,於是根據報案電話(報案時間為凌晨3點40分)、案發路口監視器畫面、車籍資料(警員查詢列印時間為凌晨4點41分),才合理鎖定被告為犯罪嫌疑人,進而持續聯繫被告,但都沒有獲得任何回應。而被告自己也承認前往楠西途中,知道警方多度打電話聯繫,但因為逃避心態還有要完成原定報仇目的(本案發生前,被告懷疑當時女友與前夫同處一室),所以選擇不理會警方來電,將個人私仇凌駕於法律責任之上,迴避警方偵查意圖明顯。

㈣、被告雖然辯稱在楠西衝突現場,或在毆打當時女友前夫涉案遭警方帶回楠西派出所時,都曾提及自己駕車肇事,事後也有聯繫陳煌元警員,但這些舉動都是發生在陳煌元警員已經根據線索,鎖定被告為肇事嫌疑者之後,性質上屬於犯罪後的自白而非自首。

㈤、事實上被告有很多機會及時間可以主動向警方說明案情,例如在現場等候警方到場、在楠西途中接獲警方來電之前,自己主動打電話向警方告知,但被告並沒有把握住這些機會,卻選擇傳訊息給當時女友,或前往報仇的同行朋友,顯然沒有真誠悔悟之心。

五、國民法官法庭審酌附件一、二所示的證據、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在科刑辯論的主張,還有被害人家屬、告訴代理人表示的意見,認為量刑上應予考量的因素說明如下:

㈠、被告之前已有酒駕前科紀錄,前案判決確定後距離本案發生約3年2月,未能記取教訓,於酒店飲用烈酒後,自知飲酒後情緒易失控,卻不選擇代駕,於酒測數值超過法定標準2倍,再度心存僥倖酒後駕車。在下雨的凌晨,行經本案文賢國中周邊市區道路,因分心駕駛、闖紅燈,藐視道路交通規則,早起運動行走在斑馬線上的被害人受驚嚇有意閃躲,仍不幸遭未減速的被告猛烈撞擊,致被害人噴飛逾十公尺遠外的騎樓,情狀駭人驚悚。

㈡、被告肇事後,當下雖有撥打110報警,但並未告知自己酒駕肇事,只說被害人腦出血、狀況緊急,請求派救護車到現場救援。但在救護人員到場將被害人抬上救護車未離開前,明知自己酒氣未消但仍執意遂行原訂報仇計畫再度酒駕,猶如一顆不定時炸彈,危及公眾安全,且將用路人置於極端的險境中。後來只因為肇事車輛前擋風玻璃受損嚴重,影響駕駛視線及擔心自身安危,才先駕駛原車返回鄰近住處堤防邊停放,返家更換衣物並攜帶瓦斯鎮暴槍後,搭乘友人駕駛之白牌車,與其他友人共同前往當時女友位於楠西區的住處,繼而持瓦斯鎮暴槍先對空鳴槍示威,再上樓傷害當時女友的前夫。被告酒駕肇事後仍為一連串脫序的違法行為,可見被告對法律規範欠缺最基本的尊重,法治觀念薄弱。

㈢、被害人當場身受十餘處骨折,遍及頭部、肩膀、胸部、四肢、骨盆等重要關節處,經送醫急救及進行開顱等重大手術,所承載之痛彷彿千刀萬剮,實非筆墨所能道盡,家屬亦承受煎熬與悲痛,被害人經與死神拔河,仍不幸於兩日後傷重不治死亡。被害人生前未婚負責照顧雙親,雙親過世後雖一人獨居,但家屬間關係緊密,時常問候往來彼此照應,對親屬子女亦視如己出。卻僅因被告輕率荒誕的行為,使被害人遭受無妄之災,奪去寶貴生命,與家屬天人永隔,永遠缺席家庭聚會,被害人家庭已遭撕碎無法重圓。

㈣、被告於偵查及審理期間均坦承犯行,案發後亦每日至靈堂折蓮花,並於被害人頭七時由嬸嬸陪同向家屬及亡者磕頭致歉,雖可顯示對自己所為有所悔悟,惟在賠償方面,因自身經濟能力有限、家中經濟欠佳,於第一次調解時,表達願先籌措現金50萬元,餘款250萬元分期償還,然考量被告欠缺金錢觀念,工作至今無存款,僅表示欲向友人、地下錢莊借貸等以債養債方式於兩年內償還完畢,以致無法達成協議。案發迄今一年半,態度消極,至今仍無業,欠缺具體、可令人信任的償付計畫,被害人家屬未能感受其彌補過錯的誠心,至今仍氣憤不平,再多的道歉也挽不回被害人的生命。

㈤、被告自幼於不健全的家庭環境中成長,父母婚姻失和並於國小二、三年級時離異,使其在重要成長階段缺乏穩定的照顧者與明確的依附關係。主要照顧者為叔叔、嬸嬸與奶奶,然家庭經濟狀況窘迫,叔叔及嬸嬸尚需扶養五名子女,能給予被告的情感與行為指導有限。被告因原生家庭支持系統匱乏,面對感情背叛等重大情緒創傷,受限於脆弱的依附關係與自我控制力,易陷入衝動、欠缺思慮的決策模式。被告國中肄業後即離家工作,自力更生,在現實生活經驗中自行摸索成長,轉而將情感寄託於同儕,致其因「同儕效應」而誤觸法網,導致有多次毀損、傷害等刑事前科紀錄,以及數十件交通違規紀錄(包含闖紅燈、超速、未繳強制險、未繳停車費、未參加道路交通安全講習等)。被告甫成年即未婚育有身心障礙之幼子,但個性仍不穩重,在外流連、沉迷聲色場所,至今幼子仍由父親照顧,甚少返家探視,未善盡父親扶養責任,被告的家庭或成長因素無法作為輕判的理由。

㈥、被告於偵訊過程避重就輕,經審理程序後自省轉換態度,不再將本案歸咎於他人,且表示不論判刑輕重,願意一己承擔責任,引以為鑑,承諾不再重蹈覆轍。考量其年紀尚輕,在救助被害人以及對待家人長輩時流露良知,若能輔以適度矯正資源協助,將來社會復歸可能性高,審酌以上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國民法官法第86條、第87條、第88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偵查起訴,檢察官周映彤、饒倬亞、廖舒屏、吳騏璋到庭執行職務。

本件經國民法官全體參與審判

附件一、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證據

附件二、被告羅暐錫聲請調查之證據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185條之3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

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

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三、尿液或血液所含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或其代謝物達行政院公告之品項及濃度值以上。

四、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施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十年內再犯第1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5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3百萬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百萬元以下罰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7  日

      國民法官法庭 審判長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嘉臨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李如茵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31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羅暐錫於113年9月20日、113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13年9月23日、113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  二、證人 ⑴陳政男於113年9月23日警詢筆錄;113年9月23日、113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  ⑵陳思錡於113年9月21日警詢筆錄  ⑶陳煌元於114年6月20日詢問筆錄  ⑷林昭竹於114年6月20日詢問筆錄 ⑴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處理相驗案件初步調查報告暨報驗書 ⑵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中文診斷證明書  ⑶成大醫院非病死(或可疑非病死)司法相驗通報單  ⑷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害人陳美華)  ⑸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告羅暐錫)  ⑹相片影像資料查詢結果(被告羅暐錫)  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 體證明書  ⑻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驗報 告書  ⑼被害人陳美華死亡案相驗照 片  ⑽道路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  ⑾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  ⑿臺南市交通分隊110報案紀錄單  ⒀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紀錄表  ⒁車輛詳細資料報表  ⒂車主統編查車籍  ⒃車牌號碼查車籍  ⒄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紀錄單  ⒅被告羅暐錫於113年9月20日110報案電話錄音譯文  ⒆114年5月5日檢察官勘驗筆錄   ⒇職務報告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   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呼氣酒精測試器檢定合格證書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一項第二款案件測試觀察紀 錄表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  刑事告訴狀  現場監視器翻拍照片  車內照片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紀錄表  翻拍照片  臺南市車輛行車事故鑑定會南鑑0000000案鑑定意見書  案發路口監視器畫面  報案電話錄音 量刑部分  一、證人 ⑴陳煌元於114年6月20日詢問筆錄  ⑵羅明華、謝宜君於114年5月22日詢問筆錄  ⑶許筑婷於114年5月22日詢問筆錄 ⑷陳政男於114年5月29日詢問筆錄  ⑴戶役政資訊網站查詢-個人戶籍資料(被告羅暐錫)  ⑵刑案資料查住紀錄表  ⑶矯正簡表  ⑷強制處分表  ⑸臺南市政府交通局114年5月23日南市交裁字第1140745546號函  ⑹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0年度速偵字第606號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64號刑事簡易判決  ⑻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376號民事裁定   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376號民事通常保護令  ⑽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  ⑾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調院偵字第435號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  ⑿以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害人陳美華) ⒀被害人日常生活照片、旅遊照片  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調解事件進行單  ⒂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偵查案件移付調解轉介單  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5年度簡字第478號刑事簡易判決
供述證據 非供述證據 事實及法律部分  一、被告 ⑴113年9月20日、113年9月23日調查筆錄;113年9月23 日、113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     二、證人 ⑴證人陳煌元筆錄  ⑵證人林昭竹筆錄  ⑶114年05月22日證人許筑婷詢問筆錄 ⑴第五分局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偵查卷宗  ⑵道路交通事故調查表及調查報告(一)、(二) ⑶臺南市政府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記錄表  ⑷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2款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  ⑸臺南市政府警察局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通知單  ⑹車內照片  ⑺臺南市政府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黏貼記錄表 ⑻車鑑會鑑定意見 ⑼Google map 記錄乙份 ⑽聲請勘驗路口監視錄影器影片 ⑾疑似道路交通事故筆事逃逸追查表 ⑿臺南市政府交通分隊110報案記錄單 ⒀臺南市政府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⒁臺南市政府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記錄單 ⒂被告113年9月20日110報案電話錄音譯文 ⒃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⒄臺南市警察局玉井分局案件報告書 ⒅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8日函文 ⒆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5月21日函文  ⒇職務報告  第五分局電話記錄表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調院偵字第435號不起訴書  被告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案件之和解書乙份  113年9月22日被害人成大醫院診斷證明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相驗屍體證明書、相驗報告書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外勤檢察官委託書  量刑部分  一、被告 ⑴113年9月20日、113年9月23日調查筆錄;113年11月13日偵訊筆錄     二、證人 ⑴證人陳煌元筆錄  ⑵證人林昭竹筆錄  ⑶羅明華、謝宜君筆錄 ⑷許筑婷筆錄 ⑸陳政男筆錄   ⑴疑似道路交通事故肇事逃逸追查表 ⑵臺南市政府交通分隊110報案記錄單 ⑶臺南市政府交通分隊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自首情形記錄表   ⑷臺南市政府勤務指揮中心受理110報案錄單 ⑸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公務電話紀錄 ⑹臺南市警察局玉井分局案件報告書 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5月8日函文   ⑻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114年5月21日函文  ⑼職務報告  ⑽第五分局電話記錄表  ⑾聲請勘驗被告110報案電話錄音 ⑿聲請勘驗路口監視錄影器影片 ⒀調解案件轉介單 ⒁調解案件進行單 ⒂三親等資料查詢結果 ⒃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摘要表 ⒄統號查詢個人基本資料(被告) ⒅被告戶政資料  ⒆被告提示簡表 ⒇刑案查註記錄表   矯正簡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護字第1376號裁定、保護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交簡字第1464號刑事簡易判決 被告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玉井分局刑事案件報告書所載案件之和解書 被告車輛違規之監理站記錄乙份  Google map記錄乙份  聲請勘驗被告110報案電話錄音  聲請勘驗路口監視錄影器影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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