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易字第11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1 日
- 法官黃琴媛
- 被告林素珠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18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素珠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續字第75 號、112年度偵續字第76號、113年度偵續緝字第4號、113年度偵續緝字第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林素珠為冠優國際有限公司(址設新北市○○區○○路0段00號5樓)及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新北市 ○○區○○○路00號1樓之44)負責人,明知支票為公司信用之表 徵,並可預見將自己所有之身分證、健保卡或公司之支票提供予他人使用時,極可能供不法人士作為開設人頭公司或實行詐欺使用,竟基於幫助他人詐欺取財亦不違背其本意之不確定故意,在其並無經營冠優國際有限公司、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意思之狀況下,仍於106年10月17日,在不詳地點 ,同意擔任冠優國際有限公司、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之負責人,並將冠優國際有限公司、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支票本及公司大小章交予不詳人士,供該人隨意開立冠優國際有限公司、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如附表所示支票。嗣吳宜碧(由本院另行審結)自不詳之人取得附表所示之支票後,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之犯意,自107年5月2日 起如附表所示時間,在臺南市某處,向李文福佯稱:因其經營便當店係提供給工程及建築業,每日需做數千個便當,工程業都是開3個月的支票,所以沒有現金買食材,願以支票 預借現金等語,致李文福陷於錯誤,收取附表所示支票並交付附表所示金額予吳宜碧。嗣於107年7月31日,李文福發現附表所示支票提示承兌後均遭退票,始知受騙,而認被告林素珠涉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第339條第1項之幫助詐欺 取財等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查被告林素珠因涉嫌幫助詐欺案件,經 檢察官提起公訴,惟其業於民國114年6月11日死亡,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查。依首開說明,本件就被 告林素珠部分,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黃琴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憶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1 日附表:(新臺幣) 編號 發票人 付款銀行 面額 票號 發票日 借款時間 1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70萬9800元 AK0000000 107.7.31 107年5月7日 2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70萬7000元 AK0000000 107.8.1 107年5月2日 3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70萬9000元 AK0000000 107.8.3 107年5月25日 4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69萬5000元 AK0000000 107.8.7 107年5月8日 5 冠優國際有限公司 永豐銀行南蘆洲分行 71萬5000元 AJ0000000 107.8.8 107年5月10日 6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3萬5000元 LD0000000 107.8.11 107年5月30日 7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5萬5000元 LD0000000 107.8.14 107年6月6日 8 純韻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銀行六甲頂分行 70萬9000元 AK0000000 107.8.15 107年5月15日 9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69萬9500元 LD0000000 107.8.15 107年5月23日 10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4萬3500元 LD0000000 107.8.15 107年6月15日 11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68萬9000元 LD0000000 107.8.17 107年6月4日 12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5萬3500元 LD0000000 107.8.18 107年6月8日 13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2萬8000元 LD0000000 107.8.21 107年6月1日 14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4萬8000元 LD0000000 107.8.21 107年6月8日 15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63萬5000元 LD0000000 107.8.23 107年6月6日 16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1萬5000元 LD0000000 107.8.24 107年6月12日 17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62萬8000元 LD0000000 107.8.28 107年6月5日 18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3萬8500元 LD0000000 107.8.28 107年6月14日 19 佑誠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蘆洲分行 71萬9000元 LD0000000 107.8.30 107年6月20日 20 美研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74萬5000元 PD0000000 107.9.1 107年6月27日 21 美研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73萬8000元 PD0000000 107.9.6 107年7月3日 22 美研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72萬6500元 PD0000000 107.9.11 107年7月5日 23 順茂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85萬5000元 CS0000000 107.9.13 107年7月18日 24 美研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75萬5000元 PD0000000 107.9.15 107年7月9日 25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79萬5000元 MN0000000 107.9.18 107年7月10日 26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88萬元 CE0000000 107.9.19 107年7月16日 27 順茂企業有限公司 台北富邦銀行中山分行 83萬9000元 CS0000000 107.9.20 107年7月19日 28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78萬9000元 MN0000000 107.9.21 107年7月11日 29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76萬9000元 MN0000000 107.9.26 107年7月13日 30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86萬5000元 CE0000000 107.9.26 107年7月16日 31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83萬8000元 MN0000000 107.9.27 107年7月24日 32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74萬8000元 MN0000000 107.9.28 107年7月13日 33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林口分行 84萬9000元 CE0000000 107.9.30 107年7月24日 34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86萬8000元 MN0000000 107.10.3 107年7月24日 35 祥發電業有限公司 彰化商業銀行東林口分行 86萬5000元 MN0000000 107.10.5 107年7月31日 36 承倚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87萬5000元 ND0000000 107.10.16 107年7月31日 37 承倚企業有限公司 華南商業銀行北台南分行 85萬8000元 ND0000000 107.10.19 107年7月31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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