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上字第45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林彥安
上列被告因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190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案延展至民國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等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15年4月16日辯論終結,訂於115年4月30日宣示判決,茲因被告現與告訴人等進行調解,本院為瞭解該等調解情形,以利後續審判事宜之安排,故而延長宣判期日至115年5月28日(星期四)上午9時40分,在本院刑事第六法庭宣判,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