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上字第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詐欺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陳欽賢、盧鳳田、王惠芬
- 當事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曾尉愷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簡上字第54號 上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尉愷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詐欺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4年1月15日114年 度簡字第36號第一審刑事簡易判決(起訴書案號:113年度偵緝 字第879號)提起上訴,另經檢察官移送併辦(移送併辦案號:113年度偵字第13419號、第13858號、第14734號、113年度少連偵字第119號、114年度偵字第3312號、114年度偵字第12085號),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合議庭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撤銷。 戊○○幫助犯詐欺取財罪,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戊○○依其社會生活之通常經驗與智識思慮,知悉一般人申請 行動電話門號使用並無困難,而無故取得他人行動電話門號之行徑常與財產犯罪密切相關,且得預見將自己所申辦之行動 電話門號提供予他人使用,可能幫助他人作為實施財產犯罪之用,仍基於縱有人以其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實施詐欺犯行,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詐欺取財不確定故意,於民國112 年10月間某不詳日時,在臺南市東區某道路上,將其向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及臺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等4張電信公司門號SIM卡,交付予暱稱「王妍熙」、「齊岳」等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該門號遂行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犯罪。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時間、方式,向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人施以詐術,致渠等均陷於錯誤,而於附表編號1至7所示時間、地點面交現金,或依指示刷卡予詐騙集團成員。嗣經如附表編號1至7所示之人發現受騙而報警處理,始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庚○○訴由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 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己○○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 局;丁○○、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乙○○訴由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八德分局、丙○○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 三分局、壬○○訴由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臺南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移送併案審理。 理 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第二審程序)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71條定有明文。又 對於簡易判決有不服而上訴者,準用上開規定,同法第455 條之1第3項亦有明定。被告戊○○經本院合法傳喚後,於114 年5月15日審判期日無正當理由未到庭,有送達證書、刑事 報到單及審判筆錄在卷可稽(本院簡上字卷第61、85、87至96頁),依前開規定,爰不待其陳述,逕為一造辯論判決。二、本判決下列所引之各項供述證據,檢察官於言詞辯論終結前未聲明異議,被告於本院審理時無正當理由未到,應認其放棄聲明異議之權,本院審酌各該證據作成時之情況,並無不當之情形,認以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定,認有證據能力。至非供述證據部分,亦查無證據證明有公務員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情形,且經本院於審理期日提示要旨予檢察官而為合法調查,亦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原審審理時坦認犯行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庚○○、己○○、丁○○、辛○○、乙○○、壬○○、丙○○ 於警詢時之指訴相符,並有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臉書群組及對話紀錄照片、收據及通話紀錄照片、被告與「齊岳」之MESSENGER對話紀錄照片1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手機號碼0000000000 號)、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8日儲字第1121267494號函及附件資料己○○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翻 拍照片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新濱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國泰世華商業銀行信用卡作業部112年12月20日國世卡部字第1120002648號函及附件資料、丁○○-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鼓山分局龍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丁○○提供之遭盜刷紀錄翻拍照片、門 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辛○○-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詹淑惠提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通話及對話紀錄截圖1份、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乙○○-內 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大直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乙○○提供匯 款紀錄、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對話紀錄截圖、取款車手照片、告訴人壬○○提供與詐騙集團成員間之通話紀錄、網路銀行 轉帳截圖及帳戶交易明細、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門號0000000000、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樂點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手機號碼0000000000號)、告訴人丙○○提出遭盜領之通知簡訊、國泰銀行及郵局金融卡影 本、超商遊戲點數明細(顧客聯)及金融卡遭盜領及交付點數一覽表、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門號0000000000號通聯調閱查詢單、丙○○-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 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文正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等附卷可 參,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堪值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項前段、同法第339條 第1項之幫助詐欺取財罪。如附表編號2至7所示移送併辦部 分與起訴之事實,係同一時間、地點交付相同或不同門號資料供同一詐欺犯罪集團使用,而造成不同告訴人遭詐騙之結果,為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且為同一案件,自應 併予審理。 (二)被告係基於幫助詐欺集團成員遂行詐欺取財犯行之不確定故意,而為詐欺取財犯罪構成要件以外之行為,為幫助犯,爰依刑法第30條第2項規定,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三、撤銷改判之理由及科刑: (一)原審認被告有幫助附表編號1至5所示詐欺犯行,事證明確予以論處,固非無見,惟查:原審就附表編號6、7所示之人亦遭詐欺部分,未及審酌檢察官移送併辦後所擴張之犯罪事實,是本案犯罪事實應予審酌刑罰輕重之程度,已有不同,檢察官上訴後就附表編號6、7部分移送併辦,並以此為由認併辦部分將影響量刑輕重而原審判決不當,為有理由,是原判決既有前開可議之處,自屬無可維持,應由本院予以撤銷改判。 (二)爰審酌被告雖未實際參與詐欺取財犯行,然任意提供行動電話門號予他人詐欺使用之行為,造成犯罪偵查困難,幕後犯罪人得以逍遙法外,致使此類犯罪手法層出不窮,嚴重危害交易秩序與社會治安,並使如附表所示告訴人因而蒙受財產損失,所為實不足取;考量被告犯後終能坦承犯行,然未能與告訴人調解、賠償其等損害之犯後態度,兼衡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與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之說明: 被告於原審時自陳未獲取任何報酬(原審卷第113頁),且 依卷內現有資料,亦無證據可資認定被告有何因提供本案門號資料而取得對價之情形,則被告既無任何犯罪所得,自無從宣告沒收或追徵,附此敘明。 五、退併辦部分(僅退併其中門號0000000000號及8,001元部分) : (一)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4年度偵字第3312號移送併 辦意旨係以:被告將其向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電信公司門號SIM卡,交付予暱稱 「齊岳」、「王妍熙」等人使用,而容任他人使用該門號遂行犯罪。嗣某詐欺集團成員取得上開門號後,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於112年11月25日13時43分許,陸續假冒為購物平台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之客服人員向壬○○佯稱平台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綁定橘子 第三方支付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而於112年1 2月1日0時30分許起,陸續被盜刷共8,001元(併辦意旨書所 載8,035元,其中之34元為壬○○被騙款項,已併案審理如附 表編號6所示)以購買遊戲點數,因認此部分亦為被告所為之幫助詐欺取財犯嫌。 (二)經查:遊戲橘子帳號「ynpxuh74」係以被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認證門號,遊戲橘子帳號「hedahh74」則係以被告申辦之行動電話門號0000000000號為認證門號,有遊戲橘子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函覆資料可參(併辦警四 卷第69、71頁),惟本件告訴人壬○○自112年12月1日0時30分 起之被騙金額共計8,035元,其中僅有112年12月2日21時47 分匯款之34元係儲入遊戲儲值帳號「ynpxuh74」中,認證門號為0000000000號,該筆訂單編號為00000000000000000000,其餘8,001元之遊戲橘子訂單編號分別為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併辦警四卷第59、61頁),均係儲入遊戲儲值帳號「KUjm7JJMhgGV4」中,此遊戲帳號非以被告申登之手機門號所認證,而係以0000000000為認證門號,該門號之申登人為吳○駒(併辦 警四卷第149頁通聯調閱查詢單,此部分已由臺中市政府警 察局第六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偵辦)。可知門號0000000000號部分未被使用於認證接收告訴人壬○○被騙之8,035 元,且8,035元其中之8,001元部分亦非由被告申登之門號認證,故此部分無從認係被告所犯,即與本案起訴部分,不生想像競合裁判上一罪之關係,本院無從併辦審究,應退由檢察官另行處理,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1第1項、第3項、第369條第1項前段、第364條、第371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廖羽羚提起公訴,檢察官劉修言、李駿逸、黃信勇移送併案審理,檢察官李駿逸提起上訴,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書記官 張怡婷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0條 幫助他人實行犯罪行為者,為幫助犯。雖他人不知幫助之情者,亦同。 幫助犯之處罰,得按正犯之刑減輕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單位:新臺幣): 編號 告訴人 詐欺時間及方式 面交時、地/刷卡購買點數時間及訂單編號 面交金額/ 訂單編號及點數金額 門號及用途 1 庚○○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09月20日前某時許,在臉書刊登投資廣告,庚○○瀏覽後,透過LINE通訊軟體加入「漲個不停」投資群組,詐欺集團成員向其佯稱可投資獲利云云,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將現金交付予取款之車手 112年10月24日某時許在臺北市南港區三重路、經貿二路交岔路口公園 180萬元 0000000000 取款車手用以聯繫庚○○ 2 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09月21日透過LINE通訊軟體群組結識乙○○,向其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云云,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將現金交付予取款之車手 112年10月25日14時0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段00號(中油內湖加油站) 50萬元 0000000000 取款車手用以聯繫乙○○ 112年11月07日15時25分許在臺北市○○區○○路000號(劍南路站地上停車場) 420萬元 3 己○○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許,假冒臺灣之星電商業者聯絡己○○,佯稱因設定錯誤造成己○○名下錯誤登記1支手機,必須解除云云,致己○○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2年11月30日19時34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viganoaxr9」之認證門號 112年11月30日19時3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9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42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4 丁○○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30日17時06分許,假冒旭集公司客服人員聯絡丁○○,佯稱因個資外洩造成丁○○信用卡遭盜刷,必須解除云云,致丁○○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2年11月30日19時25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tsgkoh74」之認證門號 112年11月30日19時28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1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3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4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112年11月30日19時39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元 5 辛○○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17日18時許,假冒臺灣之星客服人員聯絡辛○○,佯稱因駭客入侵造成辛○○預購手機並遭盜刷款項,必須解除云云,致辛○○陷於錯誤,而依指示刷卡 112年11月17日21時4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acxj14t6t4」之認證門號 112年11月17日21時46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112年11月17日21時4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6 壬○○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1月25日13時43分許,陸續假冒為購物平台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之客服人員向壬○○佯稱平台遭駭客入侵,需依指示綁定橘子第三方支付云云,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操作。 112年12月2日21時47分 bZ000000000000000000 其中34元(儲值金額15,000元中,僅有34元為壬○○被騙款項,其餘為不詳之人匯入)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ynpxuh74」之認證門號 7 丙○○ 詐欺集團不詳成員於112年12月1日13時30分許,透過通訊軟體LINE暱稱「竹捍林泳浤」之人,向丙○○佯稱如欲見面須先交付保證金云云,致丙○○陷於錯誤,而交付國泰銀行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中華郵政公司帳號:000-0000000000000000金融卡予對方,陸續於右列時間遭刷卡。 112年12月1日15時19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20,000元 0000000000 作為遊戲儲值帳號「dersimjomarta」、「sevedkeyonel」之認證門號 112年12月1日15時51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112年12月1日15時52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12年12月1日17時58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12年12月1日17時59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12年12月1日18時6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10,000元 112年12月1日18時38分 bfZ00000000000000000 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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