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03 日
- 法官鄭雅文、周宛瑩、徐漢堂
- 法定代理人李建鋐
- 原告曾焰明
- 被告金達宏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簡附民字第182號 原 告 曾焰明 訴訟代理人 曹世儒律師 被 告 金達宏實業有限公司 兼 代表人 李建鋐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114年度簡字第3556號),經原告提起附 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鄭雅文 法 官 周宛瑩 法 官 徐漢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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