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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685號

業務侵占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28 日

法官陳振謙

公訴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思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六行及附件起訴書中所記載之「雨綺企業社」,應更正為「宇綺企業社」。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6行及附件起訴書中關於告訴人之稱謂「雨綺企業社」之記載,顯係「宇綺企業社」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陳振謙

                書記官 張儷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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