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簡字第1685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思瑜
上列被告因業務侵占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5月9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六行及附件起訴書中所記載之「雨綺企業社」,應更正為「宇綺企業社」。
理由
一、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前項更正之裁定,附記於裁判原本及正本;如正本已經送達,不能附記者,應製作該更正裁定之正本送達,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事實及理由欄四、第6行及附件起訴書中關於告訴人之稱謂「雨綺企業社」之記載,顯係「宇綺企業社」之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上揭規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