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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244號

竊盜等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6 日

法官陳鈺雯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李華嶺

上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偵字第28991、30140、30260、30440、3050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李華嶺犯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所示之罪,各處如附表一「罪名與宣告刑」欄所示之刑。應執行罰金新臺幣伍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如附表一「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均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犯罪事實

一、李華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二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二所示方法,竊得如附表二所示之人管領之如附表二所示之物得逞。

二、李華嶺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及毀損他人物品之犯意,分別於如附表三所示時間、地點,各以如附表三所示方法,竊得如附表三所示之人管領之如附表三所示之物得逞,足以生損害於如附表三所示之人。

三、案經如附表二、三所示之人分別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永康分局、第四分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黃韋智、張耀昇、凃麗娟、告訴人鍾承恩、李建興於警詢之陳述相符,復有如附表二、三所示證據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均堪以認定,應均依法論罪科刑。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就犯罪事實一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就犯罪事實二所為,則均係犯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及同法第354條之毀損他人物品罪。

㈡被告就犯罪事實二部分,均係以一行為同時觸犯竊盜罪及毀損他人物品罪,為想像競合犯,應均從一重之竊盜罪處斷。

㈢被告上開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分論併罰(共5罪)。

㈣爰審酌被告之年紀、素行(前有多次犯罪科刑紀錄,詳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智識程度、職業(臨時工)、經濟狀況(勉持)、犯罪動機、方法、所竊取、毀損物品之價值,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迄未與告訴人和解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併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及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按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前二項之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未扣案如附表一「沒收物品」欄所示之物,係屬於被告之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吳惠娟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陳鈺雯

                書記官 李文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編號 犯罪事實 罪名與宣告刑 沒收物品 1 如附表二編號1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新臺幣,下同)2,600元 2 如附表二編號2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捐款箱1個、現金1,000元。 3 如附表二編號3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4,000元 4 如附表三編號1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貳萬伍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5,550元 5 如附表三編號2所示 李華嶺犯竊盜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現金500元 
附表二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民國) 犯罪方法及竊得財物 證據 偵查案號   犯罪地點    1 助安企業有限公司 113年7月28日22時33分許 徒手扳開鐵製信箱後,竊取其內之現金2,600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7張、照片2張 113年度偵字第28991號   臺南市○○區○○街00號助安停車場    2 鍾承恩 113年5月26日6時6分許 徒手竊取捐款箱1個及其內現金1,000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2張 113年度偵字第3026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松本鮮奶茶攤位    3 李建興 113年8月18日7時1分許 徒手扳開香油錢箱之鎖及門後,竊取其內之現金4,000元。 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5張 113年度偵字第30503號   臺南市○○區○○路000巷0號安平鎮城隍廟內    
附表三
編號 告訴人 犯罪時間 (民國) 犯罪方法及竊得財物 證據 偵查案號   犯罪地點    1 盛川資源工程有限公司 113年8月8日8時28分許 徒手扳開繳費箱後,竊取其內之現金5,550元,且致該繳費箱變形,喪失防護作用。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錄影畫面截圖共16張、臺南市停車場登記證1份 113年度偵字第3014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旁之六甲頂段519地號土地機車停車場    2 竑穗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113年9月2日7時59分許 徒手扳開繳費箱後,竊取其內之現金500元,且致該繳費箱鎖頭、蓋子損壞,喪失防護作用。 現場照片及監視器截錄影畫面圖共14張 113年度偵字第30440號   臺南市○區○○路000號國立成功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機車停車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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