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78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683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周宛瑩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楊豐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4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楊豐榮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反光牌面(輔二標誌)六面,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本院審酌被告因缺錢花用,任意竊取路旁之反光牌面(輔二標誌)6面加以變賣,侵害他人財產法益,同時有害公共安全,所為應予譴責,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且無何前科,有其前案紀錄表可稽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被告竊得反光牌面(輔二標誌)6面,核屬犯罪所得,雖未扣案,仍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之,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庭  法 官 周宛瑩

                書記官 趙建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4640號
  被   告 楊豐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楊豐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於民國113年11月中旬某日
    ,在臺南市白河區南96線5公里處路旁,持電動工具(無證據
    證明為兇器)拆下竊取臺南市白河區公所管領,以螺絲鎖在
    鐵桿上之反光牌面(輔二標誌)6面,得手後,載至屏東縣○○
    鄉○○路0段000號奇鋐企業社資源回收場變賣。嗣經警詢線查
    獲。
二、案經臺南市白河區公所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白河分局移送
    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㈠被告楊豐榮警詢之自白。
 ㈡告訴代理人吳柏倉警詢之陳述。
 ㈢案發現場照片4張。
二、所犯法條:
  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檢 察 官 李 宗 榮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周 承 鐸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