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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896號

竊盜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3 日

法官廖建瑋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見榮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4年度偵字第39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陳見榮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與證據,除犯罪事實第1至2行【於民國113年12月12日前之某日】應補充為【於民國113年5月間起至同年12月12日止】;證據部分增列【臺南市○○區○○○○○000○○○○○00號調解筆錄】外,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陳見榮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普通竊盜罪。

㈡審酌被告不思以正途獲取所需,率爾下手行竊他人電能,可見被告法治觀念淡薄,不能尊重他人財產權,行為自應予相當之非難。惟念及被告所竊財物金額非鉅,被告犯後坦承犯行,已與告訴人調解成立,賠償告訴人完畢,有上述調解筆錄在卷為憑,足認被告犯後態度良好。最後,兼衡被告於警詢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前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本案犯行固屬不當,惟其犯後坦白承認,且賠償告訴人,可認被告確有積極彌補損害之悔意。本院認被告經過此次刑事程序,應能產生警惕之心,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宣告緩刑2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簡易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謝旻霓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件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4年度偵字第3990號
被   告 陳見榮 男 69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市○○區○○路000巷000弄00             號
          居臺南市○○區○○街0段000巷0○0
            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
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見榮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民國11
    3年12月12日前之某日,未經優人力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同
    意,以延長線連接上開公司所有位於臺南市○○區○○路0段000
    號宿舍廚房之插座,而以此方式竊取電能供其抽水馬達使用
    。嗣經上開公司員工賴曉君於113年12月12日發現上情並報
    警處理。
二、案經賴曉君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陳見榮於警詢時坦承不諱,核與證
    人即告訴人賴曉君於警詢時所證述之情節大致相符,並有現
    場蒐證照片、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三分局顯宮派出所受理各
    類案件紀錄表及受(處)理案件證明單等件在卷可參,足認被
    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是被告上開罪嫌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3條、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  致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檢 察 官 謝 旻 霓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 記 官 張 育 滋
附錄本案所犯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0 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
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323條
(竊能量以竊取動產論)
電能、熱能及其他能量,關於本章之罪,以動產論。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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