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簡字第9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妨害風化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26 日
- 法官廖建瑋
- 當事人林煜程、黃氏姮、林威宏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4年度簡字第94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煜程 選任辯護人 張正億律師 李俊賢律師 被 告 黃氏姮 選任辯護人 蔡秋聰律師 被 告 林威宏 選任辯護人 陳松甫律師 上列被告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20675號、111年度偵字第21941號),因被告自白犯罪(原案號:113年度訴字第160號),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 文 一、乙○○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22罪,各處有期徒刑4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5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2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20萬元。 二、丁○○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22罪,各處有期徒刑2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7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3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18萬元。 三、甲○○共同犯圖利容留性交罪,共22罪,各處有期徒刑3月, 如易科罰金,均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應執行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緩刑2年,並應於判決確定之日起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7萬元。 四、扣案如附表二至附表二十一所示之物應依附表【是否宣告沒收】欄所載執行沒收。 事 實 一、乙○○、丁○○、甲○○與賣淫集團(下稱本案賣淫集團)共同基 於意圖使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而容留、媒介以營利之犯意,於民國111年2月間起至同年8月9日止,由本案賣淫集團在臺南市○區○○路0號「國賓大樓」租用房間設立據點,引介外 籍女子來臺,並容留其等入住上址大樓套房內從事性工作,復指示甲○○在上址大樓內擔任把風工作,丁○○負責媒介男客 與外籍女子從事性交易,並販賣生活、美容等物品給該等外籍女子,乙○○則擔任馬伕、收帳、監控等工作。本案賣淫集 團透過網路廣告使不特定多數人瀏覽而傳遞性交易訊息,進而招攬男客加入通訊軟體LINE,前往賣淫女子武德幸、黎清阮、CAO THI THANH、阮氏錦江、丁氏如、梅氏芳英、阮氏 嫻、杜氏秋恆、何氏翠、阮玉婷、DANG THUY DUONG、NGUYEN NHO THI NHU NGUYET、王青微、林氏燕、黃氏碧柳位於上址大樓內之套房進行性交易(俗稱「一樓一鳳」)。本案賣淫集團另與位於臺中市○區○○○道0段000號之「奇異果快捷旅 店」、位於桃園市○○區○○路000號之「A+精品汽車旅館」及 位於彰化縣○○市○○路000號之「三民賓館」配合,由本案賣 淫集團指示乙○○輪流駕駛車號000-0000號、RCK-9351號(登 記名義: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及車號000-0000號(登記名義: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等3部租賃小客車 ,將部分來臺從事性工作之女子包括NGUYEN NHO THI NHU NGUYET、王青微等人載送至該處特定之房間住宿,另在上址 三民賓館、A+精品汽車旅館租用房間,安排BOOTPOSRI CHAMAIPC(起訴書證據清單欄已記載出證,惟犯罪事實欄漏載,應予補充)、陳氏紅鮮、胡氏玉、范氏香、TONG MAN BOONCHO、SRIRIBAN YUWATIDA、陳氏垂楊等人入住,再與當地不 特定男客進行性交易,每次均以外籍女子身材樣貌等條件向男客收取新臺幣3,000元至3,500元不等之性交易費用,所得款項由乙○○向配合之汽旅及賓館收取後,轉交本案賣淫集團 。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上述犯罪事實為被告乙○○、丁○○、甲○○於本院準備程序暨訊 問程序中坦白承認(本院卷一第305至327頁;本院卷二第271至275、289至293頁;簡卷第73至75頁),並有附表一所示之證據能夠佐證,足認被告3人上述自白與事實相符,能夠 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3人犯行可以認定,均應依法論 科。 二、論罪科刑 ㈠論罪說明 按刑法第231條第1項之處罰客體係容留、媒介等行為,並非性交、猥褻行為,亦即其罪數應以容留、媒介等行為(對象)定之;苟其媒介「同一人」而與他人為多次性交易,在綜合考量行為人之犯意、行為狀況、社會通念及侵害同一法益下,仍應僅以一罪論;至於媒介「不同女子」為性交易行為部分,應認為行為可分而具有獨立性,其行為之時間、地點明顯可以區隔,彼此間具有獨立性,而論以數罪(最高法院112年度台上字第1652號刑事判決意旨可資參照)。查檢察 官於起訴書並未記載本案從事性工作的外籍女子,各自從事性交易的對象以及次數,自應以罪證有疑利歸被告之原則,計算每位外籍女子僅從事1次性交易,檢察官以及被告3人對於此認定方式亦均表示無意見(簡卷第35、47至49、51、65至67、73至75頁)。因此,本案犯罪事實欄共有22名從事性工作之女子,自應對各被告論以22罪。 ㈡論罪 核被告3人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31條第1項前段之意圖營利 容留女子與他人為性交行為罪。又被告3人與本案賣淫集團 就本案犯行,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應論以共同正犯。被告3人媒介之低度行為,均應為容留之高度行為所吸收, 不另論罪。又被告3人所犯各22罪,犯意有別,時地有別, 應予分論併罰。 ㈢量刑 審酌被告3人年值青壯,不思找尋正當合法工作,竟參與本 案賣淫集團,危害社會秩序及風俗,法治觀念均有偏差,當應予相當之非難。被告3人前均無相似之犯罪紀錄,此有法 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查,素行均屬良好。最後考量本案犯罪規模,被告3人犯後認罪階段,被告3人如犯罪事實欄所載之分工態樣,並兼衡被告3人之智識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 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慮以被告3人 所犯各罪,態樣相同,時空關聯性緊密,在限制加重原則以及罪刑相當原則之規範下,各合併定應執行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㈣緩刑宣告 被告3人未曾因故意犯罪而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上 揭前案紀錄表在卷為憑,本次被告3人觸法固有不該,惟犯 後均表露悔意,且經本院徵詢檢察官之意見後,均表示有條件同意給予被告3人緩刑宣告之機會,本院認為被告3人在負擔須向公庫支付一定金額的情況下,應可清楚本案行為之違法性及嚴重性,亦適度彌補所為對於司法資源的耗費以及對社會風俗的不良影響,願意相信被告3人會更謹慎而行,所 以決定給予其等改過自新之機會,並無直接施以刑事制裁之必要性。因此,本院認為前揭所宣告之刑均以暫不執行為適當,考量個別犯罪情節輕重,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及同條第2項第4款之規定,對被告3人分別宣告如主文一至三所 示之緩刑期間以及應於期限內支付公庫的金額。 三、沒收 ㈠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前項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而無正當理由提供或取得者,得沒收之;犯罪所得,屬於犯罪行為人者,沒收之;犯罪行為人以外之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團體,因下列情形之一取得犯罪所得者,亦同:明知他人違法行為而取得、犯罪行為人為他人實行違法行為,他人因而取得,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 第3項以及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2項第1、3款分別定有明文。 ㈡經查,附表二至二十一為起訴書證據清單欄所出證之扣案物,本院參酌卷內相關證據認定其性質,依據上揭規定宣告沒收與否,詳如附表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本案經檢察官楊尉汶提起公訴,檢察官周文祥、丙○○到庭執行職 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刑事第十五庭 法 官 廖建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謝盈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6 日 附表一:證據清單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1 被告甲○○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警二卷第489至503頁;偵一卷二第107至110頁 2 ⑴被告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⑵被告乙○○駕駛車號000-0000號、RCK-8563號租賃小客車之交通違規紀錄 ⑶警方跟監照片、監視器錄影畫面照片、車號000-0000號租賃小客車車辨紀錄 ⑷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⑸扣押物品照片 ⑹被告乙○○與證人李衛萍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⑺被告乙○○遭扣押手機內之監視器軟體畫面暨相關畫面翻拍照片 ⑻被告乙○○遭扣押手機內之備忘錄、google地圖搜尋內容之翻拍照片 ⑼被告乙○○與鐵道飯店703號房房東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 警二卷第165至184、191至223、243至254、257至294頁;偵一卷二第123至127、187至189、197至198頁;偵一卷三第139至148、215至216頁;聲羈一卷第33至37頁;聲羈二卷第31至35頁;聲羈更一卷第59至68頁 3 ⑴被告丁○○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照片 ⑶筆記7本 ⑷被告丁○○手機內之對話紀錄翻拍照片暨翻譯 ⑸警方跟監照片 ⑹上揭筆記7本之中文翻譯 警二卷第295至307、313至324、327至393頁;偵一卷二第117至118、171至173、193至194頁;偵一卷三第177至182頁;聲羈一卷第39至44頁;聲羈二卷第37至40頁;聲羈更一卷第71至78頁;本院贓證物編號88譯本卷 4 同案被告黃義男於警詢、偵訊時之供述以及本院審理程序中具結後之證述 警二卷第395至406頁;偵一卷二第113至115頁;本院卷二第80至92頁 5 同案被告黃義男111年8月11日偵訊光碟勘驗紀錄 本院卷二第147至153、163至169頁 6 ⑴證人黃氏蘭兒於警詢及偵訊時之供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偵二卷二第3至27、33至39、57至63、81至90、157至164、187至192頁 7 ⑴證人李衛萍於警詢之證述 ⑵被告乙○○與證人李衛萍之對話記錄翻拍照片 ⑶證人李衛萍之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 警二卷第279至280、1149至1157頁 8 ⑴證人DANG THUY DUONG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805至810、815至823頁;偵一卷三第75至77頁 9 證人杜氏秋恆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警二卷第735至738頁;偵一卷二第13至14頁;偵一卷三第55至58、159至160、167至169頁 10 ⑴證人武德幸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證人即男客何柏諺於警詢之證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第539至549、557至571、1125至1129頁;偵一卷三第11至14頁 11 ⑴證人黎清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573至578、585至594頁;偵一卷三第19至21頁 12 ⑴證人CAO THI THANH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第595至604、611至633頁;偵一卷二第91至93頁;偵一卷三第25至27頁 13 ⑴證人阮氏錦江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635至642、649至658頁 14 ⑴證人丁氏如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證人即男客吳瑞民於警詢之證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659至666、673至683、1131至1134頁;偵 卷三第31至33頁 15 ⑴證人梅氏芳英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685至693、701至710頁;偵一卷三第37至39頁 16 ⑴證人阮氏嫻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證人即男客陳裕盛(起訴書誤載為陳裕聖,應予更正)於警詢之證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711至718、725至734、1135至1138頁;偵一卷三第37至39頁 17 ⑴證人何氏翠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證人即男客王俊凱(起訴書誤載為陳裕聖,應予更正)於警詢之證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第745至753、761至782、1139至1143頁;偵一卷三第63至65頁 18 ⑴證人阮玉婷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783至790、793至803頁;偵一卷三第69至71頁。 19 ⑴證人NGUYEN NHO THI NHU NGUYET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第825至835、843至859頁;偵一卷三第85至91頁 20 ⑴證人王青微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第861至869、877至909頁;偵一卷三第97至99、127至129頁 21 ⑴證人林氏燕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911至917、923至934頁 22 ⑴證人黃氏碧柳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證人即男客李建毅於警詢之證述 ⑶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 警二卷第959至966、971至983、1145至1148頁 23 ⑴證人BOOTPOSRI CHAMAIPC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二卷第985至993、997至1002頁 24 ⑴證人陳氏紅鮮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二卷第1003至1010、1017至1022頁 25 ⑴證人胡氏玉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二卷第1023至1030、1033至1038頁 26 ⑴證人范氏香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二卷第1039至1046、1053至1058頁;偵一卷三第119至121頁 27 ⑴證人TONG MAN BOONCHO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二卷第1059至1066、1069至1074頁;偵一卷三第115至116頁 28 ⑴證人SRIRIBAN YUWATIDA於警詢及偵訊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 警二卷第1075至1082、1085至1090頁;偵一卷三第107至109頁 29 ⑴證人陳氏垂楊於警詢時之證述 ⑵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查獲現場照片、手機對話紀錄截圖 警二卷第1091至1099、1107至1123頁 附表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說明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乙○○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手機 1支 乙○○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3 新臺幣 8萬3,800元 乙○○ 仟元鈔83張、百元鈔8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4 越南盾 38萬元 乙○○ 面額20萬元、10萬元、5萬元、2萬元、1萬元鈔票各1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5 預付卡 2張 乙○○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6 提款卡 6張 乙○○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7 存摺 4本 乙○○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8 新臺幣 3萬9,400元 呂文線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9 護照 1本 呂文線 姓名:呂文線 號碼:C0000000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0 健保卡 1張 呂文線 姓名:呂文線 號碼:Z000000000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1 居留證 1張 呂文線 姓名:呂文線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2 提款卡 1張 呂文線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3 存摺 1本 呂文線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4 鑰匙 1把 乙○○ 11樓之5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5 鑰匙 3把 乙○○ (000)0000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6 鑰匙 6把 乙○○ 728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7 磁扣 1個 乙○○ 728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8 鑰匙 2把 乙○○ 1211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9 鑰匙 2把 乙○○ 611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20 紫色磁扣 1個 乙○○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21 灰色磁扣 1個 乙○○ 母卡:681001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22 鑰匙 2把 乙○○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備註 1、搜索扣押筆錄出處:警二卷第257至265頁。 2、受執行對象:乙○○。 附表三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新臺幣 296萬5仟元 丁○○ 仟元鈔2,965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2 新臺幣 3萬3仟元 丁○○ 伍佰元鈔66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3 新臺幣 2仟元 丁○○ 貳仟元鈔1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4 新臺幣 6萬4仟元 丁○○ 仟元鈔64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5 新臺幣 4萬9,500元 丁○○ 佰元鈔495張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6 點鈔機 1台 丁○○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7 預付卡 10張 丁○○ 電信公司:臺灣之星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8 SIM卡 14張 丁○○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9 存摺 4本 丁○○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0 帳冊 1本 丁○○ 封面有拖鞋圖案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1 帳冊 6本 丁○○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2 手機 1支 丁○○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3 手機 1支 丁○○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4 手機 1支 丁○○ 廠牌:APPLE、無SIM卡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5 鑰匙 1串 丁○○ 已發還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6 鑰匙 1串 丁○○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327至333頁。 2、受執行對象:丁○○。 附表四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DANG THUY DUONG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手機 1支 DANG THUY DUONG 廠牌:APPLE、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815至821頁。 2、受執行對象:DANG THUY DUONG。 附表五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VU DUC HANH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保險套 35個 VU DUC H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漱口水 1盒 VU DUC H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557至563頁。 2、受執行對象:VU DUC HANH。 附表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LE THANH NGUYET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紙毛巾 3條 LE THANH NGUYET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漱口水 1盒 LE THANH NGUYET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585至591頁。 2、受執行對象:LE THANH NGUYET。 附表七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CAO THI THANH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保險套 14個 CAO THI TH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紙毛巾 3條 CAO THI TH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4 監視器鏡頭 2個 CAO THI THANH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611至617頁。 2、受執行對象:CAO THI THANH。 附表八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50個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潤滑油 3瓶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手機 2支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4 帳冊 1本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5 新臺幣 1,800元 NGUYEN THI CAM GIANG 佰元鈔18張 犯罪所得 沒收 6 新臺幣 200元 NGUYEN THI CAM GIANG 貳佰元鈔1張 犯罪所得 沒收 7 新臺幣 1,500元 NGUYEN THI CAM GIANG 伍佰元鈔3張 犯罪所得 沒收 8 新臺幣 1萬元 NGUYEN THI CAM GIANG 仟元鈔10張 犯罪所得 沒收 9 金融卡 1張 NGUYEN THI CAM GIANG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0 藥品 12顆 NGUYEN THI CAM GIANG Panadol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1 漱口水 36個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12 芳香劑 1個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3 芳香噴霧 1瓶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4 鏡頭 2個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5 衛生紙 1包 NGUYEN THI CAM GIA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649至655頁。 2、受執行對象:NGUYEN THI CAM GIANG。 附表九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24個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帳冊 2張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3 潤滑油 4瓶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4 手機 1支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5 漱口水 51個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6 芳香劑 2瓶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新臺幣 1萬3,700元 DINH THI RO 犯罪所得 沒收 8 監視器鏡頭 2個 DINH THI RO 廠牌:小米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9 保險套 18個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10 潤滑油 1瓶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11 漱口水 7個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12 鑰匙 1批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3 鑰匙掛牌 1批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14 芳香劑 1瓶 DINH THI RO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673至679頁。 2、受執行對象:DINH THI RO。 附表十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MAI THI PHUONG ANH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手機 1支 MAI THI PHUONG ANH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3 保險套 2個 MAI THI PHUONG 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4 紙毛巾 5條 MAI THI PHUONG 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5 漱口水 1盒 MAI THI PHUONG ANH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6 監視器鏡頭 2個 MAI THI PHUONG ANH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701至707頁。 2、受執行對象:MAI THI PHUONG ANH。 附表十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潤滑液 1瓶 NGUYEN THI NHAN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帳冊 1本 NGUYEN THI NHAN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3 新臺幣 1萬9,200元 NGUYEN THI NHAN 犯罪所得 沒收 4 漱口水 1盒 NGUYEN THI NHAN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5 保險套 80個 NGUYEN THI NHAN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6 手機 1支 NGUYEN THI NHAN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衛生紙 1包 NGUYEN THI NHAN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8 芳香劑 1個 NGUYEN THI NHAN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9 監視器鏡頭 1個 NGUYEN THI NHAN 廠牌:小米 SN: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725至731頁。 2、受執行對象:NGUYEN THI NHAN。 附表十二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HA THI THUY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手機 1支 HA THI THUY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761至767頁。 2、受執行對象:HA THI THUY、NGUYEN THI NGOC DIEM。 附表十三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手機 1支 NGUYEN THI NGOC DIEM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2 iPad 1台 NGUYEN THI NGOC DIEM 含充電器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3 新臺幣 3萬2仟元 NGUYEN THI NGOC DIEM 仟元鈔30張、貳仟元鈔1張 犯罪所得 沒收 4 新臺幣 6,100元 NGUYEN THI NGOC DIEM 仟元鈔6張、佰元鈔1張 犯罪所得 沒收 5 芳香噴霧 1瓶 HA THI THUY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6 芳香膏 1條 HA THI THUY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漱口水 1盒 HA THI THUY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8 監視器鏡頭 3個 NGUYEN THI NGOC DIEM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793至799頁。 2、受執行對象:NGUYEN THI NGOC DIEM、HA THI THUY。 3、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號8樓之28(A房) 附表十四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包裝紙 2個 NGUYEN NHO THI NHU NGUYET 詩諾牌0.03、金色包裝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手機 1支 NGUYEN NHO THI NHU NGUYET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843至851頁。 2、受執行對象:NGUYEN THI NGOC DIEM。 3、執行處所:臺南市○區○○路0號7樓之28(B房) 附表十五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2個 VUONG THANH VI RIA牌、粉紅色包裝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手機 1支 VUONG THANH VI 廠牌:APPLE (iPhone 13、紫色保護殼)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3 芳香劑 1瓶 VUONG THANH VI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877至883頁。 2、受執行對象:VUONG THANH VI。 附表十六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漱口水 18個 LAM THI YEN 白人牌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保險套 30個 LAM THI YEN 芙詩牌21個、詩諾牌9個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毛巾 1包 LAM THI YEN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4 手機 1支 LAM THI YEN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5 芳香劑 2瓶 LAM THI YEN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6 藥品 10顆 LAM THI YEN Traphaco Methorphan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7 藥品 10顆 LAM THI YEN Euca-Vina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8 藥品 12顆 LAM THI YEN Phaanedol Plus Extra strength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9 藥品 20顆 LAM THI YEN MEKOCETIN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0 藥品 10顆 LAM THI YEN DOXYCYCLINE Capsules BP 100mg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1 藥品 10顆 LAM THI YEN DONAKLYN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923至931頁。 2、受執行對象:LAM THI YEN。 附表十七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8個 HUYNH THI BICH LIEU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漱口水 1組 HUYNH THI BICH LIEU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毛巾 1包 HUYNH THI BICH LIEU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4 手機 1支 HUYNH THI BICH LIEU 廠牌:SAMSUNG、藍色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5 手機 1支 HUYNH THI BICH LIEU 廠牌:SAMSUNG、紫色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6 芳香劑 1瓶 HUYNH THI BICH LIEU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藥品 10顆 HUYNH THI BICH LIEU DONAKLYN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8 藥品 10顆 HUYNH THI BICH LIEU Traphaco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9 藥品 10顆 HUYNH THI BICH LIEU DOXYCYCLINE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0 藥品 11顆 HUYNH THI BICH LIEU MEKOCETIN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1 藥品 3顆 HUYNH THI BICH LIEU Eugica 與本案犯罪無關 不沒收 12 監視器 2台 HUYNH THI BICH LIEU 廠牌:小米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971至979頁。 2、受執行對象:HUYNH THI BICH LIEU。 附表十八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2盒 PHAM THI H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潤滑油 1瓶 PHAM THI H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手機 1支 PHAM THI HUONG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4 手機 1支 PHAM THI HUONG 廠牌:APPLE (iPhone 12 pro max)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5 潤滑油 1瓶 BOOTPOSRI CHAMAIPC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6 保險套 12個 BOOTPOSRI CHAMAIPC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7 手機 1支 BOOTPOSRI CHAMAIPC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8 手機 1支 BOOTPOSRI CHAMAIPC 廠牌:vivo、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997至1001頁。 2、受執行對象:BOOTPOSRI CHAMAIPC、PHAM THI HUONG。 附表十九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1批 TRAN THI HONG TUOI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潤滑油 2瓶 TRAN THI HONG TUOI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手機 1支 TRAN THI HONG TUOI 廠牌:APPLE、無SIM卡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4 保險套 1批 HO THI NGOC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5 潤滑油 1瓶 HO THI NGOC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6 手機 1支 HO THI NGOC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手機 1支 HO THI NGOC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1017至1021頁。 2、受執行對象:HO THI NGOC、TRAN THI HONG TUOI。 附表二十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1盒 SRIRIBAN YUWATIDA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潤滑油 1瓶 SRIRIBAN YUWATIDA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手機 1支 SRIRIBAN YUWATIDA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4 保險套 1盒 TONG MAN BOONCHO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5 手機 1支 TONG MAN BOONCHO 廠牌:APPLE (iPhone 13 pro max)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6 iPad Air 1支 TONG MAN BOONCHO 無SIM卡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手機 1支 TONG MAN BOONCHO 廠牌:APPLE IMEI:0000000000000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1069至1073頁。 2、受執行對象:SRIRIBAN YUWATIDA、TONG MAN BOONCHO。 附表二十一 編號 名稱 數量 所有人 備註 性質 是否宣告沒收 1 保險套 21個 TRAN THI THUY D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2 潤滑液 2瓶 TRAN THI THUY D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3 避孕藥 2個 TRAN THI THUY D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4 保險套 1盒 TRAN THI THUY D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5 潤滑液 2瓶 TRAN THI THUY DUONG 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之物 沒收 6 帳冊 1本 TRAN THI THUY DUONG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7 手機 1支 TRAN THI THUY DUONG 廠牌:APPLE 供犯罪所用之物 沒收 備註 1、出處為警二卷第1107至1113頁。 2、受執行對象:TRAN THI THUY DUONG。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31條 (圖利使人為性交或猥褻罪) 意圖使男女與他人為性交或猥褻之行為,而引誘、容留或媒介以營利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萬元以下罰金。以詐術 犯之者,亦同。 公務員包庇他人犯前項之罪者,依前項之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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