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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988號

詐欺等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5 月 11 日

法官陳澤榮

上訴人
即被告
莊博竣
選任辯護人
楊惟智律師

沈昌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5年2月5日114年度訴字第98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莊博竣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莊博竣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988號判處罪刑在案,該案判決於115年2月25日以寄存方式送達上訴人,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雖於法定上訴期間內之115年3月5日提起上訴,惟其所提出之刑事聲明上訴狀並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前述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載明上訴之具體理由),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澤榮

                書記官 林睿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5   月  11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988號於民國 115 年 05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詐欺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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