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22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5 年 02 月 26 日
  • 法官
    陳欽賢盧鳳田王惠芬

  • 原告
    陳豐陞
  • 被告
    陳泓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附民字第3227號 原 告 陳豐陞 被 告 陳泓妤 上列被告因誣告等案件(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經原告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對被告陳泓妤部分)駁回。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被告陳泓妤應給付陳豐陞5萬元,事實及理 由如起訴書所載等語。 二、被告陳泓妤方面: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三、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陳泓妤被訴誣告等案件,業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1033號刑事判決,諭知被告陳泓妤如 起訴書附表一編號16部分之犯罪事實無罪在案,依前開規定,應以判決駁回本件原告之訴。另原告對另一被告陳宥任請求損害賠償部分,業經陳豐陞、陳宥任和解,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26  日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陳欽賢 法 官 盧鳳田 法 官 王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謝欣怡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   日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