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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7 日
  • 法官
    鄧希賢陳本良陳貽明
  • 法定代理人
    藍健綸

  • 當事人
    林葦庭林昱安花旗工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124號 附民原告 林葦庭 (住址詳卷) 附民被告 林昱安 (住址詳卷) 花旗工業有限公司(設址詳卷) 代表人 藍健綸 (住址詳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簡字第1765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鄧希賢 法 官 陳本良 法 官 陳貽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翊學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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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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