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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鍾邦久蔡奇秀高如宜

原告
蘇芷樂
原告
蘇芷漾
原告
兼上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蘇偉忠
原告
蔡金彬
法定代理人
蔡佩芳
原告
郭美霞
被告
林桂好
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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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34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鍾邦久

法 官 蔡奇秀

法 官 高如宜

書記官 廖庭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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