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5 月 21 日
- 法官陳金虎、潘明彥、張郁昇
- 法定代理人邱明清、桂樹人
- 原告王建州、王芊惠、王怡婷
- 被告朱清風、頂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昱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8號 原 告 王建州 王芊惠 王怡婷 被 告 朱清風 被 告 頂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邱明清 被 告 昱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桂樹人 上列被告朱清風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59號) ,經原告對被告朱清風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頂曜貨運股份有限公司、昱舜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1 日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潘明彥 法 官 張郁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冠盈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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