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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2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1 月 05 日

法官陳金虎張郁昇潘明彥

原告
林阿晄
原告
林清詠
原告
林端耘
原告
林清吟
原告
林清珮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瑞欽
被告
國鉅運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福
被告
嘉大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朝崴
被告
王譯賢

王朝元

上列被告王譯賢、王朝元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8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王譯賢、王朝元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國鉅運輸有限公司、嘉大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陳金虎

法 官 張郁昇

法 官 潘明彥

書記官 余玫萱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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