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72號
- 原告
- 林阿晄
- 原告
- 林清詠
- 原告
- 林端耘
- 原告
- 林清吟
- 原告
- 林清珮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瑞欽
- 被告
- 國鉅運輸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萬福
- 被告
- 嘉大蛋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朝崴
- 被告
- 王譯賢
王朝元
上列被告王譯賢、王朝元因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85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對被告王譯賢、王朝元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即被告國鉅運輸有限公司、嘉大蛋品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