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9號
附民原告 郁佳錚
陳春美
丁善敏
丁詠娣
前列郁佳錚、陳春美、丁善敏、丁詠娣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王怡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附民被告 謝德賢
- 訴訟代理人
- 喜善食品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蔡佳珍
上列被告等因113年度交訴字第246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聲明、陳述及證據,均如附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謝德賢被訴過失致死之刑事案件,業經刑事判決諭知不受理,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 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