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0 日
- 法官劉怡孜、陳振謙、陳澤榮
- 法定代理人林雅敏
- 原告曹仁安、曹君臨、曹君亞
- 被告陳俊元、毅利興工程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123號 原 告 曹仁安 曹君臨 曹君亞 被 告 陳俊元 毅利興工程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林雅敏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14年度交訴字第115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0 日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劉怡孜 法 官 陳振謙 法 官 陳澤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慧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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