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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4 日

法官陳碧玉黃俊偉莊玉熙

附民原告 莊晉硯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許博豪 (年籍詳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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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人代表人
施宜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莊玉熙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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