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14 日
- 法官陳碧玉、黃俊偉、莊玉熙
- 法定代理人施宜秀
- 原告莊晉硯
- 被告許博豪、松林創新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15號 附民原告 莊晉硯 (年籍詳卷) 附民被告 許博豪 (年籍詳卷) 松林創新有限公司 上 一 人 代 表 人 施宜秀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4 日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陳碧玉 法 官 黃俊偉 法 官 莊玉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昱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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