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70號
- 原告
- 徐世宗
- 被告
- 林益銘
- 被告
- 大成長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韓家宇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114年度交訴字第259號),經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2月26日所為之裁定,有應更正部分,裁定如下:
主文
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文第一、二行關於「被告徐世宗」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告林益銘」。
理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內文第一、二行關於「被告徐世宗」之記載,正確應為「被告林益銘」,因顯係誤寫,且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依前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