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77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28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陳欽賢

上訴人
楊雅晴
被上訴人
沈足珍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因被上訴人過失傷害等案件,不服中華民國115年6月9日本院所為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2項規定「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二、本院於民國115年6月9日宣示的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是認為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98號過失傷害刑事案件,並無證據證明被上訴人(即該刑案被告)就車禍的發生存在過失而判決無罪後,依照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的規定,駁回上訴人的附帶民事訴訟。上訴人雖然就附帶民事訴訟提起上訴,但因本院114年度交易字第1298號刑事判決,未經檢察官聲明或提起上訴。依據上述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2項規定,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也不得上訴。因此認為上訴人的上訴程序於法未合,應以裁定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陳欽賢

                書記官 丁毓庭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2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