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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卓穎毓周紹武鄭銘仁

  • 當事人
    李奕德張志鴻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交附民字第314號 附民原告 李奕德 附民被告 張志鴻 浩克搬家企業社 上列被告等因過失傷害案件(114年度交易字第1329號),經原 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0 日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穎毓 法 官 周紹武 法 官 鄭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盧昱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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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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