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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原交附民字第3號

損害賠償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3 月 25 日

法官鄧希賢林岳葳陳淑勤

附民原告 陳政雄

附民被告 潘淑敏

上列被告因本院114年度原交訴字第1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 法 官 鄧希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法 官 林岳葳

法 官 陳淑勤

書記官 楊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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