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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詐欺等
  • 案件類型
    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0 日
  • 法官
    蔡奇秀

  • 被告
    謝作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31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謝作謙 選任辯護人 伍安泰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5705號、114年度偵字第5706號、114年度偵字第1590號、114年度偵字第1591號),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 文 巳○○犯罪事實一及犯罪事實二即附表編號1-16,均犯三人以上共 同詐欺取財罪,共十七罪,各處有期徒刑壹年參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參年。 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一張均沒收;未扣案犯罪所得新臺幣一萬二千元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 實 一、巳○○於民國113年7月間加入通訊軟體暱稱「李淳風」、「辛 普森」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員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甲案詐欺集團),擔任俗稱之「面交車手」工作,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偽造私文書、偽 造特種文書、洗錢犯意聯絡,由甲案詐欺集團不詳成員先自民國113年6月間起,透過通訊軟體LINE向蔡沛容佯稱:可投資股票獲利等語施詐,致蔡沛容陷於錯誤,巳○○另依指示, 先至便利商店列印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公司識別證,於113年7月14日22時30分許,前往臺南市東區林森路3段84巷2弄27號前,向蔡沛容出示偽造之「林龍恩」工作證,冒稱係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經辦員「林龍恩」向蔡沛容收取投資款,致蔡沛容陷於錯誤,交付新臺幣(下同)50萬元現金予巳○○,巳○○則交付存款憑證予蔡沛容以供取信,足 生損害於上開公司及林龍恩,巳○○並將收取之現金轉交給甲 案詐欺集團之不詳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 二、巳○○另於同年月間加入TELEGRAM通訊軟體(俗稱:飛機。下 稱:TG)暱稱「蔣中正」、「浩克」及其他不詳詐欺集團成 員等人所組成之詐欺集團(無證據證明有未滿18歲之人。下稱:乙案詐欺集團),擔任持卡提款之「提款車手」工作,與其他詐欺集團成員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基於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犯意聯絡,由乙案詐欺集團成員向附表被害人以如附表所示詐欺方法施詐,致其等陷於錯誤,匯款至如附表所示匯款帳戶,再由巳○○持帳戶金融卡提款,交 予乙案詐欺集團成員,以此方式製造金流斷點,隱匿詐欺所得。 三、嗣經蔡沛容及附表所示之人發現受騙,報警尋線查獲,始悉上情。 四、案經附表所示之人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臺南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及蔡沛容訴由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本案被告巳○○所犯之罪,並非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有 期徒刑3年以上之罪,亦非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且被 告於本院程序進行中,先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告知被告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經檢察官、被告及辯護人之同意,而以簡式審判程序審理,有本院筆錄乙份在卷可稽,是本案之證據調查,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規定,不受同法第159條第1項、第161條之2、第161條之3、第163條之1及第164條至第170條規定之限制,合先敘明。 二、認定事實之證據:除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外,並有附件證據補強,足認被告自白與事實相符,應可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可以認定。 三、論罪、科刑: ㈠、按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刑法第2 條第1項定有明文。被告犯罪事實一及附表編號1-9行為後,洗錢防制法關於一般洗錢罪之規定業於113年7月31日修正公布施行,同年0月0日生效。依該次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2條 第2款規定,掩飾或隱匿特定犯罪所得之本質、來源、去向 、所在、所有權、處分權或其他權益者之行為,構成修正前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1項之洗錢罪,應處7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該次修正後,隱匿特定犯罪所得或 掩飾其來源,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 者,構成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5,000萬元以下罰金。是就同屬隱匿特定犯罪所得而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幣1億元之本案洗錢行為,修正後就刑度已有異動,涉及科刑 規範之變更,即有新舊法比較適用之必要。而依刑法第2條 第1項揭示之「從舊從輕」原則及刑法第35條第2項前段所定標準比較上開規定修正前、後之適用結果,因修正後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法定刑之上限均較低,修正後之 規定顯較有利於被告,故關於洗錢罪之部分被告應適用修正後之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規定。 ㈡、核被告犯罪事實一所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 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刑法第216條、第212條、第210條 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行使變造特種文書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被告所屬集團偽造私文書、特種 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被告行使偽造私文書、特種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 ㈢、核被告犯罪事實二所為即附表編號1-16,均係犯刑法第339條 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洗錢防制法第19條第1項後段之洗錢罪。 ㈣、次按共同正犯之成立,祇須具有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既不問犯罪動機起於何人,亦不必每一階段犯行,均經參與;共同正犯間,非僅就其自己實施之行為負其責任,並在犯意聯絡之範圍內,對於他共同正犯所實施之行為,亦應共同負責(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第1603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 )。共同正犯之意思聯絡,原不以數人間直接發生者為限,縱有間接之聯絡者,亦包括在內(最高法院109年度臺上字 第2328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共同實行犯罪行為之人,在合同意思範圍內,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相互利用他人之行為,以達其犯罪之目的者,即應對於全部所發生之結果共同負責;且共同正犯不限於事前有協定,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聯絡者亦屬之,且表示之方法,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合致亦無不可(最高法院103年 度臺上字第2335號刑事判決意旨參照)。被告主觀上應已預見自己所為係為詐騙集團收取、轉交犯罪所得及隱匿此等詐欺所得,堪認被告與詐騙集團其餘不詳成員之間,有3人以 上共同詐欺取財、洗錢、偽造文書等之犯意聯絡,且係以自己犯罪之意思參與本案,自應就其與前述詐騙集團成員各自分工而共同違犯之上開犯行共同負責,應論以共同正犯。 ㈤、上開數罪名具有行為不法之一部重疊關係,得評價為一行為,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均從一重之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處斷。 ㈥、被告所犯係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罪,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犯罪。被告於偵查 及審判中均自白,且犯罪事實一無證據證明取得犯罪所得(甲案詐欺集團警一卷第23頁、本院卷二第99頁),已合於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7條前段所定之減刑要件,犯罪事實一自應減輕其刑。 ㈦、被告所犯上開犯罪事實一(1罪)、犯罪事實二(共16罪), 合計17罪,犯意各別,行為互異,應分論併罰。 ㈧、茲審酌被告當值年輕,仍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穩定經濟收入,僅因貪圖小利,即甘為詐騙集團成員吸收而從事面交、領款工作,與不詳詐騙集團成員共同違犯上開犯行,實無足取,被告所擔任之角色復係使該詐騙集團得以實際獲取犯罪所得並隱匿此等金流,於該詐騙集團中具有相當之重要性,亦使其他不法份子易於隱藏真實身分,減少遭查獲之風險,助長詐欺犯罪,同時使告訴人受有財產上損害而難於追償,侵害他人財產安全及社會經濟秩序,殊為不該。惟念被告已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審酌犯罪事實一洗錢罪自白,符合減刑);兼衡其經手之款項金額、對告訴人、被害人造成之損害情形。復考量其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生活狀況及公訴人之意見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爰考量被告各罪犯罪之目的、手段、情節,兼衡數罪所反應行為人之人格及犯罪傾向、對被告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及責罰相當、刑罰衡平等原則,定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沒收: ㈠、按沒收、非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適用裁判時之法律;犯詐欺犯罪,其供犯罪所用之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之,刑法第2條第2項及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自應逕行適用上開沒收規範。查被告 所犯屬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1款第1目所定之詐欺 犯罪,已如前述,其供犯罪事實一所用提示、交予告訴人之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工作證,不問屬於上開被告與否,應依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48條第1項規定宣告 沒收。 ㈡、被告自承其報酬為每日新臺幣(下同)3千元(本院卷第99-1 00頁),附表被告提領之日數分別為7月12日、13日,8月4 日、5日,其4日報酬合計1萬2千元即屬犯罪所得,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惟上 述沒收不影響於第三人對沒收標的之權利或因犯罪而得行使之債權,仍得依相關法律規定辦理。另無證據證明被告有取得犯罪事實一之報酬,自無庸為沒收之諭知。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273條之1第1項,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慶瑋提、李宗榮起公訴、寅○○到庭執行職務。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刑事第十一庭 法 官 蔡奇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楊茵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 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四、以電腦合成或其他科技方法製作關於他人不實影像、聲音或電磁紀錄之方法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 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2條 偽造、變造護照、旅券、免許證、特許證及關於品行、能力、服務或其他相類之證書、介紹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 期徒刑。 洗錢防制法第19條 有第2條各款所列洗錢行為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其洗錢之財物或財產上利益未達新臺 幣一億元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併科新臺幣5千萬元 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 被害人 詐欺方式 匯款時間及金額 匯入帳戶 提領時間及金額 提領地點 1 癸○○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1日10時1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癸○○聯繫,假冒金融機構客服人員,向癸○○詐稱簽立金流服務協議,致癸○○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2日12時15分許匯款99,985元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2日12時35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高大門市 113年07月12日12時36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3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3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17分許匯款29,123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3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40分許ATM領款10,000元 2 午○○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2日12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午○○聯繫,假冒銀行客服人員等,向午○○詐稱簽訂金流協議,致午○○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2日12時15分許匯款49,986元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2日12時22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雙新門市 113年07月12日12時23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4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16分許匯款49,987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4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5分許ATM領款20,000元 3 甲○○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2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蝦皮網站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甲○○聯繫,假冒銀行客服人員,向甲○○詐稱進行帳戶驗證,致甲○○陷於錯誤, 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2日12時20分許匯款14,04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6分許ATM領款14,000元 4 己○○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1日23時5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己○○聯繫,假冒中華郵政客服人員,向己○○詐稱簽訂交易協議,至己○○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2日12時11分許匯款49,985元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2日12時1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0號統一超商新雙新門市 113年07月12日12時1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13分許匯款49,986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1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2日12時21分許ATM領款20,000元 5 丁○○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2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丁○○之父聯繫,假冒為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丁○○之父詐稱欲進行交易認證,致丁○○代父處理後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2日13時35分許匯款9,985元 113年07月12日13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遠專門市 113年07月12日13時36分許匯款5,038元 6 戊○○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3日10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戊○○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戊○○詐稱作帳戶驗證,致戊○○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3日13時07分許匯款49,938元 黃子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3日13時1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0○0號華南銀行新市分行 113年07月13日13時1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2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20分許ATM領款15,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02分許匯款49,983元 徐子淳之 中華郵政 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3日13時0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街00號統一超商高大門市及華南銀行新市分行 113年07月13日13時0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0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1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7 辛○○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1日23時4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辛○○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辛○○詐稱作誠信交易協議,致辛○○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3日12時52分許匯款49,986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13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13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2時54分許匯款49,983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14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3時15分許ATM領款9,000元  8 辰○○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2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辰○○聯繫,假冒買家、蝦皮客服人員,向辰○○詐稱簽保證協議,致辰○○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3日13時27分許匯款30,128元 黃子超之中華郵政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3日13時46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街000號統一超商高長門市 113年07月13日13時47分許ATM領款10,000元 9 丙○○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7月13日12時23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丙○○聯繫,假冒為買家、客服人員,詐稱作第三方認證,致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7月13日13時42分許匯款29,995元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7月13日14時0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路00巷0號統一超商遠專門市 113年07月13日14時0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7月13日14時0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0 丑○○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在臉書刊登販賣演唱會門票訊息,丑○○之女兒於113年08月04日22時許瀏覽訊息後欲購買演唱會門票而由丑○○代為付款,致丑○○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4日22時35分許匯款6,800元 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04日22時41分許ATM領款39,000元 臺南市○○區○○街00號全家便利超商西港新興門市 11 賴薏嵐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4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賴薏嵐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賴薏嵐詐稱辦理帳戶驗證,致賴薏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4日22時38分許匯款33,018元 12 庚○○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4日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邱文蕙聯繫,假冒買家,向庚○○詐稱需儲值解除凍結帳號,致庚○○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4日23時17分許匯款10,000元 113年08月04日23時22分許ATM領款10,000元 臺南市○○區○○路000號全家便利超商西港慶安門市 13 卯○○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5日17時52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旋轉拍賣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卯○○聯繫,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向卯○○詐稱綁定帳戶,致卯○○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5日18時23分許匯款30,123元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113年08月05日18時35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街000號新市郵局 113年08月05日18時36分許匯款9,015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3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4 壬○○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5日18時29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壬○○聯繫,假冒買家、銀行客服人員,向壬○○詐稱驗證帳號,致壬○○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5日18時29分許匯款49,981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5 乙○○ (告訴)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3分前某時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乙○○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乙○○詐稱辦理誠信交易手續,致乙○○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5日18時33分許匯款30,000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4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40分許ATM領款19,000元 16 子○○ 由本案詐欺集團其他成員於113年08月05日11時50分許以LINE通訊軟體與在臉書刊登販賣商品訊息之子○○聯繫,假冒買家、賣貨便客服人員,向子○○詐稱確認金流,致子○○陷於錯誤,依指示匯款 113年08月05日18時49分許匯款14,985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5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臺南市○市區○○街000號京城銀行新市分行 113年08月05日18時52分許匯款12,985元 113年08月05日18時58分許ATM領款8,000元 附件 甲案詐欺集團: 【卷宗目次】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823379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南市警五偵字第1130823263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90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4年度偵字第1591號偵查卷宗:偵二卷 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1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部分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巳○○之供述 113年09月11日15時3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9至25頁 2 證人蔡沛容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8月30日19時27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27至31頁 警二卷 第15至19頁 113年08月30日20時2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33頁 警二卷 第21頁 貳、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備註 1 指認犯罪嫌疑人紀錄表(蔡沛容) 【蔡沛容指認巳○○】 警一卷 第43至47頁 2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刑事鑑識中心公務電話紀錄簿 【偽造收據上採集之指紋與被告巳○○之左拇指指紋相符】 警一卷 第179頁 3 113年07月14目天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存款憑證照片 警一卷 第181頁 4 車手識別證照片(巳○○使用) 警一卷 第 乙案詐欺集團: 【卷宗目次】 ⒈臺南市政府警察局善化分局南市警善偵字第113047788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一卷 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佳里分局南市警佳偵字第1130554797號刑案偵查卷宗:警二卷 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4432號偵查卷宗:偵一卷 ⒋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偵字第25475號偵查卷宗:偵二卷⒌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原金訴字第30號刑事卷宗:本院卷 壹、供述部分 編號    證據方法        證據資料    出處 1 被告巳○○之供述 113年08月09日14時50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3至7頁 113年08月26日15時05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3至8頁 113年08月27日09時4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9至11頁 113年09月25日14時46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29至30頁 2 證人癸○○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3日17時0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9至20頁 3 證人午○○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2日13時5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37至38頁 4 證人甲○○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2日16時15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65至67頁 5 證人己○○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3日23時10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81至83頁 6 證人丁○○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2日15時00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97至98頁 7 證人戊○○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3日14時45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07至109頁 偵一卷 第9至11頁 8 證人辰○○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3日14時19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19至120頁 偵一卷 第21至22頁 9 證人丙○○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3日14時55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35至136頁 10 證人辛○○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7月13日15時11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51至153頁 11 證人卯○○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8月05日23時16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63至166頁 12 證人壬○○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8月05日22時30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75至179頁 13 證人乙○○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8月05日19時35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91至194頁 113年08月05日23時23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196至197頁 14 證人賴薏嵐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8月05日20時15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37至38頁 15 證人丑○○之供述 ◎告訴人 113年08月06日17時20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73至74頁 16 證人子○○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08月05日21時18分警詢筆錄 警一卷 第209至210頁 17 證人庚○○之供述 ◎被害人 113年08月05日23時50分警詢筆錄 警二卷 第55至57頁 18 證人郭柏佑之供述 ◎向巳○○收取贓款之人 113年09月25日14時46分偵訊筆錄 偵二卷 第30至31頁 貳、非供述證據 編號          證據名稱   出處 備註 1 癸○○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 【一、癸○○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5分許匯款99,985元至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癸○○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7分許匯款29,123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23頁 2 癸○○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24至32頁 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太平分局新平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癸○○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33至35頁 4 午○○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 【一、午○○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5分許匯款49,986元至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午○○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6分許匯款49,987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39至41頁 5 午○○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43至57頁 6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東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午○○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59至63頁 7 甲○○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70至73頁 8 雲林縣警察局虎尾分局埒內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甲○○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75至79頁 9 己○○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 【一、己○○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1分許匯款49,985元至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己○○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3分許匯款49,986元至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85頁 10 己○○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89至92頁 11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三多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己○○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93至96頁 12 丁○○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99至100頁 13 丁○○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 【一、丁○○於113年07月12日13時35分許匯款9,985元至新    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丁○○於113年07月12日13時36分許匯款5,038元至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100頁 14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草衙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丁○○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03至106頁 1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各1份 【戊○○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11至115頁 偵一卷 第13至17頁 16 辰○○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123至125頁 偵一卷 第25至27頁 17 辰○○提供之交易明細 【辰○○於113年07月13日13時27分許匯款30,128元至郵局 00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127至129頁 偵一卷 第29至31頁 18 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永康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 【辰○○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33頁 偵一卷 第35頁 19 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139至145頁 2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海山分局埔墘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丙○○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47至149頁 21 辛○○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155至156頁 22 辛○○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 【一、辛○○於113年07月13日12時52分許匯款49,986元至    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辛○○於113年07月13日12時54分許匯款49,983元至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157頁 2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龜山分局大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辛○○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59至161頁 24 卯○○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167至170頁 25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高雄市政府警察局前鎮分局一心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卯○○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71至174頁 26 壬○○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181至184頁 27 壬○○提供之交易明細 【壬○○於113年08月05日匯款49,981元至玉山銀行 0000000000000號帳戶】 警一卷 第185頁 28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長春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壬○○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187至189頁 29 乙○○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199至203頁 30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六分局金華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乙○○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05至207頁 31 子○○提供之交易明細2紙 【一、子○○於113年08月05日18時50分許匯款14,985元至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子○○於113年08月05日18時52分許匯款12,985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 警一卷 第211頁 32 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一卷 第213至228頁 33 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臺中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各1份 【子○○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一卷 第229至232頁 34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癸○○) 【一、癸○○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5分許匯款99,985元至    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癸○○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7分許匯款29,123元至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5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四、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6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五、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六、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七、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八、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九、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十、彰化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40分許ATM領款10,000元           】 警一卷 第239頁 35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午○○、甲○○) 【一、午○○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5分許匯款49,986元至    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午○○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6分許匯款49,987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甲○○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0分許匯款14,040元至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2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五、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3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六、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4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七、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4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八、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5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九、土地銀行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6分許ATM領款14,000元            】 警一卷 第241頁 36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己○○、丁○○) 【一、己○○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1分許匯款49,985元至    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己○○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3分許匯款49,986元至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四、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1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五、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六、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1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七、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2時21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八、丁○○於113年07月12日13時35分許匯款9,985元至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九、丁○○於113年07月12日13時36分許匯款5,038元至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新光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2日13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 警一卷 第243頁 37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辰○○)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黃子超所申辦  二、戊○○於113年07月13日13時07分許匯款49,938元至上開帳戶  三、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7分許ATM領款20,000元四、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20分許ATM領款20,000元六、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20分許ATM領款15,000元  七、辰○○於113年07月13日13時27分許匯款30,128元至上開帳戶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46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47分許ATM領款10,000元                     】 警一卷 第245至246頁 38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丙○○) 【一、丙○○於113年07月13日13時42分許匯款29,995元至    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4時0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三、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4時0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四、合庫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4時0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 警一卷 第247至248頁 39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戊○○、辛○○) 【一、郵局00000000000000號帳戶為徐子淳所申辦  二、辛○○於113年07月13日12時52分許匯款49,986元至上開帳戶  三、辛○○於113年07月13日12時54分許匯款49,983元至上開帳戶  四、戊○○於113年07月13日13時02分許匯款49,983元至上開帳戶  五、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0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六、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0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七、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0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八、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九、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3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十、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3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十一、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4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十二、上開帳戶於113年07月13日13時15分許ATM領款9,000元                  】 警一卷 第249頁 40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卯○○、壬○○、乙○○、子○○) 【一、卯○○於113年08月05日18時23分許匯款30,123元至    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壬○○於113年08月05日18時29分許匯款49,981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乙○○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3分許匯款30,000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四、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5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五、卯○○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6分許匯款9,015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六、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8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七、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八、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39分許ATM領款20,000元  九、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40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十、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40分許ATM領款19,000元  十一、子○○於113年08月05日18時49分許匯款14,985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二、子○○於113年08月05日18時52分許匯款12,985元至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  十三、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57分許ATM領款20,000元  十四、玉山銀行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5日18時58分許ATM領款8,000元          】 警一卷 第251頁 41 監視器畫面截圖10張 【於全聯-臺南新市店、統一超商-高大門市、統一超商-新雙新門市、統一超商-遠專門市、華南銀行、統一超商-高長門市、新市郵局、京城銀行提領款項】 警一卷 第253至261頁 42 監視器畫面截圖16張 【於統一超商-慶安門市、全家-西港新興店提領款項】 警二卷 第9至23頁 43 人頭帳戶交易明細(被害人:丑○○、賴薏嵐、庚○○) 【一、丑○○於113年08月04日22時35分許匯款6,800元至臺    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二、賴薏嵐於113年08月04日22時38分許匯款33,018元至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三、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4日22時41分許ATM領款39,000元  四、庚○○於113年08月04日23時17分許匯款10,000元至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  五、臺新銀行00000000000000號帳戶於113年08月04日23時22分許ATM領款10,000元           】 警二卷 第33頁 44 賴薏嵐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二卷 第39至44頁 45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桃園分局武陵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賴薏嵐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45至51頁 46 庚○○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二卷 第59至60頁 47 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平鎮分局宋屋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各1份 【庚○○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61至69頁 48 丑○○女兒與詐欺集團成員間之LINE對話截圖 警二卷 第75至78頁 49 彰化縣警察局彰化分局泰和派出所受理詐騙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金融機構聯防機制通報單、內政部警政署反詐騙諮詢專線紀錄表、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受(處)理案件證明單各1份 【丑○○遭詐欺之報案資料】 警二卷 第79至87頁 50 監視器畫面截圖2張 【於華南銀行、統一超商-高長門市提領款項】 偵一卷 第37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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