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原金訴字第53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陽龍
- 指定辯護人
- 張嘉珉律師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字第3539號、114年度偵字第12065號),嗣由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
主文
陽龍應自民國一一四年七月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陽龍因詐欺等案件,經本院以其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行同一犯罪之虞,而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規定,於民國114年5月9日執行羈押在案(本院卷第41頁)。茲被告另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確定,於114年6月30日由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開具114年執助卯字第1232號執行指揮書將被告送監執行,且自114年7月1日起算上開刑期,有執行指揮書影本1紙在卷可稽(本院卷第233頁),則被告既另案送監執行,故原羈押原因於前開執行之日業已消滅,本院爰依法裁定自其執行之日起將本院原羈押撤銷。又被告既於另案受執行,即無釋放必要,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第220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