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順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貳盒(即90克裝及50克裝各壹盒),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和因過失運送禁藥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於民國114年3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2盒(90克裝及50克裝各1盒)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順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2盒(90克裝及50克裝各1盒)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