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04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222號

宣告沒收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法官張婉寧

聲請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
陳順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貳盒(即90克裝及50克裝各壹盒),均沒收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和因過失運送禁藥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且於民國114年3月31日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2盒(90克裝及50克裝各1盒)係被告所有且供其為本案犯行所用,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亦有明文。

三、查被告陳順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114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2盒(90克裝及50克裝各1盒)係屬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於偵查供承在卷,揆諸上揭說明,聲請人聲請予以單獨宣告沒收,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第220條、第259條之1,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張婉寧

               書記官 陳怡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禁…」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