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禁沒字第81號
- 聲請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順和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藥事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14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順和因違反藥事法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在案,而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30盒屬於被告所有且供其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前段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但有特別規定者,依其規定,刑法第38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檢察官依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過失運送禁藥案件,經臺南地檢署檢察官於113年3月20日以113年度偵字第8160號為緩起訴處分,嗣經臺南高檢署處分再議駁回而確定,並於114年3月3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案卷、緩起訴處分書、駁回再議處分書及被告前案紀錄表卷附足參。又扣案之「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30盒,經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確認均含有巰基乙酸、氫氧化鈣成分,有該署112年11月3日FDA藥字第1120029390函在卷可參,屬藥事法第22條第1項第2款前段規定之禁藥,且為被告所有、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就如附表所示之扣案物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物品名稱 數量 一 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90克裝) 20盒 二 艾斯迷淨透絲滑脫毛膏(50克裝) 10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