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專科沒收
- 案件類型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洪士傑
- 被告孫靖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單聲沒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孫靖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案件(113年度偵字第34079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4年度聲沒字第2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靖凱涉犯詐欺等案件,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34079號為不起訴之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惟扣案之「立恒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收據」2張 、「保密協議書」1張,為詐欺集團 不詳成員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聲請法院裁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刑法第38條第2項、第3項之物、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 之犯罪所得,因事實上或法律上原因未能追訴犯罪行為人之犯罪或判決有罪者,得單獨宣告沒收;檢察官依第253條或 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刑法第38條第2 項、第3項之物及第38條之1第1項、第2項之犯罪所得,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3項、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次按供犯罪所用、犯罪預備之物或犯罪所 生之物,屬於犯罪行為人者,得沒收之。刑法第38條第2項 前段亦有明定。 三、經查,被告因涉犯詐欺等案件,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以113年度偵字第34079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以,本案既係經檢察官以刑事訴 訟法第252條第10款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核與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所定「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之要件不符,自不得依刑法第259條之1宣告沒收。且扣案物又非屬違禁物,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自有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士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段懿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4年度單聲…」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