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652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許淑女
上列被告因公然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4年度偵緝字第77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犯公然侮辱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甲○○於民國112年底至113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之間,在臺南市安南區某處,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YOUTUBE平台上以帳號「@user-ZZ0ZZ0ZZ0Z」、暱稱「Kind」進行直播,辱罵乙○○、丁○○:「你們這些死妖魔鬼怪,乙○○、丁○○」、「你們都去旁邊讓人家幹」、「你們這些死垃圾,乙○○、丁○○」、「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長舌的,長舌婦、長舌公啦,你們都要去死啦,我在地獄等你們啦,知道嗎我地獄等你們啦」、「你們這些死垃圾,乙○○、林○○、丁○○」、「這個龔機掰,兩個都發瘋了」、「乙○○阿、丁○○啦,這對夫妻」、「這對夫妻是要死了嗎,死畜牲」等語,辱罵乙○○、丁○○,足以毀損乙○○、丁○○人格及社會評價。嗣乙○○、丁○○於113年1月16日凌晨0時許在臺南市北區(地址詳卷)住家看到上開影片訴警究辦,始悉上情。
二、案經丁○○、乙○○委由丁○○訴請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五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等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文。該條文之立法意旨,在於確認當事人對於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得放棄反對詰問 權,同意或擬制同意傳聞證據可作為證據,屬於證據傳聞性之解除行為,如法院認為適當,不論該傳聞證據是否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均容許作為證據,不以未具備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所定情形為前提(最高法院104年度第3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本判決所引用被告甲○○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言詞及書面陳述,均未據檢察官及被告爭執其證據能力(本院卷第35至36頁),並經本院於審判期日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依前揭說明,自均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矢口否認有何公然侮辱犯行,辯稱:直播是我開的,任何人都可以進來,我並非跟他們面對面爭吵,我那天有陳述起訴書那些言語沒有錯,但那是很多人攻擊我之後,我的正常反應,我沒有涉犯公然侮辱罪云云。
三、經查:
㈠被告確於前揭時間,以帳號「@user-ZZ0ZZ0ZZ0Z」、暱稱「Kind」進行直播,並陳述起訴書所載「你們這些死妖魔鬼怪,乙○○、丁○○」、「你們都去旁邊讓人家幹」、「你們這些死垃圾,乙○○、丁○○」、「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長舌的,長舌婦、長舌公啦,你們都要去死啦,我在地獄等你們啦,知道嗎我地獄等你們啦」、「你們這些死垃圾,乙○○、林○○、丁○○」、「這個龔機掰,兩個都發瘋了」、「乙○○阿、丁○○啦,這對夫妻」、「這對夫妻是要死了嗎,死畜牲」等語乙節,業據告訴人丁○○、乙○○於警、偵訊中指訴明確(警卷第3至7、9至11、偵一卷第63至64頁),並有YOUTUBE平台上帳號「@user-ZZ0ZZ0ZZ0Z」、暱稱「Kind」截圖、被告上傳之影片截圖1 張等在卷可佐(警卷27頁、偵一卷第39至53頁頁),且為被告所不爭執(本院卷第34頁),是此部分事實,首堪認定。
㈡按刑法第27章之「妨害名譽」罪章,依其保護人格法益之層次與內容上之不同,本即訂有不同之行為規範,此參酌同法第309條之「公然侮辱罪」,一旦有公然侮辱他人之行為,即應負有刑事責任,而未若同法第310條、第311條有關誹謗罪之成立,尚有不罰規定或免責要件自明。又公然侮辱罪係指對人詈罵、嘲笑、侮蔑,其方法並無限制,不問以文字、言詞、態度、舉動,只須以公然方式為之,而足使他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有感受難堪或不快之虞,足以減損特定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即足當之,且不以侮辱時被害人在場聞見為要件。而此「侮辱」,係指以粗鄙之言語、舉動、文字、圖畫等,對他人予以侮謾、辱罵,足以減損或貶抑他人在社會上客觀存在之人格地位而言,且衹須有減損或貶抑被害人之聲譽、人格及社會評價之虞為已足,不以實已發生損害為必要。本罪之規範作用,係在保護個人經營社會群體生活之人格法益,從而是否構成「侮辱」之判斷,除應注意行為人與被害人之性別、年齡、職業等個人條件外,並應著重行為人與被害人間之關係、行為時之客觀情狀、行為地之方言或語言使用習慣等事項,依社會一般人對於語言使用之認知,進行客觀之綜合評價。
㈢刑法分則中「公然」二字之意義,指以不特定人或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狀況為已足(司法院院字第2033號、第2179號等解釋參照)。經本院當庭勘驗直播影片,其結果如下:[勘驗標的]錄影、錄音檔案(偵查卷後附兩片光碟,含告訴人提供之一片光碟)
被告透過網路直播陳述起訴書所載之內容,屬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得以共見共聞之公然狀態甚明。
㈣被告以「死妖魔鬼怪」、「死垃圾」、「死畜牲」等語辱稱告訴人2人,明顯均係貶損他人之字句,亦帶有人身攻擊之意味,均足使人在精神上、心理上感覺難堪,而被告係年逾50歲之成年人,顯有相當之社會生活經驗可知上開言詞係屬侮辱人之用語,卻猶以上開字詞攻訐告訴人2人,一再針對告訴人人格、名譽所為之負面評價用語,帶有強烈針對性、貶抑性,足以貶抑告訴人在社會生活中應受平等對待及尊重之主體地位。且被告係透過網路直播之方式,向不特定人或特定多數人散佈其侮辱性言論,亦具有一定持續性、累積性或擴散性,而逾越一般人可合理忍受之範圍。此外,本案穢語依其表意脈絡顯無助於公共事務之思辯,亦不屬於文學、藝術之表現形式,也不具任何學術、專業領域等正面價值,依上開說明,實屬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所處罰之公然侮辱行為無疑(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意旨參照)。是被告主觀上顯有侮辱告訴人2人之意,甚為灼然。
㈤綜上所述,本案事證明確,被告上開犯行堪可認定,應予依法論科。
四、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
㈡被告以一個直播行為出言公然侮辱2名告訴人,乃一行為同時侵害2名告訴人之法益,為同種想像競合犯,應從一重處斷;另被告以前揭詞語先後公然侮辱告訴人2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亦係出於單一之犯意,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應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為當,應論以接續犯之一罪。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僅因其與告訴人間之嫌隙,竟在臉書直播上以前揭穢語辱稱告訴人2人,顯欠缺尊重他人之觀念,被告所為誠屬不該,殊值非難,酌以被告矢口否認犯行之犯後態度,且被告迄今未與告訴人2人達成和解或獲得告訴人2人之諒解,堪認被告並無悔悟之心,兼衡被告自陳高中肄業之智識程度、已婚、無子女,目前擔任大樓清潔員家庭生活經濟狀況(本院卷第37頁),暨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警惕。
㈣至被告於審理中表示要傳喚證人蔡淑芬證明告訴人2人四處造謠等,因與本案公然侮辱案情無涉,故認無傳喚之必要,附此敘明。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309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白覲毓提起公訴、檢察官丙○○到庭執行職務。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09條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以強暴犯前項之罪者,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萬5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檔名 播放器時間 勘驗結果 a5a1a247-7a7e-4db5-981c-9ca548b689d2 00:00:32 至 00:00:43 甲○○:你們這些死妖魔鬼怪,乙○○、丁○○,吼包含我兄弟姊妹,你們都去旁邊讓人家幹,吼,不要逼恁祖母抓狂啊。 3bc1b335-1ff6-4fc0-b2df-3dfbe04de326 00:01:13 至 00:01:28 甲○○:你們這些陳鴻聯(音譯)、謝明進、丁○○、林○○,我有對你們怎樣嗎?林北承擔一切,我豁出去了,很累你知道嗎? 69b58c9b-0000-00c7-8bcd-45fd2adbd417 00:00:51 至 00:02:01 甲○○:你們這些死垃圾,你們這些長舌的,長舌婦、長舌公啦,你們都要去死啦,蛤,我在地獄等你們啦,知道嗎?我在地獄等你們啦,我崩潰了,我崩潰了,龍凱(音譯),我從小時候到現在55歲,我只有對人好,我沒有要害人,你們這些死垃圾,乙○○、林○○、丁○○、陳鴻聯(音譯),你們不要,好不好,林北今天沒有要告人家,為的是什麼,保護一個人,不過現在這個人我不用保護了,我不用保護了,真情換絕情啊,好不好,真情換絕情啊,人生要看破,人生要看破。 732d8d86-d000-000a-b9cd-b1d140bec96a 00:00:18 至 00:00:56 甲○○:我有得罪到你們嗎?有沒有?我錄影就讓你們紅了,你們這些死垃圾,乙○○、丁○○、陳鴻聯(音譯),肖面…,我的慈悲的心被你們當作垃圾,我沒在害人,我從來沒有害過人啦,你們這些死垃圾,我有害過你們嗎?我有沒有害過你們?沒有捏,幹恁老師啦,蛤,說出來,蛤,都是我在汙衊喔? voice_25641 00:00:00 至 00:00:54 甲○○:這個襲機掰,兩個都發瘋了,之前沒幾天别人跟他說:「唉唷,那個丁○○跑去那個李淑芬(音譯)姐那邊,他們有認識嗎?」我就跟蔡淑芬(音譯)說 :「阿 ,很快有故事了」有沒有?我猜得非常準。才幾天而已,乙○○啊、丁○○啦兩個夫妻,就去找蔡淑芬(音譯),跟他講一大堆像山一樣,說我一樣啦,錢莊的事情我原諒他了,竟然還說,說我還向錢莊借錢,有這麼多錢可以吃東西都是林語婷(音譯)貸款的,這對夫妻是要死了嗎,死畜牲,林北是要殺死他家的人嗎?針對我針對成這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