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4年度易字第1858號
- 公訴人
-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 被告
- 陳子文
- 選任辯護人
- 蘇聰榮律師
林冠樺律師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0810號、第26297號)後,經本院審理後並判決如下:
主文
陳子文共同犯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共柒罪,各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有期徒刑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
一、陳子文係富喬營造有限公司(下稱富喬公司)之負責人,負責綜理營繕工程施工及管理等工作,為從事業務之人。緣富喬公司陸續得標如附表一至七所示標案,契約內容略為於指定期間內,在指定區域為排水、疏濬、清淤改善工程;驗收程序係採書面驗收,富喬公司須拍攝施工前、中、後之照片並註明日期,製作成果報告書供該管區公所查核驗收。詎陳子文明知富喬公司於附表一至七工程施工期間,未於施工日之每日拍攝施工前、中、後之照片並註明日期,竟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犯意,先要求與陳子文具有犯意聯絡之吊車及怪手司機謝銘華與現場人員即員工沈應龍,持未完整填載日期之板子於施作現場拍照,以通訊軟體LINE傳送予行政人員潘鈺屏,並由與陳子文具有犯意聯絡之潘鈺屏變造照片日期使之符合施工日期後,作為成果報告書之一部分,持之於附表一至七所示時間檢具文書向該區公所報核而行使之,足生損害於各該區公所查核驗收及履約管理之正確性。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告發暨檢察官指揮法務部調查局臺南市調查處偵查後起訴。
理由
壹、證據能力之判斷: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第1 項定有明文。查被告陳子文及其辯護人於本院審理時對證人謝銘華、沈應龍、潘鈺屏於警詢時及偵查中所為筆錄之證據能力均不爭執,且本院依卷內資料審酌該等警詢及偵查筆錄作成時之情況,亦認為並未有何違背法律或其他相關規定之情事,而應認為適當,是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第1項之規定,上開證人於警詢及偵訊所作之筆錄,為傳聞法則之例外而具有證據能力,本院自得引為判決參考之依據,先予敘明。
二、本案其餘認定有罪事實所引用之證據,檢察官、被告及其辯護人均未曾就證據能力表示異議,而各該證據依刑事訴訟法規定,經核亦無不具證據能力之情事,故依第159條之5之規定,均得作為認定被告犯罪事實之依據,合先敘明。
貳、犯罪事實之認定:
一、訊據被告陳子文固坦承為富喬公司負責人,且富喬公司承攬附表一至七所示工程,並檢送附表一至七所示相片製作成果報告書供該管區公所查核驗收等情,且坦承變造附表一㈠編號5相片、附表一㈡編號3至6、附表二㈡編號1所示照片而為行使之行為,惟矢口否認涉有附表一㈠編號1至4、附表一㈡1至2、附表二㈡、附表三至七所示相片變造及行使等犯行,辯稱:附表一㈠編號1至4、附表一㈡1至2、附表二㈡、附表三至七所示相片均係富喬公司職員潘鈺屏自行變造,其並不知情,並無與潘鈺屏有共同犯意聯絡云云。
二、經查:
㈠被告陳子文為富喬公司負責人,且富喬公司承攬附表一至七所示工程,並檢送附表一至七所示相片製作成果報告書供該管區公所查核驗收等情,業據被告陳子文於警詢、偵查及本院審理時供承在卷(參見偵一卷第5頁至第22頁、第165頁至第170頁、本院卷第54頁),並有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12年10月20日南市政查字第1121366672號函及所附⑴富喬公司承攬「109年楠西區域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及異常照片表、⑵富喬公司承攬「110年楠西區域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及異常照片表、⑶富喬公司承攬「110年佳里區水路清淤疏濬(含側溝、護岸改善)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結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異常照片表、⑷富喬公司承攬「111年佳里區水路清淤疏濬(含側溝、護岸改善)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結算明細表、公共工程施工日誌、異常照片表、⑸富喬公司承攬「111年七股區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及異常照片表、⑹富喬公司承攬「111年左鎮區水路清淤疏濬(含側溝、護岸改善)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異常照片表、⑺富喬公司承攬「110年度臺南市將軍溪北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採購案履約資料異常彙整表及異常照片表在卷可參(參見他卷第255至267頁、第269至280頁、第281至289頁、第291至298頁、第299至307頁、第309至314頁、第315至325頁),此部分事實應堪認定。又附表一至七所示照片,係經變造等情,亦經被告於偵查中坦承在卷(參見偵一卷第168頁至第169頁),並經證人潘鈺屏於偵查中證述屬實(參見偵一卷第354頁至第356頁),此部分事實亦堪認定。
㈡被告於本院審理時雖改稱:附表一㈠編號1至4、附表一㈡1至2、附表二㈡、附表三至七所示變造相片均是證人潘鈺屏自行便宜行事,其並不知情,並無與之共同犯意聯絡云云。惟訊據證人潘鈺屏於偵查中結證稱:「大部分照片都是我處理,我都是用電腦的Photoshop,是我到職時,陳子文跟我說的。」、「(問:陳子文有無跟你說為何要用後製方式貼上日期?)答:就跟我說這張比較今天日期,他有時候會拍一些日期空白的照片,再跟我講說要填上哪天日期,或修改日期」(參見偵一卷第354頁),顯見被告陳子文於證人潘鈺屏到職之際,即已指示證人潘鈺屏於收受照片後修改以符合施工日期。另被告於本院審理時供稱:證人潘鈺屏係於108年間前往富喬公司應徵,擔任助理,負責撿照片之工作;並供稱:潘鈺屏並非公司股東,而係單純公司員工,每月收入約新台幣三萬元左右,與其亦無任何親屬或法律上關係等語(參見本院卷第64頁)。是證人潘鈺屏僅係單純領取富喬公司薪水之員工,富喬公司之盈虧與其並無直接關係,若非身為負責人之被告指示,衡情其並無自增修改照片之工作量之必要。被告辯稱:變造照片日期之舉,係證人潘鈺屏自行便宜行事,其並不知情云云,實與常理相違,難以採信。復以,被告於偵查中供稱:「(問:【提示A109年楠西區工程契約】類型三日期跟現場寫的字跡明顯不同,且比較清楚,看起來日期是用電腦貼上去的,為何?)答:就是便宜行事貼上去。」、「(問:【提示Bll0年楠西區標案】類型一編號1至9,這些照片角度都一樣,但『日』是不同的,意見?)答:沒有。也是便宜行事,都有去做。」、「(問:【提示C110年佳里區標案】類型三編號1至3及你手機內110年8月14日1947照片,意見?)答:沒有。也是便宜行事,都有去做,水溝是算長度的,不管做幾次都是一樣的錢。」、「(問:【提示D110年佳里區標案】類型三編號1、2對比你手機裡5月31日8時56分照片,意見?)答:我印象這條水溝5月31日去的時候有光纖線路,里長出來協調說要我晚一個月過來做,他要先把光纖遷走,怕我挖斷,我印象是6月14日怪手司機去做,我沒有到,才想說用之前去看的照片來用。」、「(問:【提示E111年七股區標案】類型三編號1至7,意見?)答:也是便宜行事填『日』的部分,這個水溝是做長度,也是要完工才能請款,不是算天或次。」、「(問:【提示F1ll年左鎮區標案】類型三編號1至4,意見?)答:也是便宜行事,好像是點工,我印象都有去做。監工幾乎每天早上會來,監造會跟我們加line,我會跟他們說今天要做哪裡,如果疏濬進度太慢,他也會催。」、「(問:【提示G110年將軍區標案】類型一編號1,意見?)答:也是便宜行事。」、「(問:【提示G110年將軍區標案】類型三編號1至8,意見?)答:那是因為下雨天,地上跟板子都濕濕的,也是便宜行事。」(參見偵一卷第168頁至第169頁)。是偵查中,被告經檢察官就本案變造照片依工程契約一一確認,被告全數坦承因便宜行事而變造,且就其中部分甚能說明當時工程情形及變造照片原因,顯見被告於偵查中並非未加思索,隨口承認。況被告於偵查中亦供稱:「公司文件出去之前我會看過才寄出去,可能現場拍攝便宜行事,所以就找可以用的照片就出去了。」(參見偵一卷第168頁)。依此,本案富喬公司寄送予工程主管機關之照片等資料時,被告均會檢閱,當無不知其中照片業經變造之理。被告於本院審理時改稱變造本案部分照片之行為,係證人潘鈺屏個人行為,其並不知情云云,顯係臨訟卸責之詞,無可採信。
㈢辯護意旨另以:本案附表所示工程,嗣後均經驗收完成,是被告縱有變造照片之施工日期,並未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情事,因認被告所為與業務登載不實文書之構成要件有間云云。惟被告變造之工程施工時之照片屬於施工過程之紀錄之一環,就施工時之監督、確認,工程完成後之評估、覆核,甚至日後工程有所缺失時之檢討、究責,均屬必要之資料,如有造假、變造之情事,將使前述工程之相關程序產生渾沌不明、責任不清等問題。自難僅以附表所示工程已經驗收完成為由,即認前開資料可得隨意變造而不生損害公眾之虞。辯護意旨前開所辯,當無可採。
㈣綜上所述,被告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等犯行,均事證明確,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參、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共7罪)。被告登載不實事項於業務上所掌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該等文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均不另論罪。被告與證人共犯潘鈺屏、沈應龍、謝銘華間,具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俱為共同正犯。被告就附表一至七所示各個標案工程中所為共同變造照片之行為,係本於一犯意接續為之,為接續犯,僅論以一罪。被告就附表一至七所示七個標案工程,分別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之行為,犯意個別,行為互異,應予分論併罰。
二、爰審酌被告犯罪動機、手段、對附表一至七所示工程之監督、查核等行政作為之影響程度、犯罪後於偵查中承認犯行,嗣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大部分犯行之態度;並斟酌被告之品行、智識程度、家庭及生活狀況(均詳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定應執行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辯護意旨雖聲請就被告所受宣告刑為緩刑之諭知云云。惟本院審酌被告於本案犯行時期,亦有類似本案所示以變造照片方式製作不實成果報告書,向臺南市政府大內區公所提交而為行使之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犯行,業經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2年度偵字第13782號為緩起訴處分。足見被告確有反覆為類似犯行之情況,且被告於本院審理時否認大部分犯行,並將變造照片之責諉於公司員工,意欲推免自身之責,自難認其犯罪後態度良好,而有暫不執行刑罰之必要。因之,本院認本案並無宣告緩刑之情事,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容萱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彥翔到庭執行職務。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 行使第 210 條至第 215 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 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 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 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 或 1 萬 5 千元以下罰金。 附表一㈠: 富喬公司承攬109年楠西區區域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編號 初報照片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中-5 0000000-施工中-5 2 照興一號橋(南投埤坑) 傾卸貨車 同天拍攝照片再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施作日期 109年6月 2 0000000-施工中-6 0000000-施工中-3 2 照興一號橋(南投埤坑) 傾卸貨車 同上 109年6月 3 0000000-施工中-4 0000000-施工中-4 2 東勢里西排水 傾卸貨車 同上 109年6月 4 0000000-施工中-2 0000000-施工中-2 2 龜丹62溫泉旁大排清淤 傾卸貨車 同上 109年8月 5 0000000-施工中-3 0000000-施工中-3、0000000-施工中-3 3 龜丹段1-37號旁大排清淤 技術工 同上 109年8月 附表一㈡: 富喬公司承攬109年楠西區區域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前-3 1 照興一號橋(南投埤坑) 200型拖板車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09年6月 2 0000000-施工中-6 1 照興一號橋(南投埤坑) 吊車 同上 109年6月 3 0000000-施工中-1 1 東勢里西排水 200型挖土機 同上 109年6月 4 0000000-施工中-1 1 東勢里西排水 200型挖土機 同上 109年6月 5 0000000-施工中-5 1 內埔排水清淤 吊車 同上 109年6月 6 0000000-施工中-6 1 內埔排水清淤 60型挖土機 同上 109年6月 附表二㈠: 富喬公司承攬110年楠西區區域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編號 初報照片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中-3 0000000-施工中-1 2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60型挖土機 照片重複使用並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施作日期 110年7月 附表二㈡: 富喬公司承攬110年楠西區區域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口契約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前-1 1 龜丹里大林部落截水溝清淤 技術工、清水搬運車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10年7月 2 0000000-施工中-2 1 龜丹里大林部落截水溝清淤 工人 同上 110年7月 3 0000000-施工中-1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20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4 0000000-施工中-3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6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5 0000000-施工中-1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200型挖土機、6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6 0000000-施工中-2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20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7 0000000-施工中-2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20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8 0000000-施工中-1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6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9 0000000-施工中-2 1 186線龜丹溪支流(天喜悅旁) 20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 附表三: 富喬公司承攬110年度佳里區水路清淤疏濬(含側溝、護岸改善 )開口契約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前 1 9-子龍里 清淤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10年8月 2 0000000-施工中 1 9-子龍里 清淤 同上 110年8月 3 0000000-施工後 1 9-子龍里 清淤 同上 110年8月 附表四: 富喬公司承攬111年度佳里區水路清淤疏濬(含側溝、護岸改善 )開口契約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前 1 7線-南19線國鎮對面住戶水溝 清淤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11年7月 2 0000000-施工中 1 7線-南19線國鎮對面住戶水溝 清淤 同上 111年7月 附表五: 富喬公司承攬111年度七股區區域排水疏濬清淤工程開口契約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前 1 大埕里2 清淤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11年6月 2 0000000-施工中 1 玉成里 清淤 同上 111年6月 3 0000000-施工後 1 玉成里 清淤 同上 111年6月 4 0000000-施工前 1 玉成里 清淤 同上 111年6月 5 0000000-施工中 1 玉成里 清淤 同上 111年6月 6 0000000-施工後 1 玉成里 清淤 同上 111年6月 7 0000000-施工前 1 龍山里2 清淤 同上 111年9月 附表六: 富喬公司承攬111年度左鎮區水路清淤疏濬(含側溝、護岸改善 )開口契約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前 1 內庄里3大山腳農路下崁仔公車站到岡林高幹38左9 清淤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11年4月 2 0000000-施工後 1 岡林里2南171線旁電塔對面排水溝 清淤 同上 111年4月 3 0000000-施工前 1 岡林里4南168線岡林高幹122旁側溝 清淤 同上 111年4月 4 0000000-施工後 1 岡林里4南168線岡林高幹122旁側溝 清淤 同上 111年4月 附表七: 富喬公司承攬110年度臺南市將軍溪北排水疏濬清淤維護工程開 口契約 編號 初報照片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中 0000000-施工中 2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200型挖土機 照片重複使用並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施作日期 110年7月21日 編號 異常照片 張數 施工項目 施工內容 不實方式 行使時間 1 0000000-施工中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20T卡車 以電腦後製方式修改照片上之施作日期 110年7月21日 2 0000000-施工前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清淤 同上 110年7月21日 3 0000000-施工中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12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21日 4 0000000-施工前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清淤 同上 110年7月21日 5 0000000-施工中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120型挖土機 同上 110年7月21日 6 0000000-施工中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20T卡車 同上 110年7月21日 7 0000000-施工中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20T卡車 同上 110年7月21日 8 0000000-施工前 1 後壁區崩埤排水一、二出口段疏濬清淤維護工程-1 清淤 同上 110年7月21日